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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證據的高階探究

原標題:事實與證據的高階探究


事實與證據的高階探究


劉靖賢


作者簡介:劉靖賢,男,哲學博士,遼寧大學哲學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主要從事邏輯學與分析哲學研究,遼寧 瀋陽 110136


人大複印:《邏輯》2018 年 01 期

原發期刊:《河南社會科學》2017 年第 201710 期 第 108-113 頁


關鍵詞:事實/ 證據/ 高階探究/ 平衡點  Facts/ Evidence/ Higher-order Inquiry/ Equilibrium Point/


摘要:陳波提出替換性論題,即形而上學的事實概念應該被替換為認知的證據概念。但是,形而上學和認識論是哲學研究的兩條平行路徑,二者不可偏廢。認知的證據概念並沒有看起來那樣美好,形而上學的事實概念也沒有看起來那樣糟糕。替換性論題應該被修改為替代性論題,即無論是形而上學還是認識論,直接的研究方式應該被替代為間接的研究方式。從直接到間接的轉變表現為一種高階探究方式,在溯因方法的框架下,這種高階探究方式又表現為在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下尋找平衡點的過程。


一、陳波的替換性論題


北京大學哲學系教授陳波認為,事實概念極其重要但又充滿歧義,事實的形而上學維度遭遇嚴重的理論困境,所以應該從認知角度說明事實的含義。他對事實的認知界定是:「事實是認知主體帶著特定的意圖和目標,利用特定的認知手段,對外部世界中的狀況和事情所做的有意義的剪裁、提取和搜集,因而是主觀性與客觀性的混合物。」根據陳波的隱喻性說法,「『事實』是人們從世界母體上一片片『撕扯』下來的。究竟從世界母體上『撕扯』下什麼,既取決於人們『想』撕扯下什麼,即人們的認知意圖和目標;也取決於人們『能』撕扯下什麼,即人們的認知能力;還取決於人們『如何』撕扯,即人們所使用的認知手段和方法」[1]。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形而上學的「事實」概念應該被替換為認知的「證據」概念。筆者把這種觀點稱為替換性論題(replacement thesis)。


筆者認為,替換性論題混淆了形而上學與認識論。實際上,形而上學和認識論是哲學研究的兩條平行路徑,二者不可偏廢。如果哲學研究的終極目標是真理,那麼形而上學為真命題尋找基礎,認識論為真信念搜集根據。前者體現為形而上學的奠基關係(metaphysical grounding),後者體現為認知的根植關係(epistemic basing)。前者把真命題的基礎歸結為真值造成者(truth-maker),即事實;後者把真信念的根據歸結為真值證成者(truth-justifier),即證據。從當代分析哲學角度看,這兩條平行路徑都得到充分發展。進一步說,無論是在形而上學方面還是在認識論方面,都存在著直接與間接兩種相互競爭的研究方式。在形而上學方面,直接方式與間接方式之間的爭論體現為可能世界理論與本質理論之間的爭論;在認識論方面,直接方式與間接方式之間的爭論體現為證據主義與可靠主義之間的爭論。陳波的替換性論題背後的實際意思應該是:無論在形而上學方面還是在認識論方面,直接的研究方式應該被替代為間接的研究方式。筆者把這種觀點稱為替代性論題(substitution thesis)。


二、認知證據的缺點


陳波對形而上學的事實概念提出了一系列質疑:如何解決事實的個體化問題?如何為事實提供同一性標準?根據彈弓論證,所有真命題都符合同一個事實,如何避免事實的合二為一?命題如何符合或對應事實?這種符合或對應是關聯性還是同構性?究竟是事實在先還是命題在先?人們是通過命題去尋找事實還是通過命題來刻畫事實?實際上,這些質疑對於證據來說也是適用的。


首先,證據的識別問題類似於事實的個體化問題。證據來源於主體所擁有的經驗內容,它的作用在於為主體的信念提供證成,所以證據是相對於主體而言的。如果主體被證成的信念是由主體所擁有的證據確定的,那麼證據的差異將導致信念的差異。或許可以給出如下標準:通過信念識別證據,也就是說,從「兩個主體具有相同的被證成的信念」推導出「他們擁有相同的證據」。但是,這樣的標準是經不起推敲的,因為人們的信念總是處於變動和修正的過程中。例如,張三和李四都聽到某個人在自我介紹時說「我的名字是約翰」,張三和李四都以此為證據來證成他們的信念,即「這個人的名字是約翰」。在這種情況下,張三和李四似乎具有相同的信念,也擁有相同的證據。但事實上,張三並不相信這個人的名字是約翰,因為張三還擁有如下證據,「這個人是精神病患者,他說的話是不可信的」。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張三和李四都擁有同一個證據,但他們並不具有相同的被證成的信念。在這個意義上,如果主體信念的證成需要證據,那麼證成信念的證據是主體所擁有的全部證據。這與如下說法是類似的,如果命題對應於事實,那麼它對應於同一個事實,即唯一的大事實。


