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上海市首例欺詐發行債券案辦案紀實

上海市首例欺詐發行債券案辦案紀實

2018年1月31日,經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的中恆通(福建)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恆通公司」)、盧某甲、盧某乙、盧某丙欺詐發行債券案依法公開宣判。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以欺詐發行債券罪判處中恆通公司罰金人民幣300萬元,以欺詐發行債券罪判處盧某甲、盧某乙、盧某丙等被告人三年零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適用緩刑。該案的查處是整頓規範債券市場的風向標,不僅有利於震懾犯罪分子、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而且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促進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圖為三名被告人在當日庭審現場。 供圖 申海 攝

明確辦案主線,釐清案件枝幹

PART/01

中恆通公司是一家從事機械、汽車配件生產和銷售的有限責任公司。因公司負債嚴重,陷入經營困境,2013年下半年,公司實際控制人盧某甲欲通過發行私募債券融資,經與公司法定代表人盧某乙、財務總監盧某丙合謀,採用虛增公司營業收入人民幣5.13億餘元(以下所涉幣種相同)、虛增利潤總額1.31億餘元、虛增資本公積6555萬餘元、虛構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岩分行授信額度500萬元、隱瞞外債2025萬餘元等手段,利用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內容重大失實的審計報告,通過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並經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於2014年5月至7月間,向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個人投資者車某等非公開發售2種2年期總額為1億元的企業私募債券。2016年到期後,中恆通公司無力償付債券本息,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投資者車某在得知中恆通公司已進入法院破產重整程序後,向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報案,要求立案偵查該公司的欺詐行為。經過公安機關偵查後,案件於2017年8月15日進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

案件審查過程中,辦案人員發現該案存在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案卷材料多,將近80冊;二是犯罪數額大,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數額達到1億元;三是作案環節多,從籌備到發行,先後歷經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律師事務所的調查,證券公司的盡職調查,承銷、擔保公司的合作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備案等眾多環節;四是犯罪手段隱蔽,參與者還涉及其他犯罪,在上述個別環節中,相關單位和人員不惜以違法為代價,採用做假賬、出具重大失實的證明文件等手段,進而達到發行債券的目的;五是企業本身債台高築,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還時不時地接到福建當地法院民事訴訟的傳票,債務時間節點、借款用途需要逐筆甄別鑒定;六是募集到的資金去向繁雜,涉及多個關聯企業和個人,是落入個人口袋,還是用於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直接關係案件的準確定性;七是案發周期長,私募債券是2年期,投資者車某等是在期滿不能兌付本息時才發現自己上當受騙;八是法律適用方面沒有前例可循,該案所涉罪名在上海尚屬首例,特別是區分欺詐發行與詐騙的界限方面,目前實務界與理論界均存在爭議。這些特點對辦案人員準確適用法律、證券專業知識以及辦案技能都提出了新的挑戰。

「提綱而眾目張,振領而群毛理。」面對錯綜複雜的案件事實,只有提綱挈領,抓住案件的主線,才能釐清辦案思路。針對上海市首例欺詐發行債券案,辦案人員只有緊緊圍繞犯罪構成要件,準確判斷各行為人、各行為間的邏輯關係,才能釐清一罪與數罪、牽連犯、吸收犯等諸多法律適用難題,做到證據確實,定性準確。具體而言:首先,對於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以中恆通公司提供的假單據、假股東會決議以及假賬冊為依據出具了與該公司實際財務狀況嚴重不符的審計報告,為中恆通公司欺詐發行債券提供幫助,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因法律另有明確規定,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犯罪,故審查起訴階段將其分案,先行起訴判決,從刑法層面上嚴厲懲處涉案四名不遵守職業底線、違反職業道德的註冊會計師。其次,對於承銷券商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推銷該私募債券時,收受中恆通公司好處費的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亦作另案處理。再次,對於公司法定代表人盧某乙在福建當地涉及多起民事、刑事案件,但由於多種原因一直未移送併案,遂決定先行審查起訴該案。處理好這些枝節問題,案件脈絡就顯得更加清晰,辦案人員的精力能更多聚焦主要案情。

