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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列印是「複製」還是「使用」 上

說到「列印」,由於傳統的印刷技術等基本上將其等同於複製(形式主要有複印機複印或印表機輸出到特定紙張或載體上),因此,人們的第一感覺就是,它是對現有材料的簡單複製。然而,3D列印中的「複製」是否就是傳統意義上的「複製」呢?

對此,不能作出簡單的「是」與「否」的選擇。實際上,它既有傳統列印的成分,又有完全不能為傳統「複製」所覆蓋的內容,而且後一部分似乎更能體現3D列印的特質,而前一部分的內容只是後一部分實現的前提條件之一。

3D列印出的產品已經不是一個純粹的「作品」,這已經成為大家的共識。但是,該產品必須是依賴於3D設計的模型列印出來的。

而該模型如果沒有進入公有領域,顯然應當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中的「作品」。如果3D列印模型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則依據該模型列印物品行為是否是著作權法中所說的「複製」呢? 有人認為3D列印本身實質上是一種複製,而著作權法所要禁止的恰恰就是非法複製。這種觀點從依據模型來製造物品的角度說,似乎有一定道理。

但有人認為將3D列印簡單地等同於著作權法中的「複製」顯然是不準確的,即使列印出的物品形狀在視覺上與電腦中的CAD模型是一致的,但尺寸大小、圖形從二維變成三維等都不是簡單的重複或雷同,它們已經有實質上的差距。只不過在這個過程中,「列印」可能「複製」使用了別人的CAD模型而已,或者從根本上說是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使用了其CAD模型。

因此,將3D列印模型列印出的諸多物品的行為籠統地類比為傳統印表機打出的、以紙質為載體且內容完全一致的列印複製行為是不科學的。從根本上說,它們貌似相同而實質不同,二者有聯繫但更有區別。首先,3D列印的「複製」物品行為完全不同於著作權中的「複製」行為。我國著作權法沒有對「複製」進行定義,但從其關於「複製權」的定義中可以推斷出「複製」的含義。它規定「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據此「複製」可以被界定為「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通過這些行為所得的複製件其內容無疑與原件的內容完全一致。然而,通過3D列印產生的結果,顯然不是被複制內容的簡單重複,它從物理形態、構成材料到載體的表現形式等方面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其次,前文已述,3D列印實際上是一種製造過程,而非一般意義上的「列印」,「複製」只是其中的一個環節。為此,不能否認3D 列印與傳統「列印」之間的密切聯繫。3D列印是根據「模型」或

「創意設計」生成的物品或將虛擬的三維圖形變成實物的行為。

該實物製作過程中必不可少地運用到了「模型」或「創意設計」圖形,它實際上複製的是「模型」或「創意設計」等智力成果,但這只是3D「列印」行為的一部分,並非全部。對於3D列印而言,更為根本的是「複製」CAD模型後的「列印」產生的成果不再是無形的知識產權而為含有知識產權的有形物品。

再次,3D列印更重要的部分是在列印程序的指令下根據「模型」或「設計」生成具體實物的行為。

該實物可能會因「列印」使用的材料之不同而不同,由此也會帶來不同的商業用途和價值;而這顯然不同於傳統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表達形式」那樣,內容完全一致(如載體為紙張的複印,雖然紙質、顏色等可能不同,但並不影響複製件上內容的完全一致,也不影響複製者對作品內容的分享,各複印件之間不會因不同紙張或墨而使他們間的價值有本質差異)。

這樣,如果機械地套用著作權法的「複製」並基於3D列印者的行為追究其侵犯著作權人複製權之法律責任,顯然是不妥當的。

因為,3D列印出來的物品儘管外表、形式等完全一致(只不過在尺寸等方面有差異),可能因為列印材綜合上述三點,將3D列印根據模型形成物品的行為籠統地稱之為「複製」是不確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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