其次,信念與證據之間的匹配問題類似於命題與事實之間的對應問題。對於事實來說,存在著如下循環:一方面,命題先於事實,人們通過命題尋找事實;另一方面,事實先於命題,人們通過事實建立命題。這樣的循環也存在於證據與信念之間:一方面,信念先於證據,人們通過信念搜集證據;另一方面,證據先於信念,人們通過證據形成信念。也就是說,一個信念的最終證成不僅需要證據,也需要其他信念。例如,神創論和進化論是歷史上兩種關於人類起源的信念或假說。神創論把人類看作上帝創造的產物,這個假說當然需要相關證據的證成。然而,進化論把人類看作自然選擇的結果,它作為一種競爭性假說已經威脅到神創論作為人類起源唯一解釋的地位。這表明,不論一種假說是否得到證成,與之競爭的假說的存在已經降低了這種假說本身的可信度。在這個意義上,一個信念的證成不僅需要主體的全部證據,也需要主體的所有其他信念。

由此可見,認知的證據概念並不比形而上學的事實概念更美好,對形而上學事實概念的一系列質疑都可以轉嫁到認知的證據概念。除此之外,更為嚴重的是,認知的證據概念還面臨懷疑論的挑戰。無論是近代還是當代,認識論的發展都伴隨著懷疑論的陰影,例如笛卡爾的惡魔以及普特南的缸中之腦。面對懷疑論的挑戰,當代認識論中出現證據主義(evidentialism)與可靠主義(reliabilism)之間的對立。證據主義認為,主體信念的證成取決於主體所擁有的證據,這些證據是由主體的心靈狀態構成的;可靠主義認為,主體信念的證成取決於主體信念來源的可靠性,包括記憶、知覺、內省等的可靠性,這種來源的可靠性並不等同於主體的心靈狀態。針對懷疑論的挑戰,證據主義認為,奇異世界中的人們是正確的,因為誤導他們的不是證據而是惡魔,他們的認知行為本身是合理的;但是,可靠主義認為,奇異世界中的人們是錯誤的,因為惡魔和證據都誤導了他們,他們的證據並沒有建立在可靠來源的基礎上。一般來說,證據主義被看作認知的內部主義(internalism),可靠主義被看作認知的外部主義(externalism)。內部與外部是相對於心靈狀態而言的,內部是指心靈狀態的內部,外部是指心靈狀態的外部。相應地,筆者把內部主義看作直接研究方式,因為它直接面對主體的心靈狀態;把外部主義看作間接研究方式,因為它間接面對主體的心靈狀態。


三、形而上學事實的優點


從當代分析哲學角度看,形而上學事實概念的優點主要體現在使真者理論(truth-maker theory)中。通過對相關文獻的梳理,筆者認為,使真者理論的優點包括:試圖解決傳統形而上學問題,嘗試取代本體論承諾的量詞解釋,嘗試反駁現象主義和行為主義。


首先,使真者理論試圖解決傳統形而上學問題。共相問題是傳統形而上學問題,也是整個中世紀哲學爭論的焦點。羅德里格斯·佩雷拉認為,共相問題的核心在於如何使不同的個體分享相同的性質,這個問題不能通過純粹的概念分析得到解決。在使真者理論的框架下,佩雷拉把共相問題轉變為如下問題:如何為「a是F」這個命題提供一個使真者。一方面,雖然設定F這個性質的存在可以為謂詞提供語義解釋,但是由於唯名論與實在論之間的爭論,性質的設定似乎陷入僵局。另一方面,設定a這個個體的存在,雖然可以繞開唯名論與實在論之間爭論的泥潭,但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共相問題,因為一個個體可以具有多種性質。從使真者理論的角度看,只需要為整個命題提供一個使真者,不需要為謂詞(命題的一部分)的語義解釋設定其他抽象實體的存在。在佩雷拉看來,這種做法對於某些唯名論者來說是可以接受的[2]。當然,佩雷拉的解決方案還有可商榷之處,但他的方案至少在某種程度上說明使真者理論相對於傳統形而上學研究路徑的優勢。