著眼證據審查,層層補強證據

PART/02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以證據為核心,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具體到該案辦理中,辦案人員以證據為核心,力求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夯實關鍵證據。首例就意味著沒有先例可循,定罪量刑應慎之又慎,一定要研究透、把握准。欺詐發行債券罪是在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因此,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和中恆通公司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在眾多書證中就顯得尤為重要,兩者直接關乎該罪的認定。犯罪嫌疑人盧某丙剛到案時,一直否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並直言她並未在上述審計報告和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上籤過字。犯罪嫌疑人盧某乙在審查起訴階段也翻供,稱自己並未在審計底稿初稿上簽字。面對犯罪嫌疑人的推諉和辯解,辦案人員及時要求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查明該2份文書上的筆跡簽名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本人所簽。經筆跡鑒定,盧某乙的簽字毫無疑問就是其本人所寫,但盧某丙的簽字仍存有疑問無法確定。為此,辦案人員從其他證人證言著手,對盧某丙的犯罪事實進行取證,經查證,分別有中介機構和中恆通公司員工共計10人指證盧某丙參與了合謀和製作假賬、假股東會決議等造假的關鍵行為。在確鑿證據面前,盧某丙深知自己無法逃脫罪責,連連懺悔認罪。

二是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盧某甲的主觀心理狀態。犯罪嫌疑人盧某甲一直辯解其主觀不明知,認為賬外收入都是真實的營業收入,只是沒有開發票而已,將其作為公司的營業收入並不算編造虛假內容。對此,偵查機關調取了中恆通公司2011年至2016年的資產負債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查明中恆通公司的資產、資本公積以及賬外收入有無補繳稅款等情況。根據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以及營業收入的一般審計程序,調整進入的賬外收入需要在2014年4月底前繳稅,否則,中恆通公司虛增的5.13億餘元就不應當計入營業收入。經查證發現,中恆通公司直至案發都未補繳稅款,而在做假賬前,資本公積也是零。此外,辦案人員還對與盧某甲、盧某乙個人賬戶有大額、被計入賬外收入款項往來的證人和公司財務人員進行了取證,查實相關款項並非系公司營業貨款。這些查證屬實的證據共同證明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上的數字是虛假的,且盧某甲主觀上是明知的。

三是補強指控證據。對於隱瞞債務的事實,各犯罪嫌疑人均予承認,但具體數額多少,誰也講不清。偵查階段收集了一部分債權人的證言,但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無法對應,很多也得不到借條的佐證,為此,辦案人員通過偵查機關查閱中恆通公司破產重整案債權申報資料,以此為基礎,計算出中恆通公司發債時所負債務為3751萬餘元。對指控的募集到的1億元債券,則積極通過司法鑒定來固定證據並查清資金的去向。

準備庭前預案,確保運籌帷幄

PART/03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庭審是公訴人的主戰場。該案罪名新、涉案數額巨大、後果嚴重,為達到良好的庭審效果,在對相關法律及證據問題瞭然於心時,也不能忽視金融、會計方面的專業知識。為此,檢察機關在庭審前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預案:一是補充金融專業知識。走訪請教證券金融、會計領域等行業人士及專家,做好知識儲備。二是精心準備庭審預案。針對三名被告人的不同特點,制定不同的訊問提綱。為了能把案件事實清晰地呈現在法庭上,對證據進行分組,確保指控的每一節犯罪事實都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佐證。同時,充分預測庭審爭議焦點,對被告人可能會辯解的問題,著重舉證,著重答辯。發表公訴意見時,也不僅僅限於定罪量刑,重點闡述該案帶來的教訓和啟示。三是沉著應戰,庭審中兩名辯護律師突然要求在庭上出示事先未曾提交法院的兩份股東會決議和一份個人銀行賬戶用途證明。面對「證據襲擊」,公訴人處驚不亂,從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出發,對其辯護意見一一予以駁斥,很好地控制了庭審節奏、把握了主動權。法庭陳述階段,各被告人當庭均表示認罪服法,願意接受法律處罰。最終,法庭判決也全部採納檢察機關的起訴意見。

