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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疫苗事件,長生生物涉嫌何種犯罪?葯監部門有無失職?

上周六(7月21日),隨著原南方周末記者獸爺的文章《疫苗之王》刷屏,長春長生生物公司的問題疫苗事件暴露在公眾面前。

在短短一周內,長生生物兩次被曝疫苗造假:

7月15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通告稱,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生生物)生產的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生產,編造生產記錄和產品檢驗記錄,隨意變更工藝參數和設備,嚴重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行為。

國家葯監局已要求吉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回這批疫苗生產企業長生生物的藥品GMP證書,責令其停止狂犬疫苗的生產,並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立案調查。

7月19日,長生生物發布公告稱,收到了吉林省食葯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原因是一批「百白破」聯合疫苗(批號201605014-01)「效價測定」項不符合規定、是劣葯,被罰款總計344.29萬元。這批25萬支疫苗,全部銷往了山東。

經山東省衛生計生委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核查,截至目前,長生生物不合格百白破疫苗接種涉及兒童累計21萬人次。

長生生物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疫苗之所以能夠起作用,關鍵就在於疫苗的效價。如果疫苗效價低或者無效,接種之後將無法起到對人體的保護作用。而狂犬病發病的死亡率幾乎百分之百,注射失效狂犬病疫苗無異於殺人。

有關部門宣稱這批造假的狂犬病疫苗「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只是失效。但是,狂犬病一旦發病,死亡率幾乎是百分之百。目前除了立即注射疫苗外,沒有任何有效治療方法。被貓狗咬傷才會去注射狂犬病疫苗,如果貓狗真的攜帶狂犬病毒,注射失效疫苗的後果,實在太可怕了!由於長生生物的狂犬病疫苗佔全國四分之一,那麼全國25%注射狂犬病疫苗的人,都可能存在高風險。

人民日報嚴厲發聲:「連狂犬病疫苗也敢造假,既膽大包天,又傷天害理。」

「百白破」聯合疫苗,是一種兒童疫苗,用於預防百日咳、白喉、破傷風三種疾病,接種對象為3-24個月齡兒童。百白破聯合疫苗屬於國家強制接種疫苗。幾乎每個孩子都要接種。我相信,這兩天有無數的孩子家長,在恐慌中翻找自家孩子的疫苗接種本,看是否接種過長生生物的疫苗。由於長生生物在全國疫苗的市場佔有率非常高,所以中招的家長應該不在少數。

然而,讓人匪夷所思的是,根據通報,吉林省食葯監局早在去年10月27日就已對此立案調查,長生生物作為一家上市公司,卻從沒有在之前的公告及2017年年報中對此予以披露。一直拖了近9個月,直到7月19日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才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該條對何謂「重大事件」,做了列舉式的規定,其中第11項就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對於上述規定中的「立即披露」的「立即」的時限,《管理辦法》並未作出規定。但是《管理辦法》第71條對「及時」作出解釋,「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從文義解釋角度,顯然「立即」要比「及時」的時限更短。

早在去年10月27日吉林省食葯監局就對長生生物立案調查,但直到9個月後,才披露該事件,並承認百白破生產車間已經停產,已經嚴重違反上述立即披露的規定。

長生生物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發生重大遺漏的,應當按照《證券法》第193條處罰,即由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長生生物及直接責任人涉嫌何種犯罪?

長生生物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葯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這兩起疫苗造假事件,首先讓人想到的就是「生產、銷售假藥罪」。《藥品管理法》第48條規定,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為假藥。而根據目前公開披露的信息,上述疫苗是在生產記錄中造假,導致有效成分含量不達標或不含有效成分,而非成分種類不符。

因此,長生生物就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當然,如果葯監部門在已啟動的調查中,發現長生生物在疫苗造假過程中添加其他成分,則可能構成本罪。

長生生物的涉案批次「百白破」聯合疫苗,被吉林省食葯監局認定為劣葯,大概率情況下,涉案批次狂犬病疫苗也會被認定為劣葯。

但是,和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危險犯(即足以存在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不同,生產、銷售劣葯罪屬於結果犯,僅有生產、銷售劣葯的行為是不足以認定構成生產、銷售劣葯罪,還應當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8條,「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長生生物和葯監部門均聲稱未造成嚴重後果,那就也不能以生產、銷售劣葯罪追究該公司的刑事責任。除非將來證實上述疫苗造成接種者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

如果確如葯監部門所,只是疫苗失效,而非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更不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了。

那麼,作出被人民日報批評為「既膽大包天,又傷天害理」的惡劣行徑的長生生物,難道不構成刑事犯罪嗎?

我認為,長生生物很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刑法》第149條作出了一個兜底性的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140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生產、銷售劣葯,對人體健康未造成嚴重危害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劣葯罪,但如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依照《刑法》第140條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而長生生物涉案批次的25萬支百白破聯合疫苗全部銷往山東,銷售金額85萬多元,遠遠超出5萬元的立案標準,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量刑標準,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至於涉案批次的狂犬病疫苗並未銷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也即,如果涉案批次的狂犬病疫苗貨值達到15萬元,也可認定長生生物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

疫苗造假事件,葯監部門涉嫌嚴重失職

此前,由於長生生物繫上市公司,深交所向其發出關注函,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吉林省食葯監局早在2017年10月27日已對公司予以立案調查,請說明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時的情形。長生生物於7月22日回復深交所,稱經公司自查,未曾收到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立案調查通知書。

如果屬實,吉林省食葯監局何以未出具立案調查通知書?

疫苗安全涉及不特定人群的公共利益,公眾具有知情權。吉林省食葯監局早在去年10月27日已對此立案調查,卻遲遲不作公開?在已知涉案問題疫苗全部銷往山東後,山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計委、食葯監局也從未作出信息公開,公眾不知道這批疫苗到底去哪了?是否已經封存?多少流入市場?多少孩子注射了問題疫苗?有沒有孩子因注射問題疫苗影響健康?有沒有救濟渠道?

直到事件曝光後的7月22日,山東省疾控中心才姍姍來遲,公布這批疫苗的流向:流向濟南、淄博、煙台、濟寧、泰安、威海、日照、萊蕪等8個市,已接種247359支,損耗、封存5241支,涉及兒童215184人。

山東省疾控中心負責人稱,「早在2017年11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布長春長生公司效價不合格百白破疫苗後,山東省立即行動,第一時間停止接種,並在三天內查明了相關批次疫苗的流向、庫存、受種兒童及接種情況,封存了該批次未使用疫苗,同時開展風險評估工作。」既然早在去年11月已經內部通報,為什麼當時不向社會公開呢?

我獲得內部文件顯示,早在去年11月山東省食葯監局已內部通報問題疫苗,該文件明確標註「不予公開」,拒絕向社會公開。

長生生物的疫苗造假事發,源於內部人士舉報。如果沒有內部人士的舉報,這一切還能被曝光嗎?想想真是細思恐極啊!這說明,吉林省食葯監局的常態化監管,已經完全失效。而山東省食葯監局,則是刻意隱瞞真相。追究涉事葯企的刑事責任固然重要,但如果葯監部門的繼續如此失職乃至瀆職,類似事件依然會不斷上演。

周筱贇

2018年7月22日至23日

廣強律師事務所系由刑事大要案辯護律師王思魯領銜的、致力於全國性重大複雜疑難刑事案件有效辯護的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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