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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雙雙:涉眾型網路詐騙案件辦理的困境和出路

摘 要 當今人們日常社交、購物、娛樂、交易都可以通過網路實現,網路社會集聚了龐大的社會財富,因此網路犯罪也更多地轉向網路經濟領域,並呈現出不同的犯罪特點。本文主要從網路詐騙的特點、現狀及存在問題進行全面分析,並重點從法律關係的認定、定罪金額的分配等角度提出具體思路,以期今後司法實踐中能有效地辦理涉眾型網路詐騙案件。

關鍵詞 涉眾型 網路詐騙 法律關係 司法平衡

作者簡介:包雙雙,金華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部 文章原載《法治與社會》。

一、網路詐騙案件的特點

(一)詐騙組織集團化,組織機構嚴密

電信網路詐騙呈現出集團化作案趨勢,詐騙集團借鑒了公司化、企業化的運作模式,基本上有明確的組織結構、層級分明、分工明確。從當前網路詐騙案件來看,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分工模式,主要表現為共同實行行為的分擔,即各共同犯罪人在實行犯罪時,具體實行行為內部分工或分為不同部門,其犯罪行為以共同故意為紐帶,互相利用補充,形成一個共同整體詐騙犯罪,非法利益按約定好的固定比例分成。另一種是層級模式,分層設置總負責人、區域負責人、業務員及受害人充當的「推銷員」,鼓勵發展更多下線,並進行分級管理,針對不同層級給予不同點的「獲利返點」,類似於「金字塔型」的詐騙架構組織。

(二)前期宣傳網路化,覆蓋面廣

不法分子利用電信網路從事詐騙活動,其一般包裝成一個正規的公司,提供一個看似正規的網站或者平台,但實際上大多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廣告宣傳也完全都是依賴電話及互聯網進行,詐騙者和被害人從不見面,資金的轉移也全部通過網上轉賬操作,整個犯罪過程都基本實現了網路化。基於網路空間的無邊性,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呈現出極高的跨地域性,不僅犯罪組織分散各地,受害人更是遍布全國各地,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三)詐騙手段新穎性,誘惑性極強

傳統的電信網路詐騙多表現為發送詐騙簡訊、利用微信、QQ等冒充熟人及推銷產品名義實施詐騙。近年來,電信網路詐騙者在詐騙過程中使用了許多先進的電信網路設備及平台,犯罪手段的科技含量在不斷提高,且似真非真、似假非假,真真假假,極難辨認,給社會公眾帶來極大的誘惑性。

(四)詐騙金額巨大,危害後果嚴重

隨著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集團化、跨域性不斷加強,涉案金額也極具增長。詐騙者利用被害人趨利心理,由傳統的「能騙一個算一個」的模式,轉變成「放長線掉大魚」的模式,一般先期給予「小騙小回報」,到後期「大騙不回報」。

二、網路詐騙案件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罪名定性爭議大

一方面是罪與非罪爭議,從金華市的電信網路詐騙案件類型來看,詐騙手段新穎迭出,詐騙組織通過學習法律法規,極具反偵查意識,其善於利用法律空白來規避法律追究,在使用詐騙手段時亦真亦假,難以辨別,導致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存在罪與非罪爭議。另一方面是此罪彼罪爭議,此類案件涉及較多信息網路犯罪相關罪名,涉及到想像競合犯、法條競合、牽連犯等法理問題的探討和處理,在實踐中認定存在較大困難。

(二)主觀認定難度大

在辦理電信網路詐騙案件中,對於主要作案人員的主觀故意認定一般問題不大,但網路詐騙涉案人員繁多、層次疊加、互不相識、難以相互指證,許多行為人對具體的詐騙行為並不直接參与,往往辯稱對犯罪事實不知情,實踐中主要靠客觀推定。但是基於電信網路詐騙的層級化特點,如何確定彼此之間互相知情,進而認定達到共同犯罪的故意程度存在困難,導致很多案件的辦理因主觀故意缺失而不能有效的辦理。

