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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一聊唐宋王朝的禁酒令

原標題:聊一聊唐宋王朝的禁酒令


酒文化作為中華民族飲食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國古代具有鮮明的政治特色。這主要表現在中國古代統治者通過國家權力對社會的酒事行為、酒事活動進行強制性的干預,並頒布一系列酒禁詔令實行酒政限制。


在中國歷史上,酒禁現象始於部落聯盟時期的大禹時代,西周開國之初頒布的《酒誥》則被視為我國古代第一部酒政禁令。西周以後,歷代的統治君主均以詔令形式頒髮禁釀禁配禁飲的「酒禁」政策,並利用國家權力強制施行。 唐宋兩代雖有酒禁,但酒禁政策有所不同。唐立國伊始,高祖「以谷貴禁關內屠配」下令禁酒,此後太宗、武則天、玄宗當政期間稍有鬆弛,不禁止群飲,並多次賜酣。


但在唐中晚期酒政發生了很大變化,此時政府一面禁止製造和銷售酒,另一面又實行榷酒政策,對酒課以重稅。而有宋一代,酒稅成為國家一項重要財政收入,政府為了獲取更多稅銀,甚至還有暗中鼓勵人們飲酒。就唐宋兩朝的酒禁而言,本文主要圍繞其共性之處進行探討。


在以農業作為立國之本的中國古代,糧食的多少關乎國家的穩定。酒的釀製需要以糧食作為原材料,為節約糧食而頒布的酒禁在唐宋時期屢見不鮮。同前文所引,唐高祖武德二年乙卯,「以谷貴,禁關內屠配」。高宗咸亨元年八月庚戌,「以谷貴禁酒」。玄宗時又因鬧饑荒而禁酒「玄宗先天二年十一月禁京城酤酒歲飢故也」。宋太祖立國之初也因谷貴缺糧於「建隆二年夏四月庚申班貨造酒麴律」,禁止私市酒麴以及以私酒入城。建隆三年太祖又修酒麴之禁,禁止私造及持私酒入官沽地。


此時酒禁最重要的原因,是因為糧食的匾乏,如果一旦糧食有盈餘,朝廷便解除酒禁之令,仍依常式。唐肅宗至德三載三月辛卯「以歲飢,禁配酒,麥熟之後,任依常式」。在其它文獻中載有相同內容:

「為政之本,期於節用。今農功在務,凜食未優,如聞京城之中,酒價尤貴。但以曲粟之費,有損國儲,游惰之徒,益資廢業。其京城內配酒,即宜禁斷,麥熟之後,任依常式。」



早在部落聯盟時代酒就被大禹認為是「亡國之物」,西周時的《酒誥》更是受到歷代統治者的推崇。傳統儒家酒德觀認為,飲酒不僅會使民眾敗德傷性,而且還會讓國君亡國,君主們常常以此為鑒頒布禁酒詔令。唐高祖曾下《禁屠配詔》:「酒醒之用,表節制於歡娛。……然而沉湎之輩,絕業忘資,惰窳之民,騁嗜奔欲,方今烽隧尚警,兵革未寧……關內諸州官民,宜斷屠配。」


《說文·酉部》:「酒也,就也,所以就人性之善惡也」。宋代何刻所著的《酒爾雅·釋酒》更指出「酒者……亦言造也,吉凶所由造也」。說明飲酒過量會造成一些不好的行為和後果,人性中醜惡的一面會因為酒的刺激而暴露出來。《唐令拾遺·選舉令》載:「【開七】【開二五】諸癲狂酗酒,皆不得任侍衛之官」。


可見飲酒不加節制還會影響仕途的發展。在宋代時,又因送酒會增加士兵和驕道的負擔,而禁止在節日里以酒相饋。據相關史料記載:「神宗熙寧三年,禁諸郡節序以酒相饋。」《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一0載有相同內容:「熙寧三年夏四月甲申,詔諸路州軍遇正、至、寒食、端午、重陽節序,無得以酒相饋。」

