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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要做到「靜而不冷」

喬杉

對於那些一時衝動想要離婚的夫妻,法院正設法讓他們冷靜一下。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文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也就是說,在最長3個月的時間內,法院暫不作出判決,一切等冷靜期過後再說。

離婚冷靜期並不是一個新話題,早在最高法正式對冷靜期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之前,一些地方就開展了相關試點工作。如2017年3月,四川資陽市安岳縣人民法院發出該省首封離婚冷靜期通知書;2017年7月,陝西丹鳳縣法院庾嶺法庭發出該省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2017年10月,山東濟南市中區法院在全市首推離婚冷靜期制度;今年7月16日,廣東高院首次提出離婚冷靜期的完整規定。

遠不止是法院,相關部門也在做這樣的工作。去年武漢媒體曾報道,武漢市民政部門的一個婚姻登記員在9年時間裡,以「印表機壞了」、「網路故障」之類的善意謊言挽救了500餘對瀕臨破裂的婚姻。這個細節來自一個演講環節,沒有進一步的細節證明,數據可能不盡準確,但適當冷靜有利於婚姻穩定卻是不爭的事實,也符合人們的印象和認識。

在很多人的記憶中,過去婚姻裂痕產生後會有各種干預。比如離婚之前,會有各種調解,到了民政部門,也有專門人員先行調解。而現在,這些環節很多都沒有了,離婚完全成為兩個人的事情。這可以理解成為是社會進步,是婚姻自由發展的結果,但婚姻並不是兩個人的事情,婚姻自由的背後有時是更大的不自由。比如說,由此帶來的家庭問題,特別是當事雙方其實還有感情基礎,因為衝動而離婚,因為臉面而行遠,遠遠不是婚姻自由能夠解釋的。

設立離婚冷靜期,並非為了干涉婚姻自由,而是為了避免一些「衝動的魔鬼」,為了更大的婚姻自由。在法律上,無論結婚還是離婚,都需要經歷一定程序,談好了找民政,談不好找法庭,都需要一定時間。離婚冷靜期不是不準離婚,而是在為避免衝動離婚略盡微力。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法國、韓國、英國等國家都用不同形式和名稱對冷靜期制度作了規定。

婚姻自由是一種基本自由,誰都無權干涉,但也應當把人們的擔心當作提醒,防止離婚冷靜期被濫用,甚至帶來誤傷。正如很多人講的,感情已破裂甚至存在家暴嫌疑的離婚情形,冷靜期有可能成為「虐待期」。最高法發文規定,要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這應該視作是一個前提條件,法院不能無視具體情況和當事人意見,僅僅為了刷存在感,為了秀所謂的「暖心」而去挑戰婚姻自由,給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還要看到,離婚冷靜期給法院帶來了更高的要求,要防止出現「一冷了之」。離婚冷靜期不能成為法官辦案拖時間的理由,也不能把冷靜期通知書一發完事,要做好後續工作。如果沒有配套制度,那麼當事人就有可能利用這段時間做出惡意傷害的事情,比如轉移財產、隱匿財產。從一些成功試點來看,冷靜期內,法院聯合有關方面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有利於離婚冷靜期更好地發揮作用。

離婚冷靜期不能「一冷了之」,而是要做到「靜而不冷」。所謂「靜」,是指根據情況充分權衡,冷靜期通知書發出去之後,可以讓雙方「靜一靜」,但不能當「甩手掌柜」,甚至為一方所利用,讓當事人感受冷意,面臨更大傷害。離婚冷靜期與婚姻自由並不違和,關鍵要看人民法院如何把相關規定把握好、運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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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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