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文史 > 李清照可以向她的丈夫提出離婚嗎?

李清照可以向她的丈夫提出離婚嗎?

李清照

一些朋友應該聽說過,南宋女詞人李清照為了跟第二任丈夫張汝舟離婚,跑到衙門檢控張汝舟履歷造假,將張汝舟送上編管服刑之路,從而如願以償地擺脫了與張的失敗婚姻,為此,李氏本人也付出了「居囹圄者九日」的代價。這個離婚的過程可謂慘烈。那麼李清照有沒有可能與張汝舟以相對平和的方式離婚呢?

這涉及一個問題:宋朝的女性有沒有主動提出離婚的權利?

可能許多人都會認為,傳統社會只有「休妻」,不可能有離婚,妻子若「無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盜竊、妒忌、惡疾」,丈夫便可以無條件休掉她,這叫做「七出」。不過,按傳統禮法,又有「三不去」之說:「有所取無所歸(女性無娘家可歸),不去;與更三年喪(妻子曾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唐律疏議?戶婚律》規定:「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必須承認,這個「三不去」的禮法,只是對丈夫的休妻權作出一定約束,並不表示女性有主訴離婚的權利。

宋朝無疑還是一個男權社會,解除婚姻關係的主流方式也還是「休妻」,但在「七出」的休妻方式之外,唐宋時期的法律還承認一種夫妻協商式的離婚,叫做「和離」,按《宋刑統》的規定,「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意思是說,夫妻若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而私下協議離婚,政府不需要介入。

既然是夫妻協議離婚,那麼主動提出離婚的一方便有可能是妻子。換言之,在承認「和離」的民法制度下,女性擁有一定的主訴離婚權。請看兩個例子:宋人龐元英《談藪》載,「曹詠侍郎妻碩人厲氏,餘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與夫不相得,仳離而歸,乃適詠。」厲氏原來嫁與曹秀才,但因為夫妻感情不合,離了婚,改嫁給一位曹姓侍郎。

在敦煌出土的唐宋「放妻書」中,有一道是妻子阿孟與丈夫富盈的離婚協議,上面寫道:「今親姻村巷等,與妻阿孟對眾平論,判分離別,遣夫主富盈訖。」可以見出,這份「放妻書」實際上是「放夫書」,是妻子阿孟邀請了姻親、鄰居前來主持公道,見證夫妻離婚,將丈夫富盈「掃地出門」。

清代休書

除了承認「和離」的法律,宋朝還立法賦予女性在一定條件下主動解除婚姻關係的權利,這類前朝未有的新立法值得我們注意:

1)「在法:……夫出外三年不歸,亦聽改嫁。」丈夫若外出三年不歸家,妻子可以向官府申請解除婚姻。

2)宋真宗下詔:「不逞之民娶妻紿取其財而亡,妻不能自給者,自今即許改適。」丈夫若帶著財產離家出走,導致妻子生活無法自給,妻子可單方面解除婚姻,自由改嫁。

3)「在法,雇妻與人者,同和離法。」丈夫將妻子雇給他人為奴婢,妻子可提出離婚。

4)《慶元條法事類》規定:「諸令妻及子孫婦若女,使為娼,並媒合與人奸者,雖未成,並離之;雖非媒合,知而受財者,同。」丈夫如果強迫妻子為娼,妻子可以離婚。

5)《慶元條法事類》又規定:「(妻子)被夫同居親強姦,雖未成,而妻願離者亦聽。」妻子如果被丈夫的同居親屬強姦,即使強姦未遂,妻子也有權要求離婚。

6)古時婚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過宋朝在編敕中規定:「諸定婚無故三年不成婚者,聽離。」男女雙方訂婚後,如果男方三年內無故不履行婚約,女方可以單方面解除婚約。

7)「在法:已成婚而移鄉編管,其妻願離者聽。」丈夫犯罪,被判「移鄉編管」之刑(即強制移送他鄉服役),妻子若提出離婚,將得到法律的支持。

我們應該怎麼評價上述七條新立法呢?如果說,傳統的「七出」禮法強調了丈夫的休妻權:在七種情況下,丈夫可以單方面解除婚姻,不管妻子是否願意;而宋朝的新立法則是對妻子主訴離婚權的承認:在另外七種情況下,妻子也可以單方面提出解除婚姻,不管丈夫是不是同意。這是對「七出」的抗衡。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宋朝立法的進步,不但相對《唐律疏議》是進步,相對明清律例而言也是進步。換句話說,不管與之前的唐朝相比,還是跟之後的明清時期相比,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宋朝女性都擁有更多的主訴離婚權。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吳鉤 的精彩文章:

鴉片戰爭前,那些企圖打開大清門戶的西洋商人

TAG:吳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