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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凱:中國公民境外金融消費問題及建議

[提要] 境外金融產品日益豐富,中國金融消費者與境外金融機構聯繫日趨緊密,但是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現象與問題時有發生,金融消費者弱勢地位比較突出。中國金融消費者有必要及時了解境外金融消費的特點和潛在風險,提高金融消費的金融專業知識和認知能力,在消費權益遭受侵害時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關鍵詞:境外;金融消費;特點;問題

一、境外金融消費的內涵

英國是全球金融監管一體化機制先行者,在2000年率先頒布《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對金融消費內涵進行了比較詳細概述,金融消費主要指個人行為或者授權下所實施的境外金融產品的消費行為,其範圍僅限於境外金融市場領域的消費,同時境外金融消費者是為了購買境外金融產品以及經授權而實施類似行為的個人。從宏觀的角度來講,為了滿足生活家庭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只要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購買金融產品的個人都屬於金融消費者範圍。在行為主體上排除了機構投資者,普通百姓是市場中實施金融消費行為的主體。普通百姓積聚的資金數量有限、資金積累時間長、風險抵禦能力弱、資本金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偏大,金融風險對其生活所產生的影響遠高於機構主體,在投資地位和能力上遠不如金融機構,在金融消費中處於明顯弱勢地位。

二、境外金融消費的特點

(一)境外金融產品種類不斷創新。國際金融市場日新月異和金融產品日趨複雜,以新市場、新產品創新為主要表現形式的金融創新飛速發展,金融產品從單一產品發展到複合型金融產品,再到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繁榮。金融市場發展可歸結為金融產品創新的變革之路,比如從股債互換角度創新金融品種、從流動性角度增強金融工具變現能力、從風險轉移角度實踐貨幣及利率互換等。對於金融消費者而言,任何一種金融產品的創新在增加金融消費者可選擇機遇的同時,槓桿效應增加的風險也在成倍上升。

(二)境外金融產品結構設計和手段專業化強。金融機構針對全球金融消費者的需求,設計差異化的金融產品,金融產品結構創新造就了大量金融專業術語,以金融衍生品為代表的金融產品通過層層打包,設計日趨複雜,金融產品結構設計專業性有增無減。金融業規模日益壯大及銷售領域不斷擴展,金融機構無時無刻都在創造新的營銷策略和競爭方法,以致金融業營銷手段逐漸專業化。傳統的面對面營銷方式和新型的虛擬網路遠程營銷手段將長期共存,未來營銷手段的創新將成為金融機構收益增長的重要途徑。

(三)境外金融產品和消費具備無形性。與一般的實體產品相比,金融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時,在多數情況下產品都是無形的,比如期權交易、利率互換交易等產品。境外金融消費從單一的銀行存取款業務不斷向支付、理財、融資、投資等業務延伸,越來越多金融衍生品延展性與無形性更讓一般金融消費者應接不暇,這些金融產品看不見、摸不著,不採取任何具體物質形式來展示。

(四)境外金融消費交易手段電子化。金融消費者的國際地域分散特徵十分明顯,境外金融機構在向國際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時,需全盤考慮國際消費者的分散性和多樣性,儘可能地提高交易便捷性。推廣電子化交易成為國際型金融機構的重要解決途徑,國際金融機構使用互聯網平台、手機軟體以及POS交易終端等工具,有助於金融機構分銷渠道便利地延伸到全球金融消費者。

三、境外金融消費面臨的問題

(一)普通金融消費者的金融專業知識有限。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的金融專業知識不匹配程度日益加深,相對於金融機構早期研發的原始金融產品,目前金融衍生品專業化程度日益加深,對金融消費者的知識結構和專業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但是,金融消費者的專業水平通常不高,除了少數精於投資的個人和少數企業財務人員外,多數金融消費者對金融產品知之甚少。金融商品交易的專業性、無形性、高風險性等特徵導致金融消費者在交易中處在明顯的弱勢地位,處於弱勢方的金融消費者最終會做出錯誤判斷和決策。

(二)金融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在購買金融產品時,金融消費者面臨高額回報和收益,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不高,忽視金融交易背後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在金融監管日益完善和規範的金融體制下,監管層要求產品風險應納入交易合約或者交易合同中,但是金融機構會將這些風險因素以細微的文字印於複雜條款中,導致多數金融消費者難以發現。目前一個普遍的現象是,金融消費者通常接受到具有一定促銷和誘導性的二手金融消費信息。

(三)金融機構隱瞞與誤導導致雙方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為了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通常會把對有利於自己的金融產品信息對外公開公布,有意隱瞞或者延遲發布對金融消費者有利的信息。金融機構作為產品供給方,故意誇大金融產品的收益,宣傳和詳細介紹產品的優勢,但是對於該產品投資風險和不利因素一帶而過。以致發生金融糾紛時,金融消費者在理賠時遭遇陷入困境。實踐證明媒體上大量的投資諮詢信息都是無效信息,這使金融消費供求雙方信息不對稱情況進一步加劇。

(四)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的社會地位不匹配。對於金融機構來說,能向國際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的機構通常是集團化大型金融公司,具備資金實力強、專業從業人員數量多等優勢。金融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和金融機構處於強勢地位的狀況,沒有得到有效改變,金融機構使用預先制定的符合自身利益的格式合同,不合理地分配合同風險。近年來,金融機構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欺詐消費者行為等現象屢見不鮮。

四、建議

(一)成立獨立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機構。獨立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機構應該是一家行政機構,不同於消費者保護協會或行業協會,也有別於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監管職能。專門負責和協調我國公民境外金融消費糾紛,獨立的保護機構不僅明確了機構的權利與責任,而且降低了部門間協調成本,避免多頭管理帶來的權責不清等問題。

(二)加強金融消費者的金融教育和培訓。我國金融消費者急需充分了解金融產品的特徵,根據自身經濟狀況、支付能力、抗風險能力做出理性消費和合理決策。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機構通過金融宣傳、培訓、講座等一系列措施,告知金融消費者消費權利、投訴範圍、投訴渠道等,全面提高中國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在消費權益遭受侵害時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定期收集與發布境外金融消費信息。鑒於國際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和消費方式層出不窮,普通金融消費者很難在短時間內理清金融市場發展變化,建議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發揮自身專業優勢,定期收集與發布境外金融消費信息,為金融消費者提供信息諮詢服務,進而拓寬金融消費者獲取信息的途徑。

主要參考文獻:

[1]高小瓊.建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協調機制[J].中國金融,2012.2.

[2]李明奎.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制度建設[J].中國金融,2010.12.

[3]呂炳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之構建[J].金融與經濟,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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