其次,使真者理論嘗試取代本體論承諾的量詞解釋。早期分析哲學給人留下的印象是反形而上學,蒯因的本體論承諾學說扭轉了這種局面。蒯因認為,存在就是成為約束變項的值。他在一階邏輯的框架下,對一個理論進行語義整編,然後根據量詞所約束的變項來確定這個理論的本體論承諾。蒯因把邏輯局限於一階邏輯,把量化局限於一階量化,這與各種非經典邏輯在當代的迅猛發展是背道而馳的。如果接受各種非經典邏輯的量化,例如自由量化、高階量化、模態量化,那麼蒯因本體論承諾的識別標準似乎顯得過時。從根本上說,蒯因的量詞解釋是通過一個理論的邏輯形式(量詞)來確定這個理論的本體論承諾,這種做法忽略了理論的實質內容。麥克布萊德認為,使真者理論相對於量詞解釋具有兩個優點:第一,把本體論承諾從命題的構成部分轉移到整個命題,也就是說,不再把本體論承諾定位於量化而是定位於使真者,後者對整個命題的真值承擔責任。第二,把命題真值的必要條件轉變為充分條件,也就是說,量化只是整個命題真值的必要條件,而使真者才是整個命題真值的充分條件[3]。


再次,使真者理論嘗試反駁現象主義和行為主義。現象主義否認物理對象的真實存在,把物理世界看作由感官經驗構造而成的。如果一個命題談及不可感知的對象,那麼現象主義者就把這個命題看作初始的反事實命題,其本身無所謂真假。類似地,行為主義否認心靈狀態的存在,所有心理活動都由外顯的行為得到解釋。如果一個命題談及沒有外顯行為的心理活動,那麼行為主義者也把這個命題看作初始的反事實命題,其本身也無所謂真假。使真者理論關注於這些沒有任何物理對象或外顯行為對應的反事實命題,尋找這些反事實命題的真值的基礎,對現象主義和行為主義提出嚴肅挑戰[4]。在羅德里格斯·佩雷拉看來,使真者體現了人們對真理的承諾,真理本身是非對稱性的,不是實在奠基於真理,而是真理奠基於實在,也就是說,命題的真值只有通過使真者的存在才能得到確定[5]。在這個意義上,使真者理論的目標就是要揪出懷疑論背後的那個欺騙者,即笛卡爾式的惡魔。當然,究竟什麼是使真者,這或許是一個很難說清楚的問題。但是,如果徹底取消使真者的存在,那麼以真理為目標的哲學探究將走上一條危險的道路。


一般來說,當代分析哲學中的使真者理論可以被劃分為兩類:一類通過必然概念來定義使真者,訴諸克里普克的可能世界理論;另一類通過本質來定義使真者,訴諸法恩的本質理論。筆者把前一種方式稱為外在主義(extrinsicalism),把後一種方式稱為內在主義(intrinsicalism),把它們與認識論的內部主義和外部主義區分開來。具體來說,一方面,外在主義者給出了如下使真者原則:實體s是命題p的使真者,當且僅當,必然地,如果s存在,那麼p為真[6]。也就是說,外在主義者通過嚴格蘊含建立使真者與真命題之間的關係。另一方面,內在主義者給出了如下使真者原則:實體s是命題p的使真者,當且僅當,如果s存在,那麼p為真,這一點構成了s的本質的一部分[7]。然而,這些使真者原則都是有爭議的,它們不能建立起使真者與真命題之間的恰當關係:有些把直觀上非使真的實體看作命題的使真者,有些又不把直觀上使真的實體看作命題的使真者;有些把根本沒有使真者的命題看作是有使真者的,有些又把有使真者的命題看作是沒有使真者的。


四、從固定點到平衡點


前面說到認識論與形而上學是兩條平行的探究路徑,二者分別涉及兩種不同的研究方式,即直接的方式和間接的方式,兩種研究方式是相互補充的。實際上,這兩種方式之間的界限是模糊的,應該把這兩種研究方式的差異看作低階研究方式與高階研究方式之間的差異。對於認識論來說,內部主義是一種低階研究方式,即直接的研究方式,片面強調這種研究方式將導致自負的唯我論,必須與外部主義結合起來,通過把低階引向高階來達到對真信念的絕對證成。對於形而上學來說,外在主義是一種低階的研究方式,即直接的研究方式,片面強調這種研究方式將導致樸素實在論,必須與內在主義結合起來,通過把低階引向高階來達到對真命題的絕對造成。


