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鬧」也沒用!婚姻法有規定,離婚之後,4樣東西歸男方所有
現在我國的離婚現象越來越多,離婚率逐年都在升高,每年法院關於離婚的案件不在少數。很多的家庭離婚的時候都因為財產分割的問題而爭得面紅耳赤。為了儘可能的避免這些情況,近幾年婚姻法對於財產的分割這方面做了說明。新婚姻法當中規定離婚的時候以下這四樣東西歸男方所有,女方哭鬧也沒用。
1.男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
很多夫妻離婚的時候都會因為房子的問題而鬧得不可開交,不少女性朋友對於房產的歸屬問題不了解,認為只要自己和男方結婚,或者說是房產證上寫上了自己的名字,那麼就應該擁有一半。實際上如果說房子是男方婚前全款購買,那就是男方個人財產,女方不能分割。
2.男人的私人物品
有一些人實在是太過計較,離婚的時候連身邊的一些私人物品都要分得清清楚楚,比如說婚內女方給男方買過的衣服,鞋子等,離婚的時候女方也想要帶走。在婚姻法當中有規定,像是南方穿的衣服,鞋子等都屬於男方的私人物品,離婚的時候依然歸男方所有。
3.男人因工傷獲得的賠償
現在很多男人從事的都是比較危險的工作,這個過程當中難免會出現工傷,男性因為工傷或得的賠償款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女方不能分割。
4.男方父母遺囑當中明確只給男方的房子
按照繼承法,如果說有遺囑的話,遺產需要按照遺囑來繼承。所以男方父母在去世的時候,如果留下了遺囑,並且明確說明房子只留給兒子,那麼這個房子就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女方是沒有權利分割的。
按照新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以上這四樣東西,離婚之後都是歸男方所有,和女方沒有任何的關係。所以建議各位女性朋友能夠對婚姻法多做一些了解,明確哪些東西是屬於自己的,哪些是不屬於自己的,以免離婚的時候鬧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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