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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雲駕校教練車被追尾 學員臉被撞「塌」了

6月12日,這是劉某海車禍後第二次住院治療。

「一周前受傷處起了一個小包,慢慢腫起來了,通過彩超檢查出裡面線頭感染,眼瞼膿腫。」劉某海說,「這次的入院費自己出的,之前還墊付了8000元左右。」

這個1996年出生的大學生之前怎麼也不會想到,學個車還能受傷。比臉上的傷痛更讓他痛苦的是「這筆費用找誰來承擔?」

教練車被追尾學員受傷兩次入院

6月12日,在南昌解放軍九四醫院,新法制報記者見到了劉某海,這是劉某海第二次入院治療。因手術可吸收線頭排斥,出現感染。

原本這個時候,他應該在江西師範大學科學技術學院的教室里上課的。

採訪時,從他的臉部看不出一絲表情,說話僅能微微張開一點嘴唇。「動不了,(臉部)裡面打了鋼板固定。」劉某海說,「現在左臉還是麻的,時不時出現一陣刺痛感。」

據劉某海介紹,現在的處境緣於一次練車發生的車禍。

「當時還有幾天就考科目三了,沒想到會出這樣的事情。」劉某海慨嘆道。

劉某海口中的車禍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為此,記者來到白雲駕校,據該次車禍發生時在場的教練樊某回憶說,「4月7日,劉某海向他預約了科目三的練車。」

4月10日,劉某海如期而來。在天祥大道上開始練車,這也是當地交管部門核定的練車地點。

「事故發生在當日15時許。當時,我坐在副駕駛座。劉某海坐在車的後排,開車的是另一位女學員萬某,誰也沒想到會被追尾。」樊教練回憶說,下車後他立即確認所有學員的傷勢情況。

「其他人都是輕微的擦傷或驚嚇,只有劉某海捂住臉說自己可能毀容了。」樊教練說。

「我臉部被撞向一個學員的後腦勺,當時流鼻血頭暈眼前發黑,一摸左臉凹進去了。」劉新海如是說。

樊教練當即打電話叫來120,劉某海被送往解放軍九四醫院。檢查結果為顴骨,顴弓,眼眶骨內外壁骨折,一周後劉某海做了手術。

據劉某海提供的一份出院證明載明:「入院時間:為4月10日至5月17日。入院情況:患者被追尾致使頭部撞至旁人後腦勺,當即口腔,鼻腔流血,有過一次昏迷(約數分鐘),無逆行性遺忘,自覺面部及四肢傷區疼痛,無噁心嘔吐。面部表情痛苦,左側顴面部觸及塌陷感、骨摩擦感,觸痛明顯。口張重度受限,口張度1指。頭顱CT示左側顴弓、上頜竇諸壁、眼眶內外側壁骨折。」

劉某海稱,肇事司機潘某僅支付了首次住院的近8萬餘元手術及醫療費,住院期間他及家人在醫院陪護的生活費在最後1個星期就斷了,並表示後續賠償款要等出院後和保險公司及他們三方談賠付。

交警部門認定追尾方全責

「4月底,樊教練讓我去交警部門簽署交通認定書。」劉某海回憶說。

隨後,記者電話聯繫了負責此事的交管部門,據此次的交通事故的辦案交警左政稱,此案已經做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據南昌市公安交管局高新大隊提供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載明:「該事故地點為天祥大道。劉某海等人正乘坐的贛A某教練車練車,屆時,潘某駕駛贛A某小車與萬某駕駛的贛A某教練車,樊某為駕駛教練員,事發時坐副駕駛陪同,發生碰撞、事故至車輛受損,事故教練車輛受損,劉某海重傷,經認定潘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萬某、樊某、劉某海等人無責。」

據左政介紹,接到報案後,交警部門也猜測練車的路段是否屬於練車的制定路段。但經過核實事故發生的路段,是屬於駕校科目三上路練車路段。

協商不成賠償無著落

雖然事故認定了,劉某海卻高興不起來。原來,自簽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肇事方將車和駕駛證取出了後,對劉某海住院情況便不聞不問了。

劉某海還告訴新法制報記者,此前他在醫院住院時,就是他找肇事者協商。潘某堅稱,「要出院後和保險公司及他們三方談賠付。」

據了解,經過診療5月17日劉某海診斷顯示,「患者一般情況好,局部腫脹消退明顯,切合癒合可,左側眼眶下部麻木。」

出院後,劉某海找潘某協商賠款一事。「潘某又讓我單獨去找保險公司。」

潘某父親稱:「劉某海第一次住院,我們什麼都付了。」

據潘某父親介紹,經過一次協商,劉某海要求賠償6萬元,太離譜。他們接受不了,才堅持走法律途徑。

在這期間,情況又有了變化。劉某海告訴記者:「6月2日,我發現傷處起了一個小包,腫起來了,通過彩超檢查出裡面線頭感染,眼瞼膿腫。」

據劉某海介紹,入院前他給肇事方打過電話,結果對方並沒有回應。「直到入院也沒有出現。」

除此以外,讓劉某海不痛快的還有,白雲駕校沒有提出任何補償。他想不明白,自己來駕校學車,在學車過程中遭遇事故,難道駕校沒有責任嗎? 「這一次住院的所有費用都是我自己出的。潘某與駕校都沒有來過。」

「交警已經認定肇事方為全責,故我們的保險並沒有生效。」白雲駕校一甘姓副校長對記者說,「事故發生後我們都積極配合,也安排專門人員去看望了劉某海。」

傷者可申請調解或起訴索賠

江西農業大學法學副教授、律師高鵬認為,本案當事人疑惑的核心問題是「因肇事司機侵權造成自己的人身損害」,當事人是該向肇事司機請求賠償還是要求駕校賠償。

高鵬認為,劉某海作為駕校的學員,與駕校之間屬於民事合同關係,如果駕校違反合同約定的內容(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教練車在駕駛途中發生事故(單獨事故或承擔主要責任的事故)導致學員的人身或財產損失,就是一種侵權責任。但本案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是第三人(肇事司機)追尾造成的,公安交管部門也認定由第三人承擔全部責任,故駕校在本案中沒有責任,即便肇事司機不賠,駕校也沒有先行賠付的法律依據。

高鵬分析說,該事故的發生是在公共道路上。假設駕校是在劉某海沒有通過科目一的前提下乘坐教練車,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駕校對此責任事故的發生是需要和肇事司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如果駕校行駛的路線沒有按照公安交管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則要與肇事司機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高鵬認為肇事司機屬「侵權責任」。對於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依據侵權責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

如果劉某海與肇事司機在責任事故認定上沒有爭議,僅對賠償問題無法達成協議,可以請求公安交管部門調解(交通賠償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為10日),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即使經過公安交管部門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仍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時效為3年。

在訴訟中,可將肇事司機與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如果有上述假設中情況,則可同時將駕校列為共同被告。法院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轉載自:法報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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