這主要是因為「知渭州蔡挺言陝西有公使錢許造酒處,每五節以酒交遺,以行經二十驕者掣負去來,道路煩苦,請禁止。許之。至是,都官郎中沈衡復言知莫州柴貽簌送別州酒至九百餘瓶,所差兵夫至二百餘人,其違法勞人可知。故並諸路禁止焉。」此「禁令」主要是從減輕士兵和驕道的負擔出發,而禁止在上述節日里相互饋酒。



另外,還有因特殊情況而頒布的臨時性禁酒詔令。《唐令拾遺·儀制令一八》載:「【開二五】國忌日,惟禁飲酒舉樂」。《舊唐書》卷一七載,唐文宗於太和七年再次重申「國忌日禁飲酒」。此規定在《宋刑統》中也再次出現,這表明唐宋兩代國忌日禁飲酒己成為慣例。


除了頒布酒禁外,唐宋政府還實施榷酒政策,在限制民間酒事行為的同時攫取大量的酒稅增加國家財政收入。榷酒,即是國家壟斷酒的生產和銷售,不允許私人從事與酒相關的行業。它始於西漢武帝天漢三年「初榷酒配」,東漢至唐初,政府不甚重視酒利,唐中葉以後才實行榷酒政策。代宗廣德二年十二月救:「天下州各量定配酒戶隨月納稅,除此之外不問官私一切禁斷。」


雖然代宗又於「大曆十四年罷榷配」,但由於朝廷出兵平亂,以致軍庫空虛,唐德宗於建中年間下令:「禁人配酒,官司置店收利,以助軍費」。宣宗時又因「禁止私配,過於嚴酷」而頒布《寬私配禁勃》:「揚州等八道州府置榷曲,並置官店配酒,代百姓納榷酒錢,並充資助軍用。……如聞禁止私配,過於嚴酷,一人違犯,連累數家,間里之間,不免咨怨,宜從今以後,如有人私配酒及置私曲者,但許罪止一身,並所由容縱,任據罪處分,鄉井之內,如不知情,並不得追擾。其所犯之人,任用重典,兼不得沒入家產。」


雖然宣宗朝對民間私配行為採取比較寬容的態度,刑法嚴酷程度有所減輕。但榷配政策為唐王朝充盈國庫作出了很大貢獻,因此,該政策一直延續到唐亡。


宋代是我國歷史上唯一自始至終實行榷酒制度的封建王朝,在繼承唐代的基礎上榷酒制度趨於成熟完備,酒稅成為國家主要的財政收入。因為榷酒政策可以讓國家以壟斷的方式攫取豐厚收入,緩減軍費不足和充盈國庫,所以統治者常常頒布禁令嚴格禁止民間的私釀私賣行為。兩宋時榷酒形式增多,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對民間酒事行為的控制略有松馳。但在官酒禁地和鄉村酒場所在地的劃分上還是很嚴格,兩者不得相互越界,在官酒禁地內不允許民戶私釀私賣。


建隆二年夏四月,太祖詔:「漢初,犯私曲者並棄市,周祖始今至五斤死。上以周法尚峻,壬戌,詔民犯私曲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處極典,其餘論罪有差。私市酒麴,減造者之半。」建隆三年「又修酒麴之禁。凡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鄉間三十斤,棄市。民敢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諸州城二十里至五斗,死。所定里數外,有官署沽酒,而私酒入其地一石,棄市。」到乾德四年時刑罰有所減輕「私造酒麴至城郭五十斤以上,鄉間一百斤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處四石五石以上者,乃死」。從犯禁標準和犯禁後所受的刑法標準看,宋初酒禁刑法殘酷野蠻極具威懾作用,廣大民眾心生畏懼,鮮有人敢輕意觸犯。