在形而上學方面,使真者理論的困難在於如何讓命題對應於使真者。以否定命題為例,雖然可以為否定命題設定否定事實,但是否定事實是很難說清楚的。有什麼樣的命題就對應於什麼樣的事實,這是一種粗暴的直接研究方式。阿姆斯特朗通過設定總體性事實來說明否定命題的使真者[6]。例如,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包括中、法、俄、美、英,這5個國家窮盡了「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這一概念,這是一個總體性事實,由此可以得到「智利不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這個否定命題的使真者。這種總體性事實的設定是以間接方式對使真者的整體性把握,超越了以直接方式對使真者的個別性把握。筆者把這種總體性事實稱為一階事實。如果一個命題對一階事實有所述說,那麼這個命題的否定又需要通過更高層次的總體性事實來設定使真者,由此得到二階事實,以此類推還可以得到三階事實、四階事實等。隨著事實層次的提升,形而上學的直接研究方式逐漸轉變為間接研究方式,最終的總體性事實落腳於對整個世界的本質性規定。

在認識論方面,證據主義的困難在於如何讓證據迴避懷疑論挑戰。假設張三是刑偵專家,他以「一把帶血的匕首」為證據,形成如下信念,「李四是殺人兇手」。雖然證據在某種程度上證成了信念,但不是對信念的最終證成。憑藉證據與信念之間的直接匹配關係來證成信念,這是一種魯莽的研究方式,不能從根本上迴避懷疑論的挑戰。在菲爾德曼看來,有必要追問證據的證據,即對證據本身的性質和特徵進行追問,或者說,對主體處理證據的能力進行追問[8]。例如,人們可以把「根據一把帶血的匕首推知李四是殺人兇手」看作信念,繼續追問這個信念的證據是什麼。人們可以回答,這把匕首是在現場發現的並且上面留下了李四的指紋,或者說,張三是刑偵專家,他所判定的案件從未被推翻過。對於這些回答,人們還可以繼續進行追問。把「帶血的匕首」稱為一階證據,把「對一階證據的追問所得到的回答」稱為二階證據,以此類推,還可以得到三階證據、四階證據等。隨著證據層次的提升,認知的直接研究方式逐漸轉變為間接研究方式,最終的證據不僅超出主體的心靈狀態,而且通向外部世界。


通過低階到高階的層次提升,直接與間接的研究方式得到融合,但是由此產生的問題是,對真命題和真信念的哲學探究陷入無窮倒退,根本無法找到層次提升過程中的固定點:對於形而上學來說,似乎不存在對整個世界的絕對本質性規定;對於認識論來說,似乎也不存在絕對超越於心靈狀態的外部世界。筆者認為,溯因方法可以終結這種無窮倒退。在說明溯因方法如何終結無窮倒退之前,首先簡單考察弗雷格哲學中的高階探究方式,從他失敗的邏輯主義方案中汲取經驗和教訓。實際上,在弗雷格那裡,高階探究方式已經得到充分體現,他分別通過形而上學的語義化與認知的語法化來實現高階探究。


在形而上學方面,弗雷格主張普遍主義的邏輯觀,他把邏輯規律看作思想規律,邏輯規律支配的範圍是所有可思的東西。一階事實與二階事實之間的區分在弗雷格那裡表現為一層概念與二層概念之間的區分,這種概念是本體論意義上的。為了把握絕對總體性事實即大全概念,弗雷格把外延看作概念的替身或代理。外延是一種抽象對象,一個概念的外延相當於落在這個概念中的對象所構成的集合。也就是說,一個概念的外延把這個概念壓縮為對象。例如,一層概念A、B、C落在二層概念中,如果把一層概念A、B、C分別壓縮為它們的外延a、b、c,那麼二層概念可以相應地壓縮為一層概念P,即a、b、c這些對象落在其中的一層概念。按照這種方式,任何二層概念都可以坍塌為一層概念,任何高層概念都可以被還原為底層概念,所以任何高層概念都可以被把握在一層概念中[9]。因此,弗雷格的論域總括萬事萬物,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他的本體論不僅包括物理世界中的具體對象,也包括第三域中的抽象對象。


