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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淞滬停戰協定》的具體內容是什麼?有什麼嚴重的後果?

原標題:《淞滬停戰協定》的具體內容是什麼?有什麼嚴重的後果?


在淞滬前線依舊可聞的槍聲中,中日應國聯決議之要求實行停戰,但中日雙方的增援部隊依然不斷地向淞滬地區集結。3月14日日軍第十四師團繼續開到吳淞。


淞滬前線


中日雙方在英國公使蘭浦森斡旋下開始就上海問題進行非正式會談。日方答應將第十一師團及第二十四混成旅調返回國。中方也同意撤兵,將軍隊轉調內戰「剿共」前線。



簽約現場

3月24日中日開始正式會談, 5月5日中日簽訂了《上海停戰協定》。其全文如下:


第一條:中國及日本當局,既經下令停戰,茲雙方協定,自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確定停戰。雙方軍隊盡其力之所及,在上海周圍,停止一切及各種敵對行為。關於停戰情形,遇有疑問發生時,由與會友邦代表查明之。


第二條:中國軍隊,在本協定所涉及區域之常態恢復、未經決定辦法以前,留住其現在地位。此項地位,在本協定附件第一號內列明之。


第三條:日本軍隊撤退至公共租界,即虹口方面之越界築路,一如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變之前。但鑒於須待容納之日本軍隊人數,有若干部隊,可暫時駐紮於上述區域毗連地方。此項地方,在本協定附件第二號內列明之。


第四條:為證明雙方之撤退起見,設立共同委員會,列入與會友邦代表委員會。該委員會並協助布置撤退之日本軍隊與接管之中國警察間移交事宜,以便日本軍隊撤退時,中國警察立即接管。該委員會之組織,及其辦事程序,在本協定附件第三號內訂明之。

第五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發生效力。


本協定用中、日、英三國文字繕成,如意義上發生疑義時,應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訂於上海。


外交次長郭泰祺


陸軍中將戴戟

陸軍中將黃強


陸軍中將植田謙吉


特命全權公使重光葵


海軍少將島田繁太郎

陸軍少將田代皖一郎


見證人:依據國際聯合大會,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三月四日決議案協助談判之友邦代表:


駐華英國公使蘭浦森


駐華美國公使詹森


駐華法國公使韋禮德


駐華意國代辦使事齊亞諾



郭泰祺


這份淞滬停戰協定,嚴重損害了中國主權。由此協定,日本軍隊可以留駐上海,因此日軍得以在上海地區大量修建軍事設施,在後來的八一三戰役中給中國軍隊造成極大的損失。根據停戰協定中國軍隊只能駐紮於崑山、蘇州一帶,在未公布的附件中,更是註明中國軍隊只能駐紮於浦東及蘇州河以南地區,國民政府對日本人如此苛刻的要求都一一應承,這說明其為貫徹「攘外必先安內」的政策不惜犧牲民族利益,所謂「一面抵抗一面交涉」的政策只是暫時性的對應措施。


其後,英勇抗戰的第十九路軍被調離了上海,駐紮南京、鎮江、常州一線,後又被調往福建投入「剿共」。國民政府甚至答應了日本人要求取締抗日活動的條款,只是礙於國人的反對未敢公布。《上海停戰協定》簽訂後,侵略上海的日軍於7月撤回了日本,中國軍隊亦被調往各地「剿匪」,蔣介石又開始全力去對付中國共產黨和其他政治對手。


馬振犢、陸軍:《抗戰正面戰場啟示錄——八一三淞滬抗戰》


編輯:浙江大學近現代史碩士生蕭宸軒


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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