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清零行動六大政策依據!必須落實!
政策依據一:《兵役法》、《國防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條」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和民發(2005)52文件第二條」各地要在中央標準的基礎上,參照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制定當地具體撫恤標準,保障優撫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政策依據二:落實勞社部發(2006)17號、(2007)28號、(2007)168號
《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對我們的就業、生活、醫療給予保障,急切解決社保、醫保問題,為所有沒有養老、醫保的退役軍人減免繳納養老和醫療保險,確實保障他們的晚年生活。要求政府給有工作意願的下崗、失業、失地老兵優先保障公益性崗位。
政策依據三:民發〔2008〕152號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各地民政、勞動保障、衛生、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實現優撫對象醫療費用信息共享,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則,儘可能減少結算環節,簡化操作程序,推行優撫對象醫療費「一站式」結算服務,對優撫對象醫療費中非個人自付部分,應在其醫療終結時同步結算;對患危急重病的優撫對象,應實行先就醫後結算等醫前救助措施「,實現優撫對象快捷看病、看得起病。
政策依據四:現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全文和《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
政策依據五:1987年12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1999年12月13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下發的《安置的法律和政策依據。
政策依據六: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3號: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當月起,接收單位要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80%,逐月發放生活費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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