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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歐領導人氣候變化和清潔能源聯合聲明

一、中國和歐盟認為,氣候行動和清潔能源轉型的緊迫性和重要性日益顯現。雙方確認其在2015年達成的歷史性的《巴黎協定》下所作的承諾,並將進一步合作加強協定的實施。

二、氣候變化對生態系統和基礎設施的壓力持續增加,並正威脅來之不易的發展成果。氣候變化對水、糧食和國家安全的負面影響已成為加劇社會和政治脆弱性的因素,並成為人群流離失所等不穩定性的根源之一。為了全人類共同福祉,日益加劇的氣候變化影響需要我們下決心應對。

三、中歐雙方承諾展現堅定決心,並與所有利益相關方一道應對氣候變化,落實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推動全球溫室氣體低排放、氣候適應型和可持續發展。雙方強調,為了發展可持續、安全和具有競爭力的經濟,應對氣候變化和推動全球清潔低碳能源轉型,特別是向可持續、價格合理、穩定可靠和現代化能源服務轉型,是相輔相成的目標。雙方還強調,應對氣候變化和改革能源體系可顯著促進就業、增加投資機會並推動經濟增長。

四、通過發表2015年《中歐氣候變化聯合聲明》、2016年《中歐能源合作路線圖》和本聲明,中歐雙方決心在氣候變化與清潔能源領域大力加強政治、技術、經濟和科學合作,考慮到全球在可持續發展和消除貧困的背景下,向資源集約、可持續、溫室氣體低排放和氣候適應型經濟社會的必然轉型。

五、中歐雙方認識到,推動全球自由貿易、投資,和基於規則的多邊體制,對於全面發展溫室氣體低排放經濟及其福利至關重要。

推進《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進程

六、中歐雙方歡迎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下達成的、旨在加強《公約》實施的《巴黎協定》,歡迎《巴黎協定》有力度的目標及其包容性,歡迎其體現公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原則,考慮不同國情。雙方認為,《巴黎協定》是一項歷史性成就,將進一步加速全球溫室氣體低排放和氣候適應型發展這一不可逆轉的進程。《巴黎協定》證明,基於共同政治意願和互信,多邊主義能夠為應對當今最重大的全球性問題提供公平有效的解決方案。雙方強調其全面、有效實施《巴黎協定》的最高政治承諾,包括在減緩、適應、資金、技術開發和轉讓、能力建設、行動和支持透明度等各方面。強化行動將為雙方提供重要機遇以實現經濟現代化、增強競爭力,並確保清潔能源獲取渠道增多帶來的社會經濟效益。

七、中歐雙方歡迎《巴黎協定》迅速簽署並生效,這表明了國際社會在應對氣候變化這一共同挑戰方面不可動搖的決心,也給業界和投資者傳遞了明確信號,這些內容已在2016年11月《公約》第22次締約方會議達成的《馬拉喀什氣候與可持續發展行動宣言》和2017年11月《公約》第23次締約方會議達成的《斐濟實施動力》中得到確認。

八、中歐雙方將堅定不移地制定進一步政策措施以切實落實各自的國家自主貢獻,並引領清潔能源轉型。雙方呼籲所有締約方維護《巴黎協定》,按照《巴黎協定》的宗旨和條款落實各自國家自主貢獻並逐步強化行動。

九、中歐雙方將與各方一道,按照《巴黎協定》實施細則談判的工作計劃,於2018年在波蘭舉辦的《公約》第24次締約方會議上取得成功且有意義的成果,為實施《巴黎協定》做準備。雙方期待同太平洋地區有史以來首個《公約》締約方會議主席國,即第23次締約方會議主席國斐濟,及第24次締約方會議主席國波蘭開展合作,為完成《巴黎協定》實施細則相關工作計劃奠定基礎,包括形成一份全面的談判案文,同時根據巴黎會議的相關決定,為辦成一次成功、建設性和包容的2018年塔拉諾阿對話做準備。

十、歐盟完全支持發達國家到2020年每年共同提供1000億美元的集體募集目標,並敦促其他發達國家支持此目標。中歐雙方憶及,在氣候資金問題上,發達國家應繼續履行其在《公約》下的現有義務,為幫助發展中國家在減緩和適應兩方面提供資金。鼓勵其它國家自願提供或繼續提供這種支持。在2025年前,作為《巴黎協定》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考慮發展中國家的需要和優先事項的情況下,設定一個新的集體量化目標,每年最低1000億美元。

十一、中歐雙方強調,加速實施2020年前承諾和行動,特別是批准和實施《京都議定書》多哈修正案,是緊迫和優先的事項,有助於維護各方互信。

十二、中歐雙方將按照《巴黎協定》安排,在2020年前提交長期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戰略。