(三)打擊控制難平衡

當前電信網路詐騙呈現較為明顯的集團化、跨區域性,公安機關高度重視此類案件,採取集團化的作戰辦案模式,該類案件一但破獲,抓獲的犯罪嫌疑人自上到下少則幾十人,多則上百人。這些人員有的是直接實施詐騙人、有的是提供技術性服務人員、有的是幫助轉移資金人員、甚至有的只是行政、後勤人員。這麼多人員一律以共同犯罪論處與刑法的謙抑性不符,不能體現刑法打擊和預防相結合的功能,但如何打擊、打擊程度問題在當面處理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案件尚沒有一個規範統一的標準,導致各案各判,有損司法權威性。

(四)數額認定難把握

在集團化運作下的電信網路詐騙案件中,多表現出分組詐騙的特點,各組之間的人員互不認識,也沒有其他涉案信息上的共享和交流,加上參與犯罪的人員進進出出,因此在認定集團犯罪金額時需逐個審計,辦案人員因無相關的專業知識,審查難度很大。此外,提供輔助性幫助的其他涉案人員,因其沒有具體的負責或參與某一項具體詐騙行為,司法實踐中對該類人員的犯罪金額認定只能以整個集團犯罪的數額來認定,但這類人員往往是最底層或是單純的提供一些中立性幫助的人員,暫且不論罪與非罪爭議的情況下,以全部數額認定有失司法公平公正。

三、辦理網路詐騙案件的對策

(一)轉變辦案模式,建立聯動綜合辦案機制

一是抓好司法改革的契機,進一步推動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工作向縱深化、精細化發展,保證網路詐騙犯罪的有效有力打擊。對社會影響大、性質惡劣的網路詐騙案件,加強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工作,適當採取預防措施,加強證據的收集和固定,控制涉案人員和資產,保護證據。

二是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制度,就積累一段時期的疑難問題或者新型的網路犯罪問題進行磋商,對彼此執法辦案方式方法提出意見建議,就刑事政策和構罪標準把握、證據收集標準和程序把握、打擊範圍和尺度把握進行集中研究,提高司法辦案配合默契度。

三是建立健全網路犯罪司法程序,明確、細化網路案件辦案流程,探索完善標準化辦案程序,確保每一起案件均妥善完成每一道法定「工序」,同時積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大數據等新技術手段加強對第一手網路證據的收集、提取、勘查及固定等工作,保證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

(二)打擊和預防並舉,統一「法律關係」認定標準

一是規範主觀認定標準。明知屬於主觀領域,是人的思想和意識。在思想和意識領域,無法通過經驗證明法則證明行為人的想法或意識的內容是否存在,只能依靠關聯事實的推定,那麼如何確定一個客觀的推定標準是一個重要問題。以網路、移動終端、智能手機串聯、並聯組成的龐大的網路詐騙犯罪集團,結構複雜、層次分明,跨區域相互物理隔斷,不同層次人員參與環節不同、個人主觀明知也不盡相同。具體到網路詐騙案件的主觀明知認定,要堅持客觀證據的指引,運用科學邏輯推理方法,合理界定主觀明知的有無及程度。對核心骨幹人員可以直接運用事實推定認定,對外圍人員及一些輔助工作人員,要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履歷、工作環境、參與時間及環節、參與次數等多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同時還要重點審查行為人提出的反證,如果確有證據證實不知情犯罪集團的詐騙性質,可以認定其沒有網路詐騙犯罪的「主觀明知」。

