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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取證,守法的邊界如何拿捏?

2015年,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原副院長王茂華被人拍到與相關女子赴海口、三亞、廣州等地度假,引爆輿論。益陽市紀委和益陽中院成立聯合調查組,王茂華被免職。2016年7月,王茂華作為系列司法腐敗案的被告人,被控徇私枉法罪。然而,對法官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偷拍的當事人,如今卻因此被判刑。據《中國青年報》報道,近日常德市安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僱用私家偵探跟蹤偷拍,並舉報多名法官違紀違法的商人吳正戈,因「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同案的私家偵探張李理獲刑3年。

國家公職人員接受公民監督,公民舉報違法違紀行為,這都無可厚非,而且是完全正當的。但問題是,所謂「監督」的手段必須合法。類似「跟蹤偷拍」這樣的舉報取證手段,顯然遊離於法律的邊緣。那麼,舉報取證的邊界何在?官員隱私權的邊界又何在?

從樸素正義和一般理性出發,不少網友對偷拍獲刑有點困惑。很多網友認為,「不應該處罰偷拍舉報者,而是應該給偷拍舉報者獎勵才行」。有網友反問:「不偷拍,哪來證據?」網易一位山東的網友跟帖留言:「公民在檢舉搜集證據時,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和方式進行,不得通過偷拍、秘密跟蹤等非法手段來獲取信息和侵犯公民信息安全。請問合法合理的手段是什麼?」公民舉報公職人員違法違紀行為是受到鼓勵的,但問題是,公民個人調查舉報手段十分有限,而且掌握不好殃及自身。

另外,公職人員的隱私權範圍問題,也引起了網友熱烈討論,因為這直接影響拍攝取證的合法性問題。網友@冷月無聲聽斷弦認為,判斷偷拍是否合法,需要明確幾點:1.對方是否公職人員,公職人員只能部分享有正常公民的隱私權。2.對方是否違法,如果違法,偷拍錄音都是合法行為。

吳正戈的辯護人、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吳丹紅表示,對於取證的手段,法律並沒有明確限制。它的界限在於,如果因此造成侵權或因舉報不實誣告陷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現實情況是,公民舉報犯罪或違法,有關部門往往要求舉報者提供確鑿的證據,這就使得有些舉報者以個人能力去搜集證據,或者委託民間調查機構去取證,而後者對於合法或非法的界限難以把握。

新京報評論刊發法律工作者徐明軒的文章,作者指出,吳正戈非法獲取個人信息或涉嫌違法,但案中的不少偷拍行為,並不構成刑事違法。比如在公開場所或半公開的場所遠距離偷拍,又比如透過窗戶偷拍了多名法官聚賭的情況,再比如偷拍到副院長和異性旅遊開房,並不是偷拍官員的床笫私事。官員的確有隱私權,但是因為官員掌握公權力,理應受到公眾的監督,其隱私權必須受到約束。對「偷拍」有必要做出限定,防止成為官員違法的護身符。

文/楊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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