在其他多邊領域的合作

十三、中歐雙方強調使資金流動符合溫室氣體低排放和氣候適應型發展路徑的全球願景。雙方一致認為,需要可持續的投資和綠色金融驅動向溫室氣體低排放和氣候適應型經濟轉型。雙方憶及,由中方擔任主席國的2016年二十國集團會議就發展綠色金融提出建議,這些建議已實施中。

十四、中歐雙方將與其他各方一道推動關於削減氫氟碳化物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獲得廣泛批准。《基加利修正案》是全球層面在氣候變化和環境保護領域取得的重要進展。中歐將通過聯合行動,推動加熱、製冷和空調系統順利轉向使用環境友好的替代產品。

十五、中歐雙方將加強在國際民航組織和國際海事組織下的合作,包括通過國內措施和國際合作,以確保航空業和海運業為應對氣候變化做出貢獻。

推動雙邊務實合作

十六、中歐雙方有信心將應對氣候變化和清潔能源領域的合作打造成為包括經濟關係在內的中歐雙邊夥伴關係的主要支柱之一。雙方將著重在以下領域進一步加強合作:

(一)長期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戰略:中歐雙方同意通過定期舉行技術性對話,就制定本世紀中葉長期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戰略開展合作,包括開展減緩和適應方案、能力建設和氣候立法方面的對話。

(二)碳排放交易:中歐雙方認可碳排放交易是一項重要的具有成本效益的氣候政策工具,並同意在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改革和2017年中國啟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背景下,進一步推動和強化碳排放權交易領域的雙邊合作,使全球最大的兩個碳市場相互交流經驗與專業知識。鑒此,雙方十分歡迎啟動一個新的雙邊合作項目。該項目將在此前舉措的基礎上,進一步圍繞發展和實施碳排放權交易深入交流經驗。中歐雙方同意,進一步擴大合作以促進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發展和實施,包括通過組織雙方碳市場專家間的技術研討會,交流開發、運行和評估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經驗和專業知識,並研究推進長期合作的方式。

(三)能源效率:雙方同意拓展能效領域的雙邊合作,特別是在能效標識、電器能效最小限值標準、建築能效方面加強合作,以與國際標準對標。

(四)清潔能源:中歐雙方同意在以下方面交流最佳實踐和經驗:清潔能源發電,比如可再生能源發電或高效大型熱電聯產及其成功入網發電;能源法規和市場設計,包括通過基於市場的支撐機制整合清潔能源供應。雙方重申,願圍繞更智能和牢固的能源基礎設施及儲能設備開展合作,這對可再生能源的上網和大規模利用也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將探討包括互聯互通的能源網路在內的可行方案,以滿足全球電力對清潔和綠色替代能源的需求。雙方強調,在以二十國集團和清潔能源部長級會議為代表的多邊能源機制中開展坦誠而持續的合作十分重要。

(五)低排放交通:中歐雙方同意,低排放交通構成了溫室氣體低排放社會與經濟領域廣泛而必要轉型的關鍵部分。雙方同意發起專家對話,討論燃料經濟性和輕重型載重汽車二氧化碳排放標準,包括低排放和零排放汽車的應用。

(六)低碳城市合作:中歐雙方認識到城鎮是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關鍵行動方,雙方願加強中歐低碳城市夥伴關係,通過動員資源使中國城市從歐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中獲益。中國和歐盟將推動雙方城市間及地方政府間集中圍繞可持續城鎮化開展更多結對活動。

(七)應對氣候變化相關技術合作:中歐雙方認識到技術和科學合作的全球意義,強調多邊合作的收益。雙方重申關於參加「創新使命聯盟」的承諾及該聯盟關於加速清潔能源轉型的目標。雙方同意強化在氣候相關科學研究及技術創新合作方面加強協作,包括發展和應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溫室氣體低排放技術以及制定和實施適應氣候變化方案。

(八)氣候和清潔能源項目投資:中歐雙方認識到開展氣候和清潔能源項目需要資金,歡迎中國財政部和歐洲投資銀行2016年簽署的關於將歐洲投資銀行在華投資擴大到溫室氣體低排放公共交通、適應氣候變化、能效、可再生能源和林業等領域的諒解備忘錄。

(九)與其他發展中國家開展合作:中歐雙方將探索在其他發展中國家就推廣獲取可持續能源、提高能效和推動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開展三方合作的可能性,並協助其他發展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能力,相關合作將特別集中在最不發達國家、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非洲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計劃、戰略和政策中提及的相關領域。

(新華社北京7月16日電)

《 人民日報 》( 2018年07月17日 0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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