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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會醉酒猝死,4名同飲者挨賠12萬!柳州喜歡喝酒的小心了!

柳州喜歡喝酒的小伙們注意啦!

又有人因為喝酒出事被告了,

忍不住酒癮,一頓酒「花」了幾萬塊!

對此,你們覺得法院這個判決,

合理嗎?

李某邀約朋友去喝酒,王某欣然前往。不料,把酒言歡後,王某出現嘔吐、昏迷,李某等人發現異常後,馬上撥打了120,但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後,王某的父母將4名同飲者告上法庭,索賠30萬元。

近日,南寧市江南區法院一審判決:4名同飲者分別擔責5%、3%、2%、2%的責任,共計賠償12萬元。其中,酒局的組織者李某擔責5%。

男子應邀赴酒局,醉酒引發心源性猝死

今年1月30日晚8時,李某在微信群里提議去喝酒,朋友吳某、韋某、莫某積極響應,4人一起來到西鄉塘區一家燒烤店,吃燒烤、喝酒。李某還打電話邀請王某。當晚10時左右,王某也匆忙趕來。

席間,5人以玩牌猜碼、誰輸誰喝的方式助興飲酒。王某與李某、吳某、莫某4人喝完兩瓶42度的白酒,韋某不勝酒力,獨自喝啤酒。5人一直喝到次日凌晨,便離開燒烤店,而後吳某、韋某自行回家。王某與李某、莫某相約到江南區吃夜宵,3人吃夜宵約20分鐘後一起回家。

網路圖片

當3人行至一網吧時,王某感覺不舒服,3人遂停下休息。王某突然嘔吐倒地並昏迷,李某、莫某為其清理了口腔內容物,守候在王某身邊。發現情況有異後,李某趕緊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但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後經鑒定,王某是具有明顯心臟病病變的患者。事發時,王某屬醉酒狀態。而當他處於醉酒狀態時,極易誘發病變急性發作致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結合王某飲酒後意識喪失,無自主呼吸、心跳、多器官急性淤血等急性死亡的病理改變等綜合分析,鑒定中心認定王某符合醉酒後高血壓性心臟病合併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急性發作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也就是心源性猝死。

失獨父母狀告同飲人,同飲人紛紛推脫責任

王某年僅28歲,是家中獨生子,王某的死亡給其父母造成巨大的打擊。只是去喝個酒,居然丟了性命,王某的父母認為,如果沒有喝酒的行為,王某就不會出事。王某父母遂將李某等4名同飲人一起告上江南區法院,索賠30萬元。

王某的父母說,李某等4人在飲酒的過程中有猜碼、玩牌等故意勸酒行為。且4人未對醉酒的王某盡到必要的照顧、幫助、提示義務,致使王某醉酒後心源性猝死,4人對王某的醉酒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們應對王某的死亡連帶承擔30%的責任。

網路圖片,與文無關

而4名一起喝酒的朋友感覺很冤。李某說,他對王某隻是一般性邀約,並無強迫性質。喝酒期間,4人也沒有任何強制性勸酒行為。在王某身體不適時,他們已盡到了提醒、照顧義務,並及時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王某的死亡屬於意外事件,與他們無關。況且,王某患有心臟病,他在對自身身體狀況了解的情況下,對飲酒量沒有進行合理把控,存在一定過錯,應對其行為承擔全部責任。

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同飲人被判賠12萬元

法院認為,共同飲酒作為社會交往的一種方式,不為法律所禁止。但因共同飲酒而使飲酒者陷入醉酒等人身危險時,共同飲酒人應負有相應的注意及安全保障義務,應對醉酒人充分履行提醒、勸阻、照顧、護送等義務,否則構成不作為侵權。

該案經鑒定,王某是醉酒後心源性猝死。王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己的身體狀況和飲酒量應有充分認知和控制力,對過量飲酒產生的後果應有充分的預見。但其在飲酒過程中對自身安全未予注意,未充分預見後果和自我控制,以致醉酒誘發自身疾病急性發作而死亡。對此,王某負有主要責任。

網路圖片,與文無關

李某等4人作為共同飲酒人,應當知道過量飲酒所具有的危險性,應負有相互注意及提醒、勸阻的義務,但卻疏於履行義務。而以玩牌猜碼、誰輸誰喝的方式相互勸酒,以致王某過量飲酒,因醉酒誘發病變急性發作而猝死,對此,4人負有一定責任。

而李某、莫某在與王某吃夜宵及同行過程中,未及時關注王某的身體狀況,在王某嘔吐倒地並昏迷時,未在其病發的第一時間送醫並與其家人聯繫,逾半小時後才撥打急救電話,二人沒有充分履行對共同飲酒人的照顧、救護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還認為,李某作為飲酒的組織者,應負有比其他共同飲酒人更高的注意及安全保障義務,其明知王某平時只喝啤酒,事發當晚改飲大量白酒,卻未加以提醒、勸阻,李某對此負有一定責任。根據李某等4人的責任大小,法院判決李某承擔5%的責任,莫某承擔3%的責任,吳某承擔2%的責任,韋某承擔2%的責任,分別賠償王某父母5萬元3萬元2萬元2萬元,共計12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看到這,小編已經心慌慌了,

難道喝個酒還得帶上健康證、病例證不成?

有人問了:聚餐前簽個免責書,有沒有用呢?

小編可以很負責任地告訴你,

這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下面這些聚會喝酒的行為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近年來一些法院的判例,以下幾種情形共同飲酒人要承擔相應責任:

1. 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有沒有不用負責的方法,

有,不去喝酒了唄!

編輯:嘿森林

來源:當代生活報、柳州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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