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船隻相撞造成一死一失蹤 當事人因交通肇事被判刑

船隻相撞造成一死一失蹤 當事人因交通肇事被判刑

蘇州水系發達,河網縱橫,船舶在水上作業駕駛也隱藏著與陸路同樣的危險。除了客觀因素外,自身疏忽所引發的事故也值得警惕。近日,蘇州高新區(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在內河上駕駛船舶,違反交通安全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失蹤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018年1月份的一天早上6點左右,天空飄著小雨,能見度不是很好。在京杭運河蘇州寒山橋附近的一艘小型木質漁船上,年逾六旬的王某與妻子劉某正在捕魚作業,全然沒有察覺一艘貨船正從後方朝他們小船所在的位置駛近。

據貨船駕駛員李某在庭審時供述,這艘鐵質運輸船是在2017年12月份左右買的,一共花了十萬多。該船舶掛靠在遠洋航運公司,最低安全配員規定要兩人以上,一名駕駛員,一名船員。但事故當天船上自始至終只有李某一個人。

「我當時駕駛的是空船,在常州卸完貨在大運河裡往崑山方向行駛,在離寒山橋將近1000米的時候,速度在10-15公里,是順風順水的狀態。」李某說:「我發現我船的正前方有一艘小木船在同向行駛,船上還有人在拉網,離我相隔大約500米左右,我便加速超過了木船,木船就往左邊劃,我的船還是正常沿河道行駛,但不知道什麼時候,木船又超過我的船,划到我船的左前側,這是我的視角盲區,當時我觀察不到木船情況。到了寒山橋橋洞的時候,我在駕駛室聽到有人在水面上喊「唉唉唉」,我當時感覺應該是我的船撞上木船了,我就立即倒車,並從駕駛室跑到船頭往河裡看,看到有個男子落水了。」

碰撞發生後,李某撥打了12395求助電話,並把船停在左岸邊,等待海事部門的人過來。不幸的是,事故造成小型木質漁船傾覆,漁船上乘員劉某死亡,王某失蹤。

後經海事部門的調查結論書認定,被告人李某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小型木質漁船負事故次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在內河上駕駛船舶,違反交通安全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失蹤的嚴重後果,且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鑒於被告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認罪態度較好,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說法

日常生活中,陸路交通肇事較為常見,但我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交通肇事罪的適用範圍,也包括水上交通肇事,並且我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對此亦有相關規定。

無論在陸路還是水路,駕駛員在駕駛機動車輛及船舶的日常工作中,均不能存有僥倖心理。只有時刻保持高度的責任意識和警惕感,隨時注意周圍環境和動態,才能最大程度上降低風險。

來源: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江蘇高院 的精彩文章:

男子非法買賣外匯50萬美元獲刑
實施他人專利應支付專利許可使用費

TAG:江蘇高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