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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鬥關鍵時刻,聶榮臻的一名得力悍將被處決,罪有應得

黃壽發(1911-1948),福建省新泉縣人,1929年加入赤衛隊,土地革命戰爭時期,1930年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同年加入中國共產黨,由戰士逐次升任排長、紅四軍連長、營長、紅一軍團團長、師參謀長等職。抗日戰爭時期,任八路軍晉察冀軍區一軍分區司令員、獨立師參謀長,解放戰爭時期,1945年11月4日任晉察冀第二野戰軍第八縱隊司令員,1946年7月,任冀中軍區參謀長。

黃壽發出身貧苦,幼時給地主放牛看山,做過泥工,參加紅軍後,作戰勇敢,立過不少戰功。抗日戰爭時期被分配到晉察冀軍區任職,是聶榮臻的得力助手。抗日戰爭後,曾任分部參謀長、分區司令員,日本投降後,任縱隊副司令員,後調任冀中軍區參謀長。黃壽發參加革命近二十年、曾在作戰中負過傷,對革命是有過功績的,但由於學習不努力,政治不開展,習染軍閥主義作風,因打罵同志等,受過批評與處分。其軍閥主義個人主義,一直發展到最後成為殺害自己妻子的兇手。

黃壽發於1947年農曆正月初二,在河間黑馬張庄,以手槍殺害其妻何茵,何茵連中三槍,當即身死,時已懷孕數月,緣因黃壽發於1946年秋,與他小孩的保姆單潔英有染。因此與何茵關係日趨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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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被處決的解放軍高級將領就是冀中軍區參謀長黃壽發。

黃壽發與當年在延安處決的黃克功的革命經歷和錯誤性質都差不多。

黃壽發,30多歲,風華正茂,是老紅軍出身,參加過二萬五千里長征。按冀中軍區司令員孫毅的說法,他「打仗勇敢,立過戰功,說話辦事比較精幹。」但是,這樣的一個高級幹部為何犯了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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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立講話者為黃壽發,抗戰時。

得先從他來到冀中軍區說起。

1946年7月,冀中軍區班子進行改選,孫毅調任司令員,黃壽發擔任參謀長。但是,黃壽發一來報到,和孫毅第一次見面就說:「我不想當參謀長。」

「上級派你來,你還是好好發揮吧!」孫毅說。

結果,他找到老領導林鐵給孫毅寫了個條子,大意是:「黃壽發很不願意擔任參謀長,他有他的長處,一是能打仗,二是能管後勤。以我的意見,打仗時叫他去打,並分管後勤。」這個辦法不錯,孫毅同意了。不久,軍區有了戰鬥任務,孫毅於是派黃壽發率部出征。結果大獲全勝。孫毅也很高興,戰後對黃壽發說:「你很會打仗,打仗上有什麼事情,你可以不必請示我,直接向聶司令員彙報!」

因為孫毅和軍區黨委的信任,黃壽發工作幹勁很足,很有成績,很快就打開了對敵鬥爭的新局面。誰知,與此同時,他也滋長了驕傲自滿情緒,開始變得目中無人,甚至不把黨紀軍紀放在眼中了。

他在前線作戰時,一般都是單獨住在一個小院里。但他與妻子何茵關係不好。家裡雇了一個天津來的保姆,照料家務事。這個保姆長得漂亮。

一次,何茵發現他與保姆有不正當的兩性關係,要去軍區告發。

兩人吵了起來。

結果,頭腦發脹的黃壽發竟然掏出手槍,「啪啪」,把何茵打死,還偽造了一個自殺的現場。

紙包不住火。軍區保衛部門很快就查出了事情的真相,兇手黃壽發立即被逮捕了。

可是,對黃