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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真葯叫做假藥

看完《我不是葯神》,從電影院走出那刻感覺有些沮喪。影片雖然瀰漫著人文情懷,但從一個法律人的角度來看,影片對刑法和專利保護等法律知識的交代卻是片面的。

影片中,程勇給慢粒白血病病友們「代購」印度仿製的「格列寧」,通俗地說是山寨葯,雖然印度格列寧的價格與正版葯相差幾十倍,但通過病友呂受益的親身試藥,印度格列寧的藥效與瑞士進口的正版葯幾乎是一致的,也能夠有效控制病情發展。

雖然兩種葯的效果幾乎一致,但是由於印度格列寧未經我國葯監局批准進口、銷售,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所認定的假藥,相應的,代購併銷售該葯的程勇也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所規定的『銷售假藥罪』,與『走私罪』數罪併罰,被法院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但程勇是程勇,陸勇是陸勇

程勇,本身是印度神油店店主

在第一次銷售時,把500元的印度格列寧加價以5000元的價格賣給病友們,雖然價格遠遠低於正版格列寧,但其牟取了高額利益,我們認為這次的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而其第二次的銷售並未牟取任何利益,甚至在藥品漲價後依然維持原價,貼錢為病友們買葯,我們認為,程勇第二次的銷售藥品行為實際上並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而影片原型陸勇,其本身就是慢粒白血病患者

陸勇在被確診白血病後吃了兩年進口的瑞士抗癌藥格列衛,花費近60萬元,為治病掏空了家底。偶然情況下他得知了印度仿製葯,藥效與瑞士格列衛幾乎相同,但價格卻只要瑞士葯的二十分之一。後來,陸勇將印度仿製葯推薦給了病友們,又因為有些病友不會使用網路、不會進行網上轉賬等因素,其通過網購的信用卡無償幫助病友們代購藥物,中間沒有加價銷售的行為。

檢察院在釋法說理中寫到,雖然陸勇的購買和幫助他人購買未經批准進口的抗癌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但陸勇的行為不是銷售行為,不構成銷售假藥罪。而陸勇網購以他人身份信息開設的借記卡並使用的行為,雖然違反了金融管理法規,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藥品而購買抗癌藥品款項,且僅使用1張,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檢察院精準把脈了刑事司法的價值取向,準確地界定了陸勇的行為,最終對陸勇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不是冰冷的,而是有溫度的,法律會儘可能的去平衡各個群體的合法利益。但現實是複雜多變的,就像電影背後關於醫藥體制改革、專利權維護和個體權利保障之間,顯然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矛盾和衝突。

司法和制度在循序漸進地進步著,雖然每一步的前行都很艱難,就像影片中程勇在法庭上說的那樣「以後,會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葯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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