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金協會下發機構退出指引:網貸機構應為出借人提供有效反饋與表決渠道
藍鯨財經旗下,專註互聯網金融領域獨家報道,大大集團、中晉、快鹿、鏈家金融、海通布局互金等獨家線索均已10萬+並引起大量媒體跟進。藍鯨是重要財經資訊門戶+財經記者工作平台,擁有150家媒體傳播資源,每天有近萬名記者在藍鯨平台工作。
今日,北京互聯網金融協會向網貸平台下發了《北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草案)》(下稱「指引」)。
指引分為7章共三十條,適用於網貸機構主動終止網貸業務、退出網貸行業,包括業務轉型、依法解散、依法破產等。指引以依法進行、市場化運作、優先保護出借人、政府監管、協會監督為五大基本原則。
指引要求,網貸機構決定清理網貸業務、退出網貸行業的,應依照如下六個步驟進行退出工作:
(一)成立退出工作組;
(二)清理存量業務、客戶、公司財產等,分別編製存量業務清單、出借人清單、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編製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
(四)在網貸機構官網、協會官網及其他渠道發布業務清償和退出公告;
(五)組織實施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落實出借人資金清償和清退,妥善處理存量項目,按照退出方案穩妥推進退出工作;
(六)結束清退工作,終結網貸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第十六條首次提出,針對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網貸機構應為出借人提供有效的反饋與表決渠道,包括但不限於電話、郵件、出借人代表人會議等渠道。
此外,指引第二十四條還指出,出借人自願採用自行催收的,網貸機構應及時將合同等資料提供給出借人,為出借人提供協助和支持。
最後指引還明確了退出工作的時間點:網貸機構應當在退出工作組組建後十日內通知出借人,並在機構官網、協會官網及其他渠道發布公告,出借人應當自接到通知後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出借人應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退出工作組申報其債權。
對於未按照方案退出,造成不良影響的網貸機構,該指引指出,協會將按照分類處置的要求,報送相關部門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報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下附:《北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草案)》全文
北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指導、規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主動退出網貸業務,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貸機構及其他網貸業務參與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實現網貸機構平穩退出,根據《民法總則》、《合同法》、《公司法》、《破產法》、《刑法》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做好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網貸機構主動終止網貸業務、退出網貸行業,包括業務轉型、依法解散、依法破產等。
第三條基本原則
(一)依法進行
網貸機構終止、清理、清退網貸業務,制定和實施退出方案,應依法合規進行,杜絕違法違規犯罪行為。
(二)市場化運作
網貸機構制定退出方案時應遵循市場化原則,運用市場手段選擇合適的退出路徑,鼓勵網貸機構優先採用併購重組方式化解風險、退出網貸行業。
(三)優先保護出借人
網貸機構應積極穩妥地做好退出相關工作,合理處置不良資產,妥善清退出借人資金,貫徹出借人保護優先原則,預防發生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四)政府監管
網貸機構退出網貸業務應接受銀保監局、金融局(辦)、工商局、稅務局、網信辦、通信局、公安局等國家機關的監管,接受監管機關的調查,服從監管機關的指示和要求。
(五)協會監督
網貸機構退出網貸業務應接受協會的指導和監督,如實向協會反饋面臨的逾期風險和退出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協會根據網貸機構風險隱患的嚴重程度,分類制定相應的關注等級,並通報區、市金融局(辦)及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章 業務退出程序
第四條網貸機構決定清理網貸業務、退出網貸行業的,應按照如下步驟進行退出工作:
(一)成立退出工作組;
(二)清理存量業務、客戶、公司財產等,分別編製存量業務清單、出借人清單、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編製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