除了在民間實行酒禁外,宋朝政府對宗室、外戚、臣僚之家也同樣實行酒禁。如宋仁宗景禱三年十二月辛酉,「禁宗室賣酒,募告者賞之」。宋哲宗元禱七年又兩次下詔禁止宗室內違犯酒禁,一次於「元禱七年夏四月丁卯,詔:『宗室、外戚、臣僚之家,違犯酒禁,如累及三次,並勾收槽杖。」


另一次是同年八月丙辰,詔:「宗室犯私酒,尊長應取旨者,止坐本位同祖尊長,尊長自犯,即坐本宮同祖尊長。」,雖然對皇室、臣僚之家的違禁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懲罰措施,但與上述所引,政府對一般百姓犯禁的懲罰條令相比,懲罰的力度可謂輕了不少。


酒稅作為宋朝國家軍費的重要來源之一,同時也是國家重要的財政來源,政府為獲取更多的稅銀甚至下令以「公使錢造酒處」。神宗熙寧七年春正月巳亥朔,詔諸州自來不造酒處,許以公使錢造……」「夔路舊無酒禁,為場店者,百四十餘所而己。建炎未增至六百餘。」「建炎三年九月,張浚承大變酒法,自成都始……明年,遂編四路(益路、利路、梓路、夔路)行其法。夔路舊無酒禁,開始榷之,舊四川酒課歲為錢一百四十萬絡。自是遞增至六百九十餘萬絡。



可見把酒稅作為重要稅源已成為宋廷制定酒政的最根本原因,豐厚的稅銀收入己成了宋代重要的財政支柱之一。國家許以「公使錢造酒處」的結果是,酒店和酒稅的增加,民眾飲酒、用酒越發因難。


唐代杜佑在《通典》里言:「酒者,天下美祿,帝王所以頤養天下,享祀、祈福、扶哀、養疾。百禮之會,非酒不行。」在中國古代社會中,酒不僅是祀天地、祭宗廟、祈福壽這類莊嚴之事的所需之物,而且還是婚喪嫁娶、農事節慶、慶功祭奠等民俗活動的必須物質。但另一方面由於酒事行為或酒事活動被打上了強烈的專制政治印記,君主沉酒於酒,國有亡國之虞,臣下酗酒縱飲,則有荒政廢職亡身之憂的觀念,成為了左右統治者政策的重要依據。統治者把飲酒行為與國家治亂或官場政治現象相聯繫起來,使酒事行為具有強烈的政治色彩。


從唐宋兩代來看,在各類酒禁中最普遍和最常見的是為節省糧食而頒布「禁令」。此種「禁令」一般是在建國伊始國家尚未穩定,或是災害年代為解決民眾溫飽緩減糧食匱乏而禁釀禁飲。由於這類酒禁的出發點是為了人民,因此深得廣大民眾的熱烈擁護和支持。


然而更多的是,在古代,統治階級把飲酒行為與國家治亂或官場政治聯繫起來,認為「放而無限,則費財傷人」。從而制定了許多酒禁政策,同時為了保證酒禁的實行,統治者對違禁者採取了極端嚴厲的懲罰措施。唐代「其所犯之人,任用重典」,「以酒禁坐死者,每歲不知數」。宋時「民犯私曲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處極典,其餘論罪有差,私市酒麴,減造者之半」。唐宋時期統治者對犯酒禁者的處罰嚴酷且苛刻,絲毫不近情理。



通過對唐宋兩代史料分析表明,統治者可以根據政治需要隨時禁酒和解除酒禁,恢復民間的酒事行為和酒事活動。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唐統治者屢以「賜酣」的方式賜民飲酒。據《新唐書·太宗本紀》所載,太宗時貞觀年間賜酣達七次之多。此後高宗、武后、玄宗當政期間也常常賜酣,關於其記載不絕於史。


