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來涪陵考試,考場現場竟然發現他胸前冒出一個大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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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會面臨許多大大小小的考試
從開始到現在
老師就敦敦教導我們要誠信考試
就連小學生都知道,作弊是不對的
可這男子竟然為了考科目一
做出了這樣令人啼笑皆非的事......
7月17日上午,涪陵區交巡警支隊車管所龍橋科目一考場工作人員對預約前來考試的考生逐一進行信息比對。永川籍男子張某也在該科目一考場22號考台進行考試。
「
考場執考民警在隨後的考試巡查中,提醒22號考台的張某考台攝像頭沒有對準面部。但就在張某調整攝像頭的過程中,民警發現其胸部有些異常,遂上前對其進行檢查。
期間,張某神情慌張,舉止異常。民警立即暫停其考試,要求其起立並進行檢查。「他胸前綁有接收器、發射器、攝像頭及電池等微型高科技設備。」
民警當場從張某身上搜出作弊專用的相應設備,屬利用高科技作弊。張某交代,他在永川報名學車,擔心科目一考試過不了,便購買了相應的作弊器材。
考試中,他將電腦屏幕上的考試題目傳輸至考場外,再由考場外的「援手」通過無線耳麥將答案傳回考場。
「我們將繼續嚴肅考風考紀、嚴厲打擊作弊行為,從源頭上抓好機動車駕駛人管理,減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隱患。」涪陵區交巡警支隊車管所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有關規定,已對作弊考生張某作出了取消考試成績,停考一年的處罰決定。
目前,交巡警把涉嫌作 弊的張某已移交龍橋派出所作出進一步調查處理。
相關法條:
我國《刑法》第284條之一
【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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