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牛公司3400萬的訂貨款,被電腦黑客盜走!2年多仍未討回巨款!
紅牛有限公司的款項莫名其妙被黑客轉到一家貿易公司的銀行賬號上,向警方報案後,為追回錢款又向法院起訴,法院最終以涉及刑事詐騙為由駁回起訴,儘管警方已凍結涉案賬號,但3400多萬被錯轉的款項卻遲遲無法討回,無奈之下,紅牛有限公司只能向上一級法院起訴。
日前,華商報記者從上海市高院獲悉,該院依法審理後裁定維持原判。時至今日,距離上海警方凍結賬戶的最後期限僅剩兩個月,紅牛有限公司要討回巨款,是否只能寄希望於上海警方抓獲黑客呢?
黑客入侵
3400多萬錯轉給別家公司
2015年10月27日,註冊地位於奧地利的紅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牛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報案稱,公司財務系統因被黑客操縱指令,將487多萬歐元(約合3400多萬元人民幣)錯誤匯入某貿易公司在上海浦東某銀行開立的賬戶。
接到報案後,因涉及款項數額巨大,上海市公安局後來以刑事詐騙立案調查。2017年9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出具凍結財產通知書,凍結了不當得利貿易公司在浦東某銀行開設的歐元賬戶和美元賬戶,凍結期限為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止。
華商報記者梳理髮現,網路黑客利用漏洞入侵公司財務系統,的確可以變更指令,將公司大宗貨款轉走。在江蘇就曾發生這樣的案例,國外客戶明明已經打了6萬多美元貨款,但淮安這家外貿公司卻沒有收到錢。江蘇警方調查發現,原來該公司的電子郵箱被黑客入侵,對方篡改了該公司的收款賬號,貨款被打進了黑客的賬戶。所幸警方及時止付凍結,最終全部追回了錢款。
追討巨款
紅牛起訴貿易公司被駁回
紅牛公司為追回巨款,多次與不當得利的該貿易公司交涉。無奈之下,紅牛公司以不當得利為由將該貿易公司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其返還被錯轉的款項,或者該貿易公司在浦東某銀行賬戶內等值的其他貨幣,利息自2015年10月27日起算至判決生效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
上海市二中院一審認為,上海市公安局於2015年11月25日就紅牛公司被詐騙案決定立案偵查,並對涉案貿易公司開設於浦東某銀行的歐元和美元賬戶予以凍結。從紅牛公司起訴的內容及提供的證據,以及上海警方立案材料來看,紅牛公司起訴涉案貿易公司不當得利的行為已被公安機關作為刑事詐騙案件予以立案,其起訴的內容屬於刑事偵查的範圍,不屬於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故本案應全案移送公安機關。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裁定駁回紅牛公司的起訴。
紅牛上訴
刑事詐騙與不當得利糾紛應分開審
一審裁定後,紅牛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訴。其上訴請求集中在三個方面:首先,一審事實認定不清。公司財務系統是因為被黑客操縱,才將巨款錯誤匯入涉案貿易公司開立於浦東某銀行公司賬戶,現該貿易公司已同意向紅牛公司退回錯轉的款項,案件是不當得利民事法律關係,屬於民事糾紛。上海市公安局因紅牛公司被刑事詐騙一案雖已立案調查,並凍結了不當得利貿易公司的相關賬戶,但該刑事調查與民事糾紛分屬不同的法律關係,具有不同的法律事實,紅牛公司認為,一審裁定錯誤認定了二者之間的關係。
其次,適用法律有誤。根據最高法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問題的相關規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分開審理。紅牛公司認為刑事詐騙與不當得利糾紛因為分屬不同法律事實應當分別進行審理。
此外,程序不當。一審法院未將上海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等情況向紅牛公司披露,相關立案決定書未在證據交換中進行過質證,一審法院依據未經質證的證據材料作出裁定,顯屬程序有誤。綜上所述,紅牛公司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撤銷一審民事裁定,指令上海市二中院審理紅牛公司提起的不當得利之訴。
上海高院
案件應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
紅牛公司上訴後,不當得利貿易公司未提交答辯意見。涉案的浦東某銀行則稱,這筆款項是否構成不當得利,其作為第三人無法發表意見。紅牛公司訴爭款項被該賬戶權利人換匯匯入其美元賬戶,若法院要求返還,銀行僅能在餘額、幣種範圍內予以返還。
2017年10月26日,上海市高院立案後,組成合議庭審理認為,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就本案而言,根據現有證據材料,紅牛公司起訴涉案貿易公司不當得利的行為已被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涉案賬戶和款項也被公安機關依法凍結,不當得利民事法律關係依據的事實屬刑事偵查的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應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上海市高院認為,紅牛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2018年2月26日,上海市高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來源: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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