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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體註銷,案件該怎麼應對?

當事人辦理主體註銷,是我們在訴訟中常會遇到的事,特別是侵權案件中的被告。在案情清晰,證據充分的情況下,被告抗辯空間有限,往往會採用這種手段拖延案件的進程,規避賠償責任。針對這種情形,我們作為代理人做好嚴謹取證工作,配合法院將變更、追加當事人條款運用到案件中,才能有效避免被告這類金蟬脫殼之計。

日前,我們代理和睦家醫療管理諮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睦家公司」)的一起商標侵權案件就遇到了這種情況。和睦家公司於2007年11月7日,即在第44類:「醫院、保健、醫藥諮詢」等服務上申請註冊了「United family和睦家」商標(如圖一),並將之作為主要商標廣泛應用在其經營和宣傳中。經過多年的發展,「和睦家/United Family」品牌在消費者心目中建立了良好的形象,很多名人選擇在該醫院孕育自己的寶寶。

圖一

隨著「和睦家/United Family」知名度的提升,各地摹仿其品牌的侵權人也層出不窮。2017年,和睦家公司在濰坊發現了一家性質為個人獨資企業的醫院,名為「濰坊和睦家婦嬰醫院」(以下簡稱「被告」)。通過調查發現,被告擅自在其設立的網站和微信公眾號中單獨、突出使用「和睦家」文字,並以「和睦家/United Family」註冊登記為其企業字型大小並進行使用(如圖二)。鑒於此,我們接受和睦家公司的委託,展開維權活動。

圖二

2017年8月,和睦家公司以被告侵犯其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濰坊中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變更企業名稱,並給予經濟賠償。

2017年10月,濰坊中院受理本案,就案件證據組織雙方進行庭前質證,同時安排於2018年1月正式開庭。

變更企業名稱,是和睦家公司提起本案的主要訴求之一,作為代理人,我們對此極為重視,隨時監控被告工商信息。

2018年12月,我們前再次查詢被告信息,發現被告辦理了工商註銷,在被告原註冊登記地址又悄然成立一家新的公司——「濰坊和睦家婦嬰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濰坊和睦家公司」)。我們將查詢結果第一時間告知法官,法官則將原定的開庭變更為談話。

2018年1月,我們如期參與了談話,法官向我們示明,被告在訴訟中註銷,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在其權利義務承繼人尚未確定的情況下,本案將面臨中止審理的情況。同日,我們迅速展開對原告及濰坊和睦家公司的調查及證據收集。

通過分析被告企業性質、調取的被告及和睦家公司工商檔案內容,以及被告《醫療衛生許可證》現狀查詢結果,申請被告的設立人及濰坊和睦家公司為案件的共同被告,並為法院接受,案件得以繼續審理。最終,法院認定侵權成立,並判令侵權主體變更企業名稱。

短評:

本案中,被告在法院組織雙方完成質證後辦理了主體註銷,但其經營仍在繼續,不僅未停止對外宣傳、接收患者,宣傳力度反而有所增強。我們代理案件過程中,時常會遇到類似情形,特別是作為被告一方的企業在訴訟中辦理工商註銷,該情況的出現直接關係到訴訟主體及訴訟程序的變化。

根據《民法通則》第36條第2款的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當企業辦理註銷登記,表明該企業已經終止,不再具有承擔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同時喪失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不能再以其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對此情形,《民事訴訟法》第150規定,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應當中止訴訟;待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從上述條款不難看出,企業註銷後,其權利義務承繼人無法確定時,訴訟應當中止。而案件訴訟主體註銷,直接影響案件走勢,甚至後期的強制執行程序。侵權案件中,被告更有可能通過這種行政手段達到拖延訴訟程序,轉移、隱匿財產,逃避責任的承擔,造成案件長期懸而未結,原告的訴訟目的難以實現,擴大原告損害。因此,不論是訴前還是訴中面臨訴訟主體註銷時,代理人應持積極的態度,發揮取證優勢,尋找突破口,以維持當事人合法權益。

代理本案時,我們知曉被告企業註銷後及時向法院作出反饋,於談話當日走訪了有關部門,並將調取的證據與我們的分析意見一併提交給法院,為法院查明被告承繼人提供便利,讓被告的拖延之術無可發揮的空間,通過法院判決順利維權,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予以規制,有效發揮代理人應有之力。

作者:明星楠、王艷、夏歡

?2018萬慧達北翔知識產權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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