二是統一共犯認定標準。電信網路詐騙涉案組織龐大、涉案人員眾多,此類案件的打擊和預防不僅關係到司法的效果和權威,也關係到社會的發展和穩定。共犯的界定和主觀明知的認定是緊密關聯的兩個問題,主觀明知的認定是共犯認定的重要前提。在辦理電信網路詐騙案件時對共犯的認定要主客觀相結合進行認定,一方面要充分結合行為的「主觀明知程度」加以判斷,另一方面要堅持「限制從屬性說」,以正犯的實行行為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作為共犯成立的前提條件。因此,對於在犯罪集團或者組織中從事正常的生活行為或者業務行為的人員,除法律明確規定單獨定罪外,要對其所從事的具體行為進行實質審查,以客觀歸責理論為基礎,以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為判斷根據,綜合認定是否列入共犯處罰範圍。

三是合理界定主從犯標準。電信網路詐騙組織性強,層級明顯,其中大部分是招募的打工人員,很多人只是負責部分網路操作行為、幫助取款或者提供技術性的服務。因此在網路共同犯罪中認定上宜區分主從犯,以降低上述人員在共同犯罪中的責任承擔,對於負責組織、管理犯罪團伙的行為人宜認定為主犯;對犯罪團伙行騙起到關鍵或實質作用的,如實施製作詐騙方案、設計詐騙網頁、培訓行為人行騙技巧等行為的行為人,也宜認定為主犯;其他幫助人員結合其行為對於犯罪團伙實施犯罪所起作用的大小,在沒有特殊作用的情況下一般宜認定為從犯。

(三)運用因果責任論,建構犯罪數額和量刑的司法平衡

一是注重審計客觀認定犯罪總體數額。針對網路詐騙案件的涉案被害人的廣泛性,為確保涉案數據的準確性,應當將此類案件的數據處理引入審計流程,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就對此類案件出具專業審計報告。檢察人員在承辦案件時,也要與時俱進,學習並了解相關的專業知識,提高案件的審查能力。

二是運用因果論解決共犯歸責問題。在處理集團化電信網路詐騙案件的共犯犯罪數額認定問題時,以因果論為基礎,與法益侵害或危險的結果相關聯作為處罰根據,共犯只對與自己的行為具有因果性的數額承擔責任。如在分組詐騙的情況下,業務員只對自己參與的該組實施的全部詐騙數額承擔責任;負責取款人只對其幫助行為具有因果關係的取款數額承擔責任。其他如提供技術服務人員、操作人員根據因果論也只對與自己實施的行為具有因果性的結果或者數額承擔責任。

三是綜合量刑考量因素。網路詐騙侵害的法益具有多樣性,多廣大受害者侵害也具有潛在性、不確定性,單獨以涉案金額對網路詐騙犯罪進行定罪量刑對於有效處理網路詐騙犯罪並不完全合理。網路詐騙與傳統的詐騙不同,其輻射面廣,對人民的安全情感產生巨大的破壞,因此對於網路詐騙的刑事責任考量,要改變過去單純以犯罪數額為依據的裁判模式,確立「數額+情節」的裁判思路,既考慮犯罪數額又兼顧「人次」和「物次」方面進行綜合定罪量刑。

(四)加強宣傳引導,提高公眾對電信網路詐騙的警惕能力

一是執法司法機關要加大對查處的典型案例的公開宣傳力度,通過法律專欄、專題節目、法律微信公眾號等方式揭露網路詐騙犯罪的作案手法、慣用套路,建立網路詐騙犯罪官方解說平台,給群眾答疑解惑,震懾犯罪分子。

二是電信網路監管部門要牽頭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傳媒手段,宣傳網路詐騙的各種手段,提示風險,提高社會公眾的風險識別意識,引導公眾主動遠離電信網路詐騙。監管過程中如果發現有詐騙電話,第一時間和被害人取得聯繫,進行風險告知和勸阻,讓犯罪分子失去詐騙目標。

三是社會媒體也要加大對網路犯罪行為特別是新型的網路犯罪的警示宣傳,揭露網路犯罪利用公眾心理的作案手段及方法,幫助群眾提高防範辨別能力,不讓網路詐騙者騙錢害人。特別是在廣大農村、城市街道、社區、車站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通過設置警示宣傳欄、提示牌等形式,擴大宣傳覆蓋面,強化宣傳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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