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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維迎:造假者為何不管信譽?

原標題:張維迎:造假者為何不管信譽?


作者簡介:張維迎,牛津大學博士,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北京大學網路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前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院長。

導 言


在目前階段,由於我們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的模糊、不透明,政府官員制定政策的隨意性,造成產權隨時受到威脅。因而,規範市場一定要規範政府行為。沒有規範的政府,就不會有規範的市場。


產權是信譽的基礎,明晰的產權是人們追求長遠利益的動力,只有追求長遠利益的人才會講求信譽。有了明晰的產權,並不意味著企業就一定會遵紀守法,不售假貨或者不「越軌」操作,因為再明晰的產權也不能保證企業在有空子可鑽的時候不鑽空子。要有一套切實可靠的制度保障,讓不守信譽的企業付出更高的成本。這正是政府部門要解決的公共問題。


來源:摘選自張維迎著作《市場與政府:中國改革的核心博弈》


原文標題:市場秩序的信譽基礎


轉自:人文學會(ID:HES1929)


常識告訴我們,一個人的最優選擇與他的生命預期有關:如果我預期只活一周,最優選擇也許是搶人。即使有嚴格的法律,也不能改變這個事實,因為在法院判決之前,我已經死了,為什麼不搶呢?但如果我預期活20年,那麼搶人就不會是最優選擇。


中國的很多企業不講信譽,是因為企業的領導人不重視企業生命,沒有追求企業長遠發展發展的動機。信譽就是為長遠利益犧牲眼前利益。當人們不考慮長遠利益的時候,信譽就無從談起。想想,有多少國有企業的領導人在考慮3年以後的事情呢?

企業領導人看不到長遠的預期,最根本的原因是因為產權不明晰。在國有產權制度下,決策者的利益與他所決策的企業的信譽之間沒有長遠的關係。如果你是一個企業的領導,你作的任何一個決策,其未來的後果你都不承當責任,而且不能確定你在這個位置呆多久,企業未來收益或許是由別人分享,那麼你肯定追求眼前利益。所以,國有企業的領導人充其量只有種菜的積極性,而不會有栽樹的積極性。


那麼,為什麼大量私營、民營企業也不講信譽呢?主要原因也是他們感到他們的產權沒有得到可靠的保障。人的行為是由預期支配的,產權是通過預期而影響人的行為的。一個人即使有了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如果他預期這種所有權隨時可能被剝奪,他就不會象真正的所有者那樣行為。由於意識形態和政府方面的原因,民營企業缺乏安全感,沒有穩定的預期,自然也就只能追求短平快,不可能為建立信譽而投資。


關於個人行為與產權預期之間的關係,我們可以用一個農村的例子來說明。


人民公社時期,生產隊栽了很多樹,但這些樹無論如何就是長不大,因為沒有人去用心照顧。後來宣布這些樹分給私人,但第二天,許多人就把樹給砍了,生產隊於是又宣布把沒砍的樹收回。周而復始,這些樹又回到長不大的狀況。


為什麼村民們要把分給自己的樹砍了呢?因為他們預期不砍就會被收回,這種預期從土地改革後逐步形成的,生產隊的行為又證實了他們的預期。如果農民砍了樹生產隊仍不宣布收回,他們的預期就會逐步改變,砍樹的人肯定要後悔,幾年以後,他們就會對私有產權充滿信心,開始在自己的土地上重新載樹。

一言以蔽之,產權是信譽的基礎,明晰的產權是人們追求長遠利益的動力,只有追求長遠利益的人才會講求信譽。孟子講「無恆者無恆心」,也就是「無恆產者無信用」。破壞產權,實質上是一種攪亂預期、從而毀滅道德的行為。中國要有良好的市場秩序,必須從根本上改變產權制度。當然,前面砍樹的例子也說明,建立產權制度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需要人們特別是政府有足夠的耐心。


保護產權是和規範政府官員的行為連在一塊的。一些政府部門濫用權力,任意修改博弈規則,甚至以規範市場的名義對企業進行吃拿卡要,實際上是對產權的間接否認。


信譽機制的建立需要相對穩定的政策環境。政策環境越不確定,人們就越追求短期利益。這是因為,第一,不確定性的增加等價於博弈重複的可能性的降低,人們將更沒有耐心建立信譽;第二,不確定性增加了觀察欺騙行為的困難,因為違約者更容易把壞的結果歸因於不可抗拒的外生因素,而不是自己的故意所為。


在目前階段,由於我們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的模糊、不透明,政府官員制定政策的隨意性,造成產權隨時受到威脅。有關部門的政策存在著不確定性,使人們對未來無法預期,自然就去追求眼前利益。如果政府的政策朝令夕改,今天合法的事明天就不合法,今天歸你的東西明天就不歸你,那麼,投資者、企業就會對未來缺乏信心,缺乏穩定預期,於是抱著能撈一把撈一把的心態經營企業,這樣的企業自然不會講信譽。

因而,規範市場一定要規範政府行為。沒有規範的政府,就不會有規範的市場。


民營企業家的政治化是目前的一大趨勢,原因在於政府控制著很多資源,有很大的資源配置權。只要政府主導經濟,民營企業家就無法不政治化。民營企業家的政治化也反映了他們對產權的某種擔憂,用權力來保護產權,這在目前還大有市場。許多企業家也許這樣認為,能撈到一官半職,他的財產才會更安全。


當企業經營者將大部分時間花在打通關係時,是不可能有精力為消費者生產高質量的產品的。


有了明晰的產權,並不意味著企業就一定會遵紀守法,不售假貨或者不「越軌」操作,因為再明晰的產權也不能保證企業在有空子可鑽的時候不鑽空子。要有一套切實可靠的制度保障,讓不守信譽的企業付出更高的成本。這正是政府部門要解決的公共問題。


法律對生產假冒偽劣企業的處罰應該是懲罰性的,而不應該是補償性的。也就是說,懲罰應該大到事前遏制企業生產假冒偽劣的動機,而不是事後補償消費者的損失。兩倍的賠償是遠遠不夠的。如果消費者沒有積極性索賠,生產者將有積極性不斷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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