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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主犯還是從犯,用法律和證據說話

是主犯還是從犯,用法律和證據說話

今年6月20日,當我接到法院關於董仁英貪污案的判決書時,審查此案的一幕幕又浮現於眼前。

2007年初,董仁英通過選舉,成為黑龍江省木蘭縣東興鎮東北村村委會會計。當年,木蘭縣將黑龍江省新增耕地糧食補貼面積的指標下發到各鄉鎮後,各鄉鎮又將此補貼指標下放到所轄各村。其中,東興鎮政府下放給東北村的耕地直補指標共計222.5畝。

在補貼指標下發到東北村後,董仁英和時任黨支部書記的李國權(另案處理,已判刑)心照不宣地違背政策規定,私自將182.5畝補貼指標分到了各自的直系親屬手中。後來,二人乾脆又將剩餘的40畝耕地直補指標扣於自己手中,各分得20畝。從2007年至案發,董仁英用其侄子和自己的名義共領取糧食補貼款7.5萬餘元,此款均被其用於日常花銷。

2017年3月,接到群眾舉報後,木蘭縣有關部門開始對董仁英、李國權開展調查。同年12月正式立案。2018年3月30日,木蘭縣監察委將董仁英貪污案移送審查起訴。4月27日,我們木蘭縣檢察院以董仁英涉嫌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中,董仁英雖承認了侵吞糧食補貼的事實,但卻堅持辯稱從計划到實施都是由李國權主張的,自己只是按李國權的安排行事,應按從犯處理。由於在提審過程中,董仁英也一直堅持這一辯解,所以,我在出庭前便做足了功課,在庭審中從兩方面進行回應:一方面,當庭釋法,用法理批駁狡辯。針對董仁英對主犯概念的理解歧義,我對其進行剝筍式釋法說理,使其認識到,雖然最先提起犯意的是李國權,但李國權提出後其馬上給予認同。作為村委會會計,他屬協助鄉鎮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即以國家工作人員論。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不符合政策規定的情況下,通過採取欺騙的手段騙取國家糧食補貼款,應認定為主犯。

另一方面,用證據說話,用證人證言予以反駁。我通過證人董仁英侄子董某的證言,證明了董仁英在任時自己通過銀行取出過糧食直補款。其卸任會計一職後,又讓其侄子將糧食直補款取出轉交給他。我還通過東興鎮財政所所長、會計提供的各村新增耕地糧食補貼面積申報程序及當時開會情況的證言,證明董仁英對補貼指標的分配與李國權有著共同的意思表示,且在確定補貼款替領人員後,在辦理糧食補貼存摺、提供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過程中起到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事實定罪處罰。

最終,董仁英在法律和證據面前低下了頭,表示認罪。今年5月30日,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董仁英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講述人系黑龍江省木蘭縣檢察院公訴科科長、員額檢察官)

霍平 韓兵 何其偉 李木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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