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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發布34條「禁令」!輕者責令退回,重者將被判刑……

「騙取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基金的,輕者責令退回,處2—5倍罰款,並解除服務協議,重者可判處有期徒刑……」這是前不久,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聯合制定並發布的《關於開展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業務監管宣傳警示教育活動的通知》中的重要內容。

市直協議醫療機構組織學習「禁令」精神

目標

確保老百姓的「救命錢」安全運行

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金事關重大,是老百姓的「救命錢」。《通知》的出台,既是貫徹落實《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的一個具體舉措,也是落實全省醫保經辦系統「醫保監管12條」和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管理局相關通知精神,全面開展常態化宣傳和警示教育活動,進一步加強政策法律法規宣傳,規範協議醫藥機構、參保人員和用人單位行為的一個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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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禁令」內容看分明,「違法責任」很嚴重

《通知》分別針對協議醫療機構、協議零售藥店、參保人員、用人單位列出數條「禁令」,共計34條,並根據《刑法》《社會保險法》《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特別提醒」了各自將承擔的「違法責任」。

34條「禁令」為:協議醫療機構「十不準」;明確了協議零售藥店「九不準」;明確了參保人員「八不準」;明確了用人單位「七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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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同時明確了違反「禁令」的相應責任:

如協議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有相關違法責任,可依據《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責令改正,屬於公立醫藥機構的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拒付違規費用,暫停1至6個月服務協議,甚至解除協議;

騙取基金的,責令退回,處2—5倍罰款,並解除服務協議,且五年內不得再簽;

相關責任人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也可依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 」(起點5000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等。

而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如有相關違法責任,依據《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騙取基金的,將責令退回並處2至5倍罰款;

依據《社會保險法》,用人單位不辦理社保登記並拒不整改的,處應繳數額1—3倍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3000元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費的,將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額1至3倍罰款;

依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騙取基金金額達到5000元的,可以判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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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

部門聯動監督,期待社會參與

在《通知》中,市醫保中心、市工傷保險中心同時向社會公布了投訴舉報電話和郵箱:

市醫保投訴舉報電話:0734—8867152,

市工傷中心投訴舉報電話:0734—8867110、8867119。

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對此表示,34條「禁令」,條條都是「高壓線」,絕對不能碰。

這位負責人同時希望:社會各界都能積极參与到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中來,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社會保障權益。人社部門將認真受理、及時查處群眾舉報投訴,並將同相關部門聯手,依法依規嚴厲打擊針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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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條「禁令」

協議醫療機構「十不準」:

1、不準以任何手段造假騙取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

2、不準以減免自付費用等方式誘導參保患者住院;

3、不準降低住院標準;

4、不準以醫保控費為由推諉參保患者或催趕參保患者出院;

5、不準虛假、冒名、掛床、分解住院;

6、不準虛開或重複化驗、檢查、治療;

7、不準違規將目錄外費用納入醫保結算,或串換藥品、診療項目;

8、不準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分解或重複收費;

9、不準讓參保住院患者到門診交費;

10、不準拒絕或推諉異地就醫直接結算。

協議零售藥店「九不準」:

1、不準以任何手段造假騙取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

2、不準利用社保卡、醫保卡套現;

3、不準違規留存參保人員的社保卡、醫保卡和身份證;

4、不準串換藥品,將非藥品或其他物品納入醫保結算;

5、不準擴大個人賬戶刷卡服務範圍;

6、不準開展社保卡、醫保卡變相促銷和誘導消費活動;

7、不準違規超量供應藥品;

8、不準銷售假冒、偽劣、過期藥品;

9、不準重複收費、多收費。

參保人員「八不準」:

1、不準偽造住院、購葯票據和醫藥費用清單等材料騙取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

2、不準提供社保卡、醫保卡及身份證給他人或醫藥機構騙取基金;

3、不準為任何單位、個人和醫藥機構的騙保行為作偽證;

4、不準為了體檢、療養、陪護等掛床住院或虛假住院;

5、不準利用醫藥機構的優惠活動來套取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

6、不準隱瞞第三方責任事故報銷醫藥費;

7、不準刷社保卡、醫保卡購買日常生活用品;

8、不準故意少報或配合單位瞞報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七不準」:

1、不準拒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不準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申報繳費基數,瞞報、少報職工工資總額和參保人數;

3、不準拖欠應當繳納的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

4、不準為本單位以外的人員提供虛假勞動、人事關係證明並辦理參保手續;

5、不準拖延辦理新增、死亡、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係的人員異動手續;

6、不準偽造、變造、塗改病歷資料、醫療費用票據,協同或冒用參保人員名義騙取基金;

7、不準在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

來源:掌上衡陽

編輯:唐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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