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深股上市「新約」錨定一線監管 「立本論」強化公司守諾契約精神

深股上市「新約」錨定一線監管 「立本論」強化公司守諾契約精神

6月20日,深交所啟動新版基金上市儀式。另一方面,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深交所獲悉,深交所與深市全體上市公司簽署新版上市協議的工作已基本完成。

根據新版上市協議,上市公司各種承諾將被納入監管範圍,加強上市公司對各種承諾進行跟蹤管理;深交所可對上市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並明確了檢查的方式及措施;調整了爭議解決條款,允許公司自行選擇爭議解決方式。

此前,深交所總經理王建軍在出席簽署儀式時也指出:「本立而道生,本固則木榮。上市協議是交易所進行自律監管的制度根基和權利本源,是確定交易所與上市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基礎法律文件,是雙方共同的行為準則。」

承諾納入「契約」

廣泛徵求了大量上市公司代表和專業律師意見的新版《上市協議》,內容更加完備、要求也更加明確,其中最引人關注的莫過於增加了「上市公司應遵守承諾」的條款。這背後其實是為了應對新的證券市場環境。

近年來,A股上市公司或其股東隨意更改承諾、違背承諾事項等一直頗受詬病,失信重災區包括股東違規減持、控股股東解決同業競爭或資產注入的承諾遲不兌現、交易對手不履行業績承諾及補償安排。

面對上市公司或其股東屢次食言的難題,監管層逐步重視對企業承諾的監管,但由於信息不對稱,「失信」成本過低,這種事情還在資本市場繼續上演。

一方面,市場最為普遍的爭議在於承諾通常具有自願性,並非法律強迫,因此是否受法律約束還有待探討。

另一方面,現有規章對違背承諾的處罰是:記入誠信檔案,並對承諾相關方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為不適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等監管措施,「失信」成本較低。

「交易所並不是行政監管機構,沒有行政權,將『公司承諾」列入上市協議之後,如果公司未履行承諾,深交所就可以根據協議進行約束甚至是制裁,相當於獲得了管轄權。」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智斌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介紹道。

在具體的條文中,《上市協議》規定,企業在上市時及上市後作出的各種承諾,作為協議的一部分,應該遵守。

這意味著,對於上市公司承諾履行的監管,得到了制度層面的保障,此舉無疑是加強上市公司信用建設的一劑良藥。

「《修訂》將上市公司各種承諾納入監管範圍,上市公司應加強對各種承諾進行跟蹤管理。上市公司各類承諾主體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則,對做出的承諾應嚴格遵守,對於違反規定和承諾的違法情況將依法予以查處。以上措施有利於打造市場誠信環境,集中整治各類承諾主體隨意變更承諾、不遵守承諾的情形。」中航飛機內部人士如此評價道。

監管「出牙」與救濟機制

把承諾寫進協議是制度層面的保障,而要落實監管,則需要一線監管的牙齒。新協議充分考慮到了這一點,明確了一線監管的新武器。協議指出,在接受交易所的自律監管過程中,上市公司要積極配合深交所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

其中,現場檢查作為獨立的條款列出,深交所還明確了檢查的具體方式及措施。此外協議中還約定了收取懲罰性違約金、出具監管建議函等監管手段,補充了深交所對證券實施停復牌、作出暫停、恢復或終止其交易決定的重要職能。

「通過現場檢查,可使深交所對各上市公司有更直接、更全面的了解,對提升深交所的監管效能具有積極意義。就上市公司而言,深交所現場檢查有利於上市公司進一步完善制度體系及合法運作機制,加強風險控制,進一步督促了上市公司的規範運作。」欣旺達內部人士指出。

將上市公司熱點問題寫入協議,以一線監管豐富手段作為監管措施,體現了自律監管的及時性與嚴肅性,而自律監管內部救濟制度寫入上市協議,則指向了自律監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新版協議規定,深交所建立、保障市場參與主體對深交所相關重大自律監管決定申請聽證、複核的權利。

近年來,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理念的不斷深入,深交所也強化了一線監管,然而,面對可能的監管措施,上市公司等市場參與者也需要通過一定的渠道進行申訴,這樣才能充分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為進一步暢通內部救濟渠道,優化實施程序,加大對上市公司等當事人的保護力度,深交所還相應對《聽證程序細則》《上訴複核委員會工作細則》進行了修訂。

根據新細則,深交所聽證事項範圍由單一的紀律處分聽證擴大到紀律處分和終止上市聽證兩大類,從而讓當事人在對終止上市決定存在不同意見時能充分利用內部救濟渠道「發聲」和「論理」。

這一制度在5月24日*ST烯碳股票終止上市決定的聽證會上正式付諸實踐。

有了充分發聲的申訴渠道,自律監管公正性和透明度,企業與交易所之間的「契約」關係也更加穩固。

「新版上市協議明確實施『內部救濟機制』,在自律監管上市公司行為的基礎上,也給予上市公司對深交所自律監管決定申請聽證、複核的權利以保障,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平等、守信。」招商公路公司高管評價指出。

一線監管的契約精神

上市協議的「與時俱進」與「日漸完善」,是深交所在依法全面從嚴監管大背景下,發揮一線監管職能,回歸上市公司監管本源的重要突破。

面對日益龐大的證券市場和複雜多變的金融環境,新的上市協議在原版本的基礎上豐富了監管手段、明確交易所重要職權,充實信息披露和規範運作監管依據等,對強化一線監管職能、突出交易所自律管理屬性皆有著重要意義。

「新版上市協議內容更加完備、形式更加規整,不僅強化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能,豐富了監管手段,充實了信息披露和規範運作監管依據,也明確了上市公司應當誠實守信、規範運作,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關義務。」粵電力公司相關人士表示。

不過,由於交易所「自律監管」特點的約束,作為明確交易所與上市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基礎法律文件,上市協議在一線監管中著重強調了雙方自願平等的契約精神。

比如該協議要求深交所與上市公司共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的規定,依法依規履行職能;明確內部救濟機制,提高自律監管公正性和透明度;調整爭議解決條款,給予上市公司一定選擇權。

原上市協議為指定仲裁管轄,為保障上市公司合法權益,此次修訂提供有管轄權法院起訴及仲裁兩套方案,允許上市公司自行選擇爭議解決方式。

「新版《證券上市協議》強化了深交所和上市公司的契約性關係,使交易所和上市公司更為獨立,雙方的法律關係更為清晰。」康泰生物董事長杜偉民表示。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21世紀經濟報道 的精彩文章:

因與員工存不正當關係 英特爾CEO辭職
中興新老董事會交接:嚴格履行和解協議待「拒絕令」解除

TAG:21世紀經濟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