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律︱互聯網醫療需要關注的三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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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維欽 律師
北京觀韜中茂(廈門)律師事務所律師、福建中醫藥大學醫學學士、福建省醫事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研究型醫院學會醫藥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長期為醫療機構、醫藥企業、衛生行政部門、醫生、患方等提供法律服務,擅長處理醫療糾紛、醫療投融資、醫院法律顧問等民商事法律事務。
導讀
近三個月內,國務院辦公廳和國家衛健委、中醫藥管理局相繼發布關於「互聯網醫療」的規範性文件,說明當前我國對互聯網醫療的支持和關注。同時,作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也應當關注互聯網醫療的紅線和限制,以防範風險。
本文目錄
一、互聯網醫療法律規範性文件
二、互聯網醫療需要關注的三個法律問題
(一)關於互聯網醫院
1.互聯網醫院設立的前提
2.互聯網醫院診療的範圍
3.互聯網醫院醫生的診療紅線
(二)關於互聯網醫療信息平台
1.誰可以搭建互聯網信息平台
2.互聯網信息平台業務範圍
(三)關於線上處方藥品第三方配送
1.線上處方第三方配送的條件
2.醫院處方審核的新規定
一、互聯網醫療法律規範性文件
(1)2018年7月10日,《關於深入開展「互聯網+醫療健康」便民惠民活動的通知》(國衛規劃發〔2018〕22號)
(2)2018年4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26號)
二、互聯網醫療需要關注的三個法律問題
(一)關於互聯網醫院
1、互聯網醫院設立的前提
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互聯網醫院必須依託於實體醫院,醫療機構可以使用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
2、互聯網醫院診療的範圍
《關於深入開展「互聯網+醫療健康」便民惠民活動的通知》規定「允許在線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複診以及隨訪管理和遠程指導」。
3、互聯網醫院醫生的診療紅線
上述兩法律文件均明確和規定了「醫師掌握患者病歷資料後,允許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複診,允許在線開具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處方」。
需要注意的是:對常見病、慢性病複診和開具處方僅限於互聯網醫院上實施,在互聯網醫療信息平台是禁止的,互聯網醫療信息平台目前僅限於健康諮詢和管理。
(二)關於互聯網醫療信息平台
1、誰可以搭建互聯網信息平台
《關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規定「支持醫療衛生機構、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搭建互聯網信息平台」。
2、互聯網信息平台業務範圍
《關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規定互聯網信息平台服務範圍包括以下三項:
(1)開展遠程醫療
(2)健康諮詢
(3)健康管理服務
需要注意的是:開展遠程醫療僅限於醫療機構搭建的互聯網信息平台。根據規定「遠程醫療」目前僅限於醫療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必須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推進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的意見》(國衛醫發〔2014〕51號)的規定執行。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不得從事網上診斷和治療活動。非醫療機構不得在互聯網上儲存和處理電子病歷和健康檔案信息。
(三)關於線上處方藥品第三方配送
1、線上處方第三方配送的條件
根據《關於深入開展「互聯網+醫療健康」便民惠民活動的通知》規定,線上處方藥品配送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1)線上處方目前僅限於常見病、慢性病處方。
(2)線上處方配送需經藥師審核。
(3)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委託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
2、醫院處方審核的新規定
2018年6月29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3部門聯合制定了《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
根據該規定,二級以上醫院、婦幼保健院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處方(包括紙質處方、電子處方和醫藥病區用藥醫囑單)需經過藥師的審核,未經審核通過的處方不得收費和調配。藥師應對處方的合法性、規範性、適宜性進行形式和實質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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