關於該案的幾點警示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發行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了便捷途徑,實現了直接金融與中小企業的有效對接,但其發行門檻較低,不必行政許可,對債券評級和擔保也不作要求,只需向證券交易所備案即可。備案就意味著證券交易所只對備案材料進行完備性核對,不對發行人的經營風險、償債風險、訴訟風險以及私募債券的投資風險或收益等作出判斷或保證。從這起案件中,有以下幾個問題亟待重視:

首先,應加強行業自律以及職業道德建設。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完全市場化的信用債券品種,主要由承銷券商對發行人的償債能力和資金用途進行把握,其發行金額、利率、期限等,均由雙方自行協商確定,通過合同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整個發行流程中,會計師要開展審計工作,承銷券商、律師要開展盡職調查,企業要召開股東會等,最終簽署各種協議,出具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盡職調查報告、承銷協議、法律意見書等。債券的發行依靠信用,依靠發行人的誠信,更依靠相關機構的勤勉盡職和職業修養。但這些機構都是發行人支付費用聘請的,一旦雙方沆瀣一氣,就很容易瞞天過海,欺騙投資者。中間任何一個環節出現紕漏,都會帶來連鎖反應。該案中,中恆通公司施盡各種手段,讓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內容重大失實的審計報告,又讓承銷券商出具了以此為依據的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將一隻「風險」級別達到「危險」的債券,喬裝打扮成非常「保險」值得投資的金融產品,騙獲發行,造成投資者的巨大經濟損失。該債券還可以在交易所進行轉讓,只要轉讓不超過200人,都是合法有效的。所幸,投資者在得知中恆通公司很有可能無法到期償付本息時,並沒有昧著良心把風險轉嫁給更多的人,沒有造成更多的被害人牽涉其中。

其次,應提升廣大投資者的風險意識。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非公開發行的,對投資者有適格要求,其意圖就是保護投資者。但很多投資者由於知識水平和專業能力的局限,往往會偏聽偏信所謂大機構或個人的口頭承諾,只看到收益而看不到風險。而一些機構為順利推銷產品,對投資者的資格審核流於形式,甚至繞過合理的適格限制,千方百計讓投資者成為適格者。廣大適格投資者在面對高利率高回報的金融產品時,應繃緊「股市、債市均有風險,入市須謹慎」的弦,做好調研,仔細判斷,而不能一味地盲目聽從機構或個人的推薦。

再次,應加大對債券市場的規範與監管力度。合理採取增信措施,做好盡職調查,是控制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風險的主要方式。對於發行人、相關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金融監管機構應依法採取懲罰措施。對於觸犯刑法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使違法犯罪分子不敢輕易觸犯底線。同時,還應合理劃分機構承擔責任與投資者風險自擔的邊界,完善行業規範,讓機構承擔更多的風險責任,使其在不同的利益面前作出更多的考量,規範促進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市場健康發展。

這起欺詐發行債券案件雖然是上海首例,但不會是孤例。在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過程中,政府為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提供了越來越多的融資工具,並不斷完善。對惡意利用融資工具謀取不法利益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活動,司法機關應依法重拳出擊。該案的查處就是規範整頓債券市場的範例。案件辦理中,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積極服務「平安上海」建設,為促進上海金融環境健康發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原文載於2018年《人民檢察》第10期,有刪節。

《人民檢察》

法治理論的前沿

檢察實踐的新知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人民檢察雜誌 的精彩文章:

網路犯罪中各層次行為人「明知」的認定

TAG:人民檢察雜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