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想穿越到大唐盛世?先辦好通行證吧
現在好像許多人都在爭說盛唐、大唐盛世、唐人的自由與開放,最想穿越的朝代就是大唐云云。但,如果你穿越到唐朝,請先辦好通行證,因為唐代有另一項限制市民長距離活動的制度:市民與商人如果要出遠門,進出關津,需要先向官府申請通行證,這一通行證叫做「過所」。過所之制始見於漢,魏晉南北朝相沿,至唐朝時最為完備。
唐時過所的申請程序非常繁複:首先,申請人要請好擔保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里正說明出行的目的、時限,請里正向縣政府呈牒申報;縣政府收到申辦過所的文牒之後,要對申請人進行審查,凡服力役期限未滿或犯罪之人,不得申請過所:「有徵役番期及罪譴之類,皆不合輒給過所」 。審查通過之後,縣政府再呈牒送州政府的戶曹審批。戶曹逐項核查無誤,才會給申請人發放過所。
過所一式兩份,一份給申請人,一份存檔備查。過所上面詳細寫明:1)出行人的姓名、年齡、身份和籍貫;2)隨行人員(如親屬、奴婢)的姓名、年齡、籍貫、數目;3)攜帶物品(如牲口)的名稱、特徵與數目;4)出行的時間、目的地;5)擔保人是誰;6)離鄉後本戶的賦役由誰代承。經過關津、州縣、軍鎮時,官府都要勘驗過所。沒有過所的人,不但不得通行,還會被抓起來;有過所、但過所登記的信息與持有人現狀不符者(比如說,過所登記的馬匹是三匹,但實際上你攜帶了四匹馬),也不予放行。
甚至出行人在異地住店,也要驗看過所。隋朝的一則敕令規定,「舍客無公驗者,坐及刺史、縣令。」 轄區內若有旅店接收沒有公驗的客人,州縣長官要連坐問責。此處的公驗,是指官府發給的證明文書,其中包括過所。前面我們說過,夜禁制下,有緊急事需夜行的人,須持有公驗,這個公驗亦相當於過所。
到了五代時期,由於長年戰亂、制度崩潰,開始出現了「出入過所事,久不施行」的情況 。很可能自此過所制度便作廢了。生活在南宋前期的洪邁提供了一條非常重要的信息:「然『過所』二字,讀者多不曉,蓋若今時公憑、引據之類。」 可知,至遲在洪邁那個時代,宋人已經不知道「過所」二字究竟是什麼意思,就跟當時的後生對街鼓「茫然不能知」一樣。顯然,作為一項社會制度的過所,已經遠離宋朝人的生活太久了。
不過,過所的消失,不代表宋朝平民出門遠行就不需要申辦任何通行證。宋王朝在軍事要塞、邊境一帶設有關禁,商民出入關禁,還是要驗看通行證,比如「自來入川陝之人,依法經官司投狀,給公憑聽行」 ,因為宋政府在川陝設有關禁,如劍門關。只是宋人不再將通行證稱為「過所」,而是叫做「公驗」或「公憑」。
所謂「公驗」、「公憑」,顧名思義,即是指政府頒發的證明文書。在宋朝,稅務機關發給商民的納稅憑證、市舶司發給海商的出海貿易許可證、政府發給僧侶的度牒,都可以叫做公驗、公憑。換言之,宋朝並沒有出現一個專門用來稱呼通行證的名詞。我們去檢索《宋會要輯稿》,會發現宋人提到的公驗和公憑,通常都是指納稅憑證,只有極少數情況下指通行證。從這裡可以看出,在宋政府的施政日程表中,徵稅的重要性遠遠大於對商民出行的管制。
實際上,宋朝官員呈給朝廷的報告書,已經透露出路證公驗荒廢的信息:天聖六年(1028)九月,益州鈴轄劉承顏言:「西川往來商旅,有公憑者則由劍門經過,無者並自閬州往來,蓋自利州入閬州由葭萌寨,並有私路入川。」 政和元年(1111)四月,又有臣僚言:「關防之禁,昔年經由汜水、潼關,機察甚嚴,既抄錄官員職位,又取券牒(即公憑)逐一檢認軍兵。今緣邊關陝,所至關津,未有過而問者,昔者以關禁之嚴,戍兵無逃竄之路,今則相攜而去,略無留礙。」
唐朝政府對過所的審批、勘驗都非常嚴格,不但出入關津需要驗看過所,而且州縣官也會查驗過所,投宿旅舍也要出示過所。宋朝公憑的申請手續,則沒有唐朝過所那麼繁瑣,而且,只是在出入關禁時才驗看公憑,一般情況下,走州過縣是不用通行證的。對投宿異鄉旅店的客商,宋政府也不會關心他們是否持有通行證,而是更注意他們有沒有按規定繳納商稅,宋朝的一本行政指南書提出,縣衙應當要求經營邸店的店家「說諭客旅,凡出賣系稅行貨,仰先赴務印稅訖,方得出賣」 。至於路證公驗,則完全沒有提及。
事實上,跟漢唐時期相比,宋朝社會的一大特徵就是人口流動非常活躍。宋人自己說:「古者鄉田同井,人皆安土重遷,流之遠方,無所資給,徒隸困辱,以至終身。近世之民,輕去鄉土,轉徙四方,固不為患。」 這裡的「近世」,無疑指宋代;宋人之所以「輕去鄉土,轉徙四方」,原因之一便是政府對人口流動的管制大為減少了。而人口的流動,顯然給宋代商業的興起、城市的發展注入了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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