在認識論方面,弗雷格把算術知識的來源問題看作邏輯推理鏈條的溯源問題。也就是說,在概念文字的框架下,算術的認識論問題被轉化為如何從邏輯公理推導出算術定理的問題。一階證據與二階證據之間的區分在弗雷格那裡表現為「推導出某個結論的前提」與「前提的前提」之間的區分。因此,邏輯主義的目標之一就是在追溯前提的過程中尋找絕對的固定點,即不能證明也無需證明的東西:「證明的目的不僅是使命題的真擺脫各種懷疑,而且是為我們提供關於真之間的相互依賴關係的洞見。由於不能成功地移動一塊巨礫,我們確信這塊巨礫是不可移動的……我們越是進行這樣的探究,把一切都歸約為初始的真,這些初始的真就變得越少;這種簡化過程本身就是值得追求的目標。」[10]弗雷格把自明性(self-evidence)看作這種絕對的固定點,也就是說,為了終止從「證據」到「證據的證據」的無窮倒退,必須找到這樣一個證據,它以自身為證據。至少在弗雷格看來,邏輯公理應該是自明的,它自身的呈現方式就是它自己的證明。以同一律為例:


(1)135664+37863=173527


(2)2+3=5


(3)0=0


(4)x=x


上述等式都是真理,但(2)比(1)更簡單,(3)比(2)更直接,(4)比(3)更普遍,只有(4)才是絕對自明的真理。


由此可見,一方面,弗雷格通過外延的代理實現了絕對普遍的量化,由此確定高階探究方式的形而上學固定點;另一方面,他把自明的邏輯公理看作絕對的證據,由此確定高階探究方式的認知固定點。然而,羅素悖論的出現徹底瓦解了邏輯主義方案,這表明,弗雷格所確定的固定點不是真正的固定點。在形而上學方面,雖然外延實現了從高層概念到低層概念的坍塌,但它也是導致悖論的根本原因:「不屬於自身」這個概念的外延屬於自身,當且僅當,它不屬於自身。在認識論方面,雖然弗雷格把概念文字的所有公理都看作自明的邏輯公理,但是自明性並不是完全可靠的標準,或者說,導致悖論的第五公理不是自明的。第五公理是說:概念F的外延與概念G的外延相等,當且僅當,任何落在F中的對象也落在G中,反之亦然。筆者認為,弗雷格失敗的原因在於,把固定點的尋找局限在演繹方法的框架下。演繹方法的運用是建立在分析性與綜合性、先天性與後天性之間區分的基礎上。在演繹方法的框架下,分析性與先天性被看作高階探究的終極目標,即絕對的形而上學基礎與認知根據。對於弗雷格來說,普遍性被看作形而上學的絕對基礎,只有這種總攬萬事萬物的空洞大全才能成為真命題的使真者;自明性被看作認知的絕對根據,只有這種排除實質內容的純粹呈現方式才能成為真信念的證成者。羅素悖論以觸目驚心的方式表明,這種分析性與先天性是毫無意義的自我糾纏。後來,分析哲學的發展也表明,分析性與綜合性、先天性與後天性之間的區分是根本不存在的:蒯因把前一對區分看作經驗論的一個教條,無論是同義定義,還是保真替換,抑或語義規則,都不能清晰地劃分出分析性與綜合性之間的界限[11];威廉姆森認為,雖然先天性與後天性區分的關鍵在於是否依賴經驗,但是經驗對於先天知識與後天知識的作用只是程度區別,把二者嚴格區分開來的做法是膚淺的,沒有任何理論意義[12]。如果擺脫演繹方法的框架,那麼高階探究既不是一條永無止境的不歸路,也不是終結于海市蜃樓般的固定點,而是在溯因方法的框架下尋找理論自身的評價標準與它的實際解釋力之間的平衡點。

