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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自在等作者論(1):不平等因論。萬事萬物是由「天」所創造的

《瑜伽師地論》自在等作者論(1):

不平等因論。

萬事萬物是由「天」所創造的

文 / 觀諸法如

《瑜伽師地論》卷第七:

自在等作者論

一、標計

一、一、所計

自在等作者論者:猶如有一或沙門、或婆羅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凡諸世間所有士夫補特伽羅所受,彼一切,或以自在變化為因,或余丈夫變化為因,諸如是等。

釋遁倫集撰《瑜伽論記》卷第二(之下):「自在等作者中,初敘後破。丈夫是神我也。自在等者,自在即大自在天。有外道計以為作者,彼計自在天有三身,一法身遍於虛空,二者應身唯在彼天,三者化身隨六道起等。謂唯識所云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

「自在等作者論者:猶如有一」,有一類人或者是沙門、或者是婆羅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什麼見?什麼論呢?「凡諸世間所有士夫補特伽羅所受」,凡是世間上所有的人所受的苦,或者所受的樂。「彼一切」所受的苦樂的果報,以誰為因?「或以自在變化為因」,是大自在天變化出來的為因。大自在天能變化一切的事情,他變化苦你就得受苦;他變化樂你就是受樂,你只有去受,你不能去創造的。

「或余丈夫變化為因」,或者是梵天王等其他人的變化為因。「諸如是等」,這麼多的作者論說出不同的說法。

一、二、能計

謂說自在等不平等因論者,作如是計。

這是說「能計」。能有這樣思想的人是誰呢?就是「說自在等不平等因論者,作如是計」,大自在天能創造萬物,萬物是有因的,就是以大自在天為因,是「有因論」。但是自在天以誰為因呢?自在天是無因而有的。這樣說就是不平等,有的有因,有的無因,是不平等論,「不平等因論」。而佛法就是平等的,一切法都是因緣所生,未曾有一法不從因緣生。所以這是「說自在等」是「不平等因論者,作如是計」的。說這個我能創造一切,那麼我是誰創造的?我是無因而有的,那是不平等,「不平等因」。

韓清凈《披尋記》:「或以自在變化為因等者:彼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遍常,能生諸法,故說自在變化為因。或執有一大梵,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說余丈夫變化為因。等言,等取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成唯識論一卷九頁)如是皆名不平等因論者,執自或他有所作故。

這類人執著有一個大自在天,大自在天的體性是真實的、遍一切世間,而且是常住不變的,能夠生出宇宙中各式各樣的法,因此說自在變化為因。或有另外一些人,執著有一個大梵天王的造物主,是常住實有的,具有各種功能,能夠生出一切法,稱作余丈夫變化為因。這裡說的自在「等」,除了大自在天、大梵天,尚包括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

《成唯識論》卷一說:有些人執著萬物是「時」所創造的,有些是執著萬物是空間的「方」所創造的,有些執著萬物是「本際」,本來就是這樣,有些是「自」然所創造的,有些主張是「虛空」所創造,有些主張是常住不變的「我」所創造的,這些都是不平等因論的人,執著常住不變的自己,能夠創造萬物,或者執著另外有能夠創造萬物者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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