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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員工工作截止日後又以曠工違紀辭退被判違法

為實戰而來 提升HR實操技能

SUMMARY摘要

單位告知員工最後一個工作日並辦理交接,後又以員工曠工提交虛假假條為由辭退不符法律規定,被判繼續履行。

類別/關鍵詞

勞動爭議/勞動合同糾紛/繼續履行/協商/曠工/虛假假條/懷孕/違紀/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日,劉某入職北京美亞益家醫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亞公司),雙方簽訂了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1日勞動合同,擔任市場推廣主管職務。

2015年12月21日,美亞公司向劉某送達了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為:「現因你2015年12月11日提供虛假的潞河醫院診斷證明欺騙公司,事實上存在曠工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公司管理層批准,依法與您解除原勞動合同。」

後,劉某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中原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該委駁回其請求後,劉某不服,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勞動者訴稱:我於2015年12月8日與美亞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當時沒有協商成功,美亞公司說讓我干到12月8日就不用去上班了,12月9日、10日我就沒有去上班。2015年12月11日我查出懷孕,當天將檢查化驗單交給了美亞公司,美亞公司說讓我回家等通知,2015年12月23日我收到美亞公司郵寄的解除通知書,其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違法。

用人單位辯稱:2015年12月8日我公司認為劉某不適合市場推廣主管崗位,跟劉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及補償的問題,劉某同意了,但是劉某說因為需要交接工作,要求在12月11日在解除協議簽字。劉某在12月9、10日就沒有來上班。在12月11日劉某就拿著化驗單及假條交給了我公司。經我公司核實假條是假的,我公司就向劉某郵寄了解除通知。

法院認為

關於勞動關係解除,美亞公司於2015年12月21日以劉某曠工及提交虛假診斷證明為由解除與劉某之間的勞動合同。關於曠工,美亞公司主張2015年12月8日雙方就解除協商一致後,劉某沒有在解除協議上簽字,故雙方沒有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劉某應該繼續上班。美亞公司與劉某於2015年12月8日就勞動關係解除問題確實進行過協商,但雙方未簽署達成一致意見的書面文件。劉某提交的美亞公司給其送達的電子郵件顯示「2015年12月8日為您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美亞公司認可真實性,劉某此後未提供勞動。2015年12月8日以後劉某與美亞公司實際進入一個雙方協商勞動關係解除事宜的狀態,美亞公司在郵件中告知劉某2015年12月8日為其最後一個工作日,此後又以劉某於2015年12月8日以後曠工為由解除了與劉某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關於診斷證明,美亞公司已通知劉某2015年12月8日為其最後一個工作日,美亞公司以日期為2015年12月9日的診斷證明為虛假為由解除勞動關係缺乏依據,且劉某不認可該份診斷證明為其開具。美亞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通知劉某上班而劉某拒不上班的證據。劉某於2015年12月11日向美亞公司提交了化驗單顯示劉某懷孕,美亞公司於2015年12月21日向劉送達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應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劉某與美亞公司於2015年7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至2018年6月30日,法院對劉某關於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故判令雙方繼續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實務要點

本案中用人單位看似有點冤,但究其原因還是勞動人事管理存在漏洞所致,針對此案,作如下分析:

首先,用人單位與員工已經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協商達成初步意見,此時單位應儘快落實,與員工簽訂解除協議,在解除協議未簽訂前,不要單方對勞動關係中的實質問題作出單方決定。本案中,雙方尚未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就單方對勞動者的最後工作日做出了決定,這一點匪夷所思。其次,在雙方簽訂解除協議後,可以再安排其進行工作交接,不一定非要交接完工作後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而本案用人單位的做法恰恰相反,最終員工在3天後檢查出懷孕,導致雙方解除勞動關係事宜無法協商解決,單位完全處於被動局面。

再次,本案中用人單位對於員工的勞動關係處置太隨意。在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未果,員工又懷孕的情況下,單位應改變方式,繼續與其協商,達成新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而不是強行單方解除懷孕員工。退一步講,即使雙方無法達成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可以要求該員工返崗工作,不要對懷孕員工存在偏見和歧視,只要其提供正常勞動,單位應對懷孕女工一視同仁,這樣就不會有任何法律風險。

最後,再次提醒用人單位,在對勞動關係作出處置的時候,不管是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還是解除違紀員工,一定要做到穩、准、快。這需要HR有相當的理論基礎和實操經驗,我們的培訓課程中,有專門針對勞動關係處置方法的詳解,聽完我們系列課的HR,絕對會受益終身。

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案例來源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終9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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