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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不能「一冷了之」

「離婚冷靜期」不能「一冷了之」

對於那些一時衝動想要離婚的夫妻,法院正設法讓他們冷靜一下。近日,最高法發文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也就是說,在最長3個月的時間內,法院暫不作出判決,一切等冷靜期過後再說。(7月22日《新京報》)

離婚是公民的自由和權利,但對於離婚,應該持的態度是要慎重,因為涉及到的不只是兩個人的分離,有的家庭還會嚴重影響到孩子。從這個意義上說,針對衝動型離婚設立離婚冷靜期有著積極的意義。

據了解,法國、韓國、英國等國家都用不同形式和名稱對冷靜期制度作了規定。如在英國,當事人離婚也有法定的反省和考慮期間;韓國則設立離婚熟慮制,離婚雙方要經過熟慮之後才能到法院辦理相關手續。其實,各地法院對於離婚冷靜期的探索已經有不少。四川、濟南、廣東等地法院均有「地方動作」。而一些地方的工作人員更是以「列印記壞了」或是「工作人員不在」等理由勸人冷靜離婚。其本意就讓離婚者不要輕率作出決定。據民政部統計,我國離婚數已連續14年增長,自2002年的117.7萬對增至了2016年的415.8萬對;2017年上半年,全國有558萬對夫婦結婚,同時有185萬對夫婦離婚。這麼多家庭解散,會影響到多少孩子,而離婚家庭的孩子在學習、成長等方面均會受到影響。一個健全的家庭帶給孩子的益處是很明顯的。

設置離婚冷靜期有著積極意義,但不能任性操作,更不能濫用。其一,離婚冷靜期要有極強的針對性。主要針對衝動型離婚,另外,一些死亡婚姻,已經無法挽救了,但是當事人情緒激動,存在過激行為,也適合設置離婚冷靜期,在具體的實踐中,法官要做到精準操作,換言之,對於離婚冷靜期的適合範圍要明確,不能隨意擴大範圍,要考慮案件適用的「度」;其二,要強調「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換言之,必須是雙方同意,而不是法官想設離婚冷靜期就設立,換言之,前提條件是雙方同意,如果雙方死活不同意,法官硬要設立離婚冷靜期,可能會出現意外事故,比如兩個人已經無法過下去了,硬要將其綁在一起,只會出現壞的結果,導致惡性事件的發生;其三,設置離婚冷靜期不能一設了之,不能「一冷了之」。冷靜不是兩個人的冷靜,而需要相關的配套措施跟進,比如有專人的調解以及相關人員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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