(四)在網貸機構官網、協會官網及其他渠道發布業務清償和退出公告;
(五)組織實施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落實出借人資金清償和清退,妥善處理存量項目,按照退出方案穩妥推進退出工作;
(六)結束清退工作,終結網貸業務。
第五條網貸機構決定清理網貸業務、退出網貸行業的,應在決定做出後三日內組建退出工作組,開始退出工作。退出工作組應由網貸機構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協會代表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人員組成。
在業務退出過程中,退出工作組為網貸機構的管理機構。
第六條網貸機構應清理並編製存量業務清單,包括但不限於:借款人、借款金額、待還金額、到期時間、是否正常還款、是否存在抵押物(擔保情況)、清收情況等,並根據是否到期、是否正常還款、是否存在抵押物(擔保情況)、清收處置情況等信息編製分類匯總表,對於已形成不良、已可確認為損失的業務分別予以標註。
第七條網貸機構應對出借人信息進行統計,編製出借人清單,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份證號碼、出借金額、地域、到期金額、未到期金額、出借項目等,並根據活躍度、出借金額等信息編製分類匯總表,對於大額出借人予以標註。
網貸機構應當在退出工作組組建後十日內通知出借人,並在機構官網、協會官網及其他渠道發布公告,出借人應當自接到通知後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出借人應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退出工作組申報其債權。
第八條網貸機構最遲應在啟動退出工作後三十日內完成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的編製。
退出方案應至少包括以下部分:
(一)存量業務情況,金額、筆數、出借人數等;
(二)清償方案,清償資金來源、清償步驟、清償周期;
(三)存量業務處置計劃;
(四)業務清償和存量業務處置團隊組成;
(五)網貸機構股東、實際控制人、高管承諾。
第九條網貸機構決定清理網貸業務、退出網貸行業的,應當在作出決定當日關閉發標、放款及出借人充值、投標等功能,保留還款、提現等功能的持續運行。
在退出方案實施期間,網貸機構不得註銷,不得開展新業務,經營地址不得搬遷,網站不得關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失聯。
第十條在業務退出方案實施過程中,發現有違法犯罪線索的,協會將依法協助監管機關進行查處,協助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第三章 退出備案與資料報送
第十一條網貸機構在作出清理網貸業務、退出網貸行業的決定後,應及時向銀保監局、金融局(辦)、工商局、稅務局、網信辦、通信局、公安局等國家機關及協會、存管銀行報備。
網貸機構應加強同監管機關的溝通,接受監管機關的監管。
網貸機構應加強同協會的溝通,向協會提供各類風險隱患信息,反饋退出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接受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網貸機構在作出退出方案後,應及時向金融局(辦)及協會報送如下資料:
(一)網貸機構基本情況說明
包括但不限於:註冊信息、股東信息、備案信息、高管團隊、分支機構與關聯企業信息、官網與APP信息、其他相關信息。
(二)退出決定及退出原因說明
(三)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
(四)存量業務清單
(五)出借人清單
(六)財產清單
(七)業務風險分析報告
明確風險隱患、已有風險、或有風險、風險敞口等。
(八)財務審計報告
從業三年(含三年)以上的,提交近三年的財務審計報告,如無審計報告,報送近三年財務報表;從業未滿三年的,按照實際從業年限提交。
(九)應急預案
包括但不限於:網站公告計劃、諮詢協商渠道、出借人溝通與接待方案、協商與糾紛解決領導小組等。
(十)經簽字(蓋章)的股東承諾,經簽字的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財務負責人承諾
承諾需包括但不限於如下內容:
1、承諾將忠實執行退出方案,忠實履行對出借人的責任;
2、承諾將真實、準確、完整地上報機構經營狀況、風險狀況,不瞞報、不虛構;
3、承諾將及時上報退出方案執行過程中碰到的各類問題、新增風險因素等;
4、承諾將及時上報對退出方案的任何更改、變動。
(十一)其他相關資料
如有半年內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合規法律意見書、合規審計報告需作為參考資料一同上報。
第十三條網貸機構在完成業務清償後,應編製清償報告,除在官網及APP上公告外,還應向金融局(辦)、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及協會報送,取得金融局(辦)、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及協會的確認。
經過銀保監局、金融局(辦)及協會的確認後,網貸機構方可退出網貸行業,進行業務轉型或清算註銷。
第四章 金融消費者保護
