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利欲熏心!一夥組織考試作弊之徒領刑!
每遇國家考試都有新聞,其中關於舞弊的新聞更是大眾矚目的焦點。
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工商管理類)武漢工程大學考點就發生了一起組織考試作弊案件,100餘名考生作弊被處理,引發社會關注。實施該起組織考試作弊案的姜某、姜某軍、宋某、高某被天門法院依法分別判處拘役六個月,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法院查明事實
天門法院根據上級法院指定依法審理此案。經審理查明,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前,姜某通過網路向高某購買了微型相機等作弊器材,聘請華中科技大學學生進行大量模擬試題訓練,通過姜某軍、宋某、梁某等人招攬考生並從中獲取非法利益。
姜某在考前向考生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組織培訓作弊器材的使用方法,讓其妻攜帶微型照相機參加考試,偷拍試卷並通過手機傳送給自己後,再將試卷照片交給其聘請的華中科技大學學生進行答題,並將答案進行編輯後通過無線發射器傳給其招攬的100餘名作弊考生,其中馬某、韓某等80餘名作弊考生被當場查獲。
2017年1月、2月,姜某、姜某軍、宋某、高某等人相繼落網,先後如實供述了其組織考試作弊的事實。警方從姜某等人住處搜出筆記本電腦7部、手機12部、U盤4個、無線上網卡9個、微型密拍設備3部、無線對講機、MBA學生報考明細、信號發射器、微型耳機、微型電池等作案物品。
法院審理認為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在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姜某、姜某軍、宋某事先預謀、聯繫作弊人員及考生,組織培訓作弊器材的使用方法;高某明知姜某等人組織考試作弊仍為其提供作弊器材,上述四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在共同犯罪中,姜某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姜某軍、宋某、高某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姜某、姜某軍、宋某、高某犯罪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官提醒
平時不努力,考前找替考?已經考上大學,想當「槍手」賺外快?存在僥倖心理,為作弊組織提供作弊器材?抑或是利欲熏心,組織作弊……如果你有這些想法,法官勸誡你懸崖勒馬!因為從2015年11月1日開始,這些行為都構成違法犯罪,納入刑法範疇。
「寶劍鋒從磨礪出,梅花香自苦寒來。」信譽是一個人的通行證,千教萬教教人求真,千學萬學學做真人。廣大考生一定要堅守底線,誠信做人,遠離考試作弊,對自己負責,對他人尊重,共同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
核稿:魏正國
編輯:萬優
GIF


TAG:湖北省天門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