唐宋時期的酒禁除了禁止人們隨意飲用外,國家為了與民爭利而施行榷配,禁止人民私釀私賣。同時施行榷配政策也是唐宋時期酒政的一大特點。通過榷配,國家從酒營收入中獲得巨額的利潤財富。唐中後期為了緩減軍費乏下令榷配,直至宋代該政策不斷發展成熟。為了保證國家能夠攫取豐厚的酒課收入,因此統治者制定了詳盡的懲罰措施,嚴格禁止民間的私釀私賣行為。唐王朝時「一人違犯,連累數家」,宋初制定的措施更為詳盡具體,《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載:「建隆三年三月丁亥,……又修酒麴之禁。凡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鄉間三十斤,棄市。民敢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諸州城二十里至五斗,死。所定里數外,有官署沽酒,而私酒入其地一石,棄市。」可見,唐宋兩代對私釀私配行為的處罰十分嚴酷。



為了保證酒禁救令的貫徹實施,統治者對違令犯禁者往往採取的都是極其嚴峻的懲處措施,告賞法和連坐法就是其中之一。《宋會要輯稿》載:「請自今州縣官酒務處,令五家相保,知有私釀,坐五保,奏可。」《慶元條法事類·酒麴》:「諸私造酒麴沽賣,並含鄰人知而不糾,論如五保律。」甚至還規定:「凡告發私酒犯禁,一經查實,賞以犯人所居全屋什物」。雖然告賞法和連坐法對於私酒犯禁者有著極大的威懾力,有利於減少民間私釀私販行為,但同時也存在明顯的弊端。因為一人犯禁連累數家受牽連,「間里之間,不免咨怨」。甚至還有誣陷良民的事情發生,《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四九載:「至有仇嫌之人,多端架構,以斗升之酒,誣陷良民,遷徒失業,道路磋怨。」這些違法斂財的行為和冤假錯案的發生必定會激化民憤,影響朝廷統治和社會安定。


甚至有的官吏還從中漁利,極盡所能魚肉百姓。「紹興二十有五年,十有二月乙未。左朝散郎葉義問行太常博士,右朝奉大夫王會特勒停。……新除右正言凌哲言,會專恃權勢,肆為貪酷,其知湖州也,民間私造酒醋,斗升之犯,即拘沒家財,益嚴其禁,加之違法橫斂,遷名羨徐,貯之別庫……」「紹興二十有九年六月乙巳,直秘閣知明州趙善繼罷,善繼為政殘酷,民有犯私者,毀其居,罰絡錢以千計。」唐宋時期官吏的胡作非為,給百姓帶來了巨大的災難,激化了社會矛盾,影響了社會和穩定。



儘管如此,唐宋年間私釀私配的現象卻屢禁屢犯,出現了「民私釀,歲抵死不絕」的現象。據史料記載,宋代時,「民以私釀破業陷刑者不勝其眾」。深思其根源主要有二,其一受經濟利益所驅使,私釀私配可獲取高額利潤,民眾為此不惜挺而走險,以身犯禁。其二中國酒文化源遠流長,民間的婚喪嫁娶、農事節慶等活動都離不開酒,然而國家實行榷酒酒價頗高,百姓無法承擔,只能私下偷釀,因而觸犯酒禁。


唐宋政府雖然頒布了不少酒禁政令,對民間酒事行為和酒事活動加以限制,但就酒文化來說,唐宋酒文化與前代相比己十分發達。釀酒技術考究,酒品種繁多,酒質醇香,並出現了大量酒肆,這在許多關於酒的文獻和作品中都有反映。如唐代皇甫松的《醉鄉日異》,劉詢著的《嶺表錄異記》,宋代蘇軾撰《酒經》等等。然而儘管此時酒文化己高度發達,但社會酒事行為或酒事活動並沒有擺脫國家政策調控的監管約束,社會民眾釀酒、飲酒、配酒等一切與酒相關的活動行為,始終以國家酒政管理的政策變遷為轉移,酒事活動絕不是一种放任自流、隨心所欲、自行其是的個人飲食行為。


運營/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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