借鑒弗雷格的形而上學語義化與認知語法化,筆者將在溯因方法的框架下分別從形而上學與認識論兩個角度給出高階探究方式的平衡點。一般來說,溯因方法的關鍵在於溯因推理,可以從語義和語法兩個角度看待這種推理方式。當然,在假定可靠性定理與完全性定理的前提下,語義推理和語法推理是等價的。然而,當代邏輯的發展表明,沒有必要把邏輯單純限制在可靠性和完全性上。實際上,有些系統只有可靠性沒有完全性,有些系統甚至只有語義模型沒有推演規則,在這種情況下,語義推理不等價於語法推理,但這並不影響人們把這些系統稱為邏輯的。究竟把什麼看作邏輯推理,這不僅取決於構造邏輯系統的具體實踐,還取決於這些邏輯系統所服務的目標。追隨弗雷格的腳步,筆者通過語義推理說明形而上學的溯因推理,通過語法推理說明認知的溯因推理。對於形而上學來說,一方面,如果命題p(結合相關輔助條件)語義推出事實f,那麼p對於f來說是有解釋力的;另一方面,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p自身的優點越多越好。例如,把「智利不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這個事實簡記為f,把「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包括中、法、俄、美、英」這個命題簡記為p,顯然,p可以語義推出f,所以p對於f來說是有解釋力的;再把「智利不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這個命題簡記為p",顯然,p"也可以語義推出f,所以p"對於f來說也是有解釋力的。在這種情況下,p比p"更好,因為p比p"更實質地推出f。對於認識論來說,一方面,如果信念b(結合相關輔助條件)語法推出證據e,那麼b對於e來說是有解釋力的;另一方面,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b自身的優點越多越好。例如,把「一把帶血的匕首」這個證據簡記為e,把「李四是殺人兇手」這個信念簡記為b,顯然,b可以語法推出e,所以b對於e來說是有解釋力的;再把「這把匕首是在現場發現的並且上面留下了李四的指紋」簡記為b",顯然b"也可以語法推出e,所以b"對於e來說也是有解釋力的。在這種情況下,b"比b更好,因為b"比b更實質地推出e。上述例子僅僅考慮推理關係是否具有實質性。除此之外,還有很多標準可以用來評價哪個命題(或哪個信念)更好,這既可以是美學標準,例如簡單性、優雅性等,也可以是經濟學標準,例如節省時間、節省資源等。由此可見,根據溯因方法,高階探究並不為了達到絕對的總體性與可靠性而一直延伸下去,也不由於深陷空洞的分析性和先天性而無法自拔,真正的高階探究活動是適可而止的,在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下尋找出恰當的平衡點。


如果事實概念遭遇一系列困境,那麼證據概念也面臨著類似的困境,更為嚴重的是,證據概念無法從根本上迴避懷疑論的挑戰。形而上學的事實概念至少具有三個優點:試圖解決傳統形而上學問題,嘗試取代本體論承諾的量詞解釋,嘗試反駁現象主義和行為主義。根據筆者對陳波論證的理解,他的替換性論題應該被修改為替代性論題,即無論是形而上學還是認識論,直接的研究方式應該被替代為間接的研究方式。借鑒當代分析哲學中的使真者理論和證據主義,筆者把直接與間接的差別轉換為低階與高階的差別,把直接與間接的互補轉變為從低階到高階的層次提升;吸取弗雷格邏輯主義的經驗教訓,筆者不預設分析性與綜合性、先天性與後天性之間的嚴格區分,用溯因方法取代演繹方法,把弗雷格高階探究所尋找的固定點轉變為平衡點。


參考文獻:


[1]陳波.「以事實為根據」還是「以證據為根據」[J].南國學術,2017,(1):23—38.


[2]Rodriguez-Pereyra,G.What is the problem of universals?[J].Mind,2000,(109):255—273.


[3]MacBride,F.Lewis"s Animadversions on the Truth-maker Principle[M].Beebee H,Dodd,G.Truth-makers[C].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118.


[4]Liggins,D.Truthmakers and Explanation[A].Beebee,H,Dodd,G.Truth-maker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113—114.


[5]Rodriguez-Pereyra,G.Why Truth-makers[M].Beebee,H,Dodd,G.Truth-maker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17—31.


[6]Armstrong,D.M.Truth and Truth-maker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5—6.


[7]Lowe,E.J.The Four-Category Ontology[M].Oxford:Clarendon Press,2006:202—204.

[8]Feldman,R.Respecting the Evidence[J].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2005,(19):96—97.


[9]Frege G.The Basic Laws of Arithmetic[M].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4:94.


[10]Frege G.The Foundations of Arithmetic[M].Oxford:Blackwell,1950:2.


[11]Quine W.V.O.Two Dogmas of Empiricism[J].Philosophical Review,1951,(6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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