第十四條網貸機構應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及時將退出決定、退出工作組組成、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等相關信息在官網、APP、協會官網及其他渠道上進行公告,利於出借人獲知進展,避免恐慌,避免形成群體性事件。
第十五條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除在官網、APP、協會官網及其他渠道上進行公告外,應通過郵件、簡訊等形式送達到有效的出借人。大額出借人還需進行電話告知與溝通,確保大額出借人獲知相關信息並作出有效決定。
第十六條針對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網貸機構應為出借人提供有效的反饋與表決渠道,包括但不限於電話、郵件、出借人會議、出借人代表人會議等渠道。
第十七條在業務退出過程中,網貸機構可根據處置清收情況調整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但應按照上述第十四、十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公示並獲取出借人反饋。
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的變更與調整應及時報送金融局(辦)及協會。
第十八條網貸機構應編製債權債務關係表,列明借款人、出借人、待還金額、抵押(擔保)情況、逾期情況、清收情況等,置備於網貸機構經營場所,供出借人(或授權代理人)查閱及監管機關與協會查詢、調查。
網貸機構應妥善保管檔案資料,應出借人(或授權代理人)的申請提供業務檔案供其查閱,配合監管機關、協會查檔調查工作。
第十九條網貸機構應專門設立由高級管理人員牽頭的協商與糾紛解決領導小組,及時安撫出借人情緒,應對各類不穩定因素,防範和化解各類矛盾。
第二十條網貸機構應做好內部員工安撫工作,維護員工合法權益,避免因內部管理混亂造成不良影響,引發出借人恐慌。
第五章 業務處置
第二十一條網貸機構應妥善處置存量項目。
針對存在逾期風險或已逾期的項目,網貸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擬定處置方案,尋求各種有效途徑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置,最大限度地保護出借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條網貸機構應設立專門的、由高級管理人員牽頭的處置團隊。
網貸機構應根據處置需要,聘請律師事務所、不良資產處置機構等專業機構,加強項目處置力度,爭取應快回款。
第二十三條網貸機構應根據市場情況和市場化手段,採用多樣化的處置方式,包括但不限於:
(一)清收,包括自行清收和委外清收;
(二)出售;
(三)債轉股;
(四)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
(五)出借人自行催收;
(六)債權託管;
(七)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條出借人自願採用自行催收的,網貸機構應及時將合同等資料提供給出借人,為出借人提供協助和支持。
第二十五條網貸機構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未被採取凍結、查封等限制措施之前,網貸機構仍應按照處置方案推進業務處置與清償工作。
第六章 機構註銷
第二十六條業務清償終結並取得金融局(辦)、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及協會的確認後,網貸機構決定不再經營、註銷法人主體資格的,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網貸機構依法清算後,應將公司清算報告連同網貸業務清償報告報送工商局,申請工商局辦理企業註銷。
第二十八條網貸機構資不抵債,可依據《破產法》的規定進入破產程序,但在破產過程中仍應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妥善處理業務清償、處置以及其他退出事宜,維護業務的有效性,維護出借人的權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網貸機構應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參與業務清償和退出工作,對退出方案的合法合規性、法律風險等進行分析與提示,對資產、負債進行評估,出具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協助進行業務處置、資產變現,組織參與資金清償、清退等工作。
第三十條網貸機構應做好業務退出工作,按退出方案推進存量項目處置和清償工作,實現平穩退出,維護社會穩定。
網貸機構未按照方案退出,造成不良影響的,協會將按照分類處置的要求,報送相關部門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報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責任編輯:朱荻)


※糧庫全資子公司湖商貸疑涉非吸老闆失聯,兄弟平台惠盈理財和中青網投
TAG:互聯網金融電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