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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擬出台不安全事件調查新規 不配合調查等將受罰

中國網新聞7月19日訊(記者 張艷玲 實習記者 李歡)中國民用航空局近日發布《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調查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明確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配合調查,阻礙和干擾依法調查。

據了解,此前關於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調查皆按2007年發布實施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徵候調查規定》(CCAR-395-R1)執行。隨著民航事業快速發展和我國法規、國際標準出台、更新,其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和更好地支持未來不安全事件調查工作。

《徵求意見稿》調整其適用範圍為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調查,並將民航生產經營單位受民航局、地區管理局委託開展的調查及相關工作納入管理範圍。同時,新增對民航生產經營單位的管理,相關人員干擾調查行為的法律責任等相關內容。

明確調查組應履行職責為查明事實情況、分析事件原因、作出事件結論、提出安全建議、完成調查報告。同時,對調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委託許可權、工作流程、報告時限、結果公布和調查經費、設備裝備、調查人員等的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和補充。

《徵求意見稿》要求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航空產品型號設計和製造單位建立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調查體系,明確部門和職責,編寫調查程序,配備調查人員和設備。

規定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配合調查,阻礙和干擾依法調查。不得作偽證、指使他人作偽證,必須按規定封存、保管相關資料,不得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發現場。違反以上任一項規定,將對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同時,民航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將由有關部門依法處分。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次出台的《徵求意見稿》對其進行了補充修改,公眾可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於8月17日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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