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懲罰食品造假者?這力度放在今天非常有震懾作用
文史
07-24
食品造假者古來有之,《癸辛雜識》這本書中就有對造假的記載:奸商們不僅僅是往酒里摻水,還往雞的身體里塞沙子,往羊和鵝的身體里打氣,魚肉中灌水。看完是不是很熟悉,原來這些造假者的伎倆一直流傳至今。
針對食品造假一事,歷代王朝對此都有嚴厲的規定及懲處措施。唐朝的《唐律疏議》規定:「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這句話的意思就是發現食品藥品有毒,要迅速焚毀,違令者杖九十;如果食品致人得病,判處流放一年;如果食品致人死亡,判處絞刑。可見,唐朝律法對於食品造假者懲罰力度非常嚴格。
到了宋朝,對於造假者的懲處力度更是又上了一個高度,只要查到造假者,就按傷人和殺人罪處理,在宋朝,因為食品造假而被斬首的案件比比皆是。從唐宋的懲處措施說明一個道理,那就是對於這樣的造假者必須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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