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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如實申報財產或將凈身出戶,看誰還敢再藏錢!

大家好,歡迎來到《法眼看婚姻》,我是張磊。今天,我們繼續分享,那些您不知道的婚姻法。

PEACEFUL TIME

我曾經見過一些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離婚時,挖空心思想著怎麼去隱瞞、轉移財產,目的就是為了在分割財產的時候自己能夠多分一些,讓對方少分一些。甚至,有的當事人還把能不能幫助他儘可能多的隱瞞、轉移財產,作為評判代理律師辦案能力和業務水平的一個重要標準。其實,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的除外。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應該依法進行分割。本來就是人家應得的,他偏要隱瞞、轉移財產,不就是要佔人家的便宜嘛!夫妻一場,本是因愛結合。即使緣分盡了,愛已不在,可為什麼在分手的時候,還要侵佔人家應得的財產呢?這真是分手見人品啊!

隨著離婚訴訟中 「想盡辦法藏錢、拚命轉移財產」的現象愈演愈烈,一些在家庭中處於弱勢地位的「不管錢」的一方,或者是出於對愛人的信任而放手不管的一方,在離婚時只能眼睜睜看著對方肆意轉移、隱瞞財產,本該自己分得的錢卻分不到,真是欲哭無淚!為了遏制這種惡劣風氣的不斷蔓延,一些法院在離婚訴訟中嘗試推出了一項新制度:財產申報制度。要求離婚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主動申報財產,對於其中不如實申報、企圖隱瞞財產的一方,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嚴厲的懲戒!

近日,最高法院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明確把財產申報制度作為離婚案件的「規定動作」、「國家標準」,今後,這項制度將在全國的離婚案件中普遍採用。

今天,我們就來分享一個這樣的案例,當事人王某在離婚訴訟中不如實申報「家底」,結果聰明反被聰明誤,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最終法院判他只分得20%的財產!

下面,讓我們一起進入今天的案例時間:

來自河南的彭女士與其丈夫王某多年前到東莞經營五金店,兩人先後育有一女一子,生意也越發紅火。然而就在事業有所成績時,王某卻開始與外面的年輕女子在感情上糾纏不清。夫妻感情出現裂痕,彭女士遂與丈夫王某分居,之後於2013年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庭審前,法官要求雙方申報夫妻財產。彭女士確認夫妻兩人的財產共有300多萬元。而王某則表示,2011年底金融危機至今,因經營環境惡化、經濟大氣候轉變,夫妻倆經營的五金店一直處於嚴重虧損的狀態。其雖通過變賣汽車、機器設備等辦法調集資金用於維持經營也無濟於事。其手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已所剩無幾,反而對外拖欠30萬元債務,不僅沒有錢分,還要妻子共同承擔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

法院隨後對雙方的銀行賬戶進行了調查取證。經調查發現,王某在妻子提起離婚訴訟後,多次大額支取存款共計150多萬元。同時,王某在雙方分居後,還變賣其名下的轎車與夫妻雙方經營的五金店的機器設備,並終止了兩份保險合同。

法院認為,上述支出均發生在雙方分居後,且大部分支出發生在彭女士提出離婚訴訟後,支出的項目無法一一核實,如王某陳述向其父母一次性支付40多萬元的工資,明顯有悖常理。因此,法院認定,在雙方分居後王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支出使用中扣除合理支出的25萬餘元外,其餘的212萬餘元為王某侵佔的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該部分財產的分割問題,法院認為王某故意不如實申報,且存在惡意侵佔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在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吞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規定的情形,對其進行少分或不分。

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被王某侵佔的夫妻共同財產,由王某與彭女士按照1:4的比例進行分割。

隨著2018年7月18日最高法院「家事審判新規」的重磅出台,離婚案件中,雙方都應如實申報財產,成了今後審理離婚案件的「規定動作」。新規第44條明確規定,在離婚時不如實申報財產,或者拒不申報財產的行為,將承擔少分甚至不分財產的法律後果。情節嚴重的,還將受到罰款、拘留以及記入誠信黑名單等嚴厲的懲戒!

財產申報制度,也為破解離婚案件中共同財產取證難的問題、建立誠信訴訟的良好機制,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既然夫妻一場,應當好合好散。該是誰的,就是誰的,該怎麼分,就怎麼分。那些在離婚時還企圖侵佔對方財產的惡劣風氣,是該好好治一治了!

就像王某這樣的,自己婚內出軌導致婚姻破裂,不僅沒有反思自己的過錯,反而拒絕向法院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還瘋狂轉移財產,偽造共同債務,其惡意侵佔女方合法財產的企圖昭然若揭;其對待髮妻如此之歹毒,真是令人髮指!法院最終的判決還給他留了20%,真是對他太仁慈了,既然法律規定了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像這種人,就應該判他個凈身出戶,判他個傾家蕩產,才對得起昭昭天理,才真的是大快人心!您說,對嗎?

這真是:

夫妻本是枕邊人,分手之時見人品。

轉移財產不應該,隱瞞財產損公平。

最高法院有新規,如實申報講誠信。

做人還需坦蕩蕩,莫學王某留罵名!

-----張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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