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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5個常任理事國是怎麼選出來的?

1943年10月,美、蘇、英、中四國共同簽暑了《四國關於普遍安全的宣言》。這是二戰期間,四國政府第一次共同宣布,一致贊同要在戰後建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 當時的美國總統羅斯福鑒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時美國前總統威爾遜在倡導建立「國際聯盟」問題上的教訓,從美國的全球戰略利益出發,經過長時間的謀劃,提出了建立新的國際組織的設想。 在1943年12月,羅斯福鄭重強調:「英國、蘇聯、中國、合眾國及其盟國代表了全世界3/4以上的人口,只要這四個軍事大國團結一致,決心維護和平,就不會出現一個侵略國再次發動世界大戰的可能。」這就是舉世聞名的「四警察」思想,這一思想成為後來確定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基礎。羅斯福認為,未來的聯合國組織應由三個層次的機構組成:

最低一級為全體大會,由當時大約35個反法西斯國家成員國組成。這個機構定期在不同的地方開會,每個國家都有權平等地發表意見,並向一個較小的機構提出建議。

中間一個層次是執行委員會,參加者為蘇聯、美國、英國和中國,再加上兩個歐洲國家、一個南美洲國家、一個近東國家、一個遠東國家和一個英帝國(後改為英聯邦)自治領,總共10到11個國家。這個機構有權處理一切軍事以外的問題,它所作出的決議對各有關國家具有一定的約束力。

最高一級為「四警察」機構,由蘇聯、美國、英國和中國組成,這個機構將有權快速處理任何對和平構成威脅的事件和突發事變。在和平可能受到威脅時,「四警察」有兩種對付方法:一種情況是,如果威脅起因於一個小國的革命或擴張,「四警察」可以採取隔離的方法,封鎖有關國家的邊界並實行禁運。第二種情況是,如果威脅更嚴重,四大國即以「警察」身份行事,向有問題的國家發出最後通牒;如果這一通牒被拒絕,就將立即對該國實施轟炸和可能的軍事進攻。 聯合國的最高一級機構不僅應當有權作出決定,還應該有權控制德國和日本周圍的重要軍事據點,以防止這兩個國家再次走上侵略的道路。為了防止侵略,只靠建立幾個擬議中的機構是不夠的,必須有權在歐洲和遠東佔領重要的戰略據點,包圍德國和日本,在它們出現發動侵略的危險時,就把它們打下去。

二戰結束後,在中、蘇、美、英、法等國的倡議下,一個旨在維護世界和平的國際組織--聯合國宣告成立。當時的中國、蘇聯、美國、英國和法國,順利成章地就成為聯合國的創始國和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

新中國成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為代表全中國人民的惟一合法政府,理所應當地享有中國在聯合國的席位。但是,由於美國的阻撓,新中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一直被逃到台灣的蔣介石集團非法佔據。

中國政府為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進行了不屈不撓的鬥爭。隨著新中國的國際威望不斷提高,越來越多主持正義的國家,支持中國重返聯合國。1971年10月25日,在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的第26屆聯大上,恢復新中國在聯大的合法席位和驅逐台灣國民黨集團代表的提案,以壓倒多數被通過。中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終於被承認了。這是中國和廣大主持正義的國家長期鬥爭而取得的重大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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