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房子歸誰
如今,父母給婚嫁的兒女買房子,已經不是新鮮事,但如果兒女與配偶發生矛盾要離婚,這房子是屬於夫妻共有還是屬於個人所有,就會引起糾紛。王軍(化名)就有此經歷。
案情回顧
王軍和李萍(化名)在2011年經人介紹相識、相戀,半年後就結了婚。結婚時,兩人都是參加工作時間不長,沒有多少積蓄,面對高房價實在無力購買,一直租房居住。
王軍的父母考慮到小夫妻一直租房住缺乏安全感,就在2013年年初,用王軍的名義購買了一套住房給他們居住,總價170萬元。王軍的父母支付了70萬的首付款,餘款從銀行按揭,銀行每月從王軍的工資卡中扣款。後來,王軍跳槽到一家外企,收入漲了不少,於是在2017年提前還清了所有貸款。
今年3月份,李萍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提出離婚,並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分割上述房屋,此時,房屋的市場價已上漲為300萬。
王軍同意離婚,但認為該房屋是自己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有,因為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給的,貸款是自己還的,而且他還查到了法律依據,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
點評
案例中提到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那麼我們就先來看看這條規定的具體內容: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從字面意思理解,似乎這套房屋確如王軍所說,是他的個人財產。
其實不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針對的是父母全額出資的情況,而在這個案例中,王軍的父母僅支付了70萬的首付款,銀行貸款及利息都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支付的,雖然還款來源是王軍的工資,但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這套房屋的貸款是用夫妻共同財產來還的。所以這套房屋應該認定為是王軍和李萍的夫妻共同財產。
因為房屋登記在王軍個人名下,所以王軍父母支付的70萬元首付款,可以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也就是王軍一方的贈與,離婚時,應先從300萬元的房屋價款中扣除70萬元給王軍,剩餘的房屋款項再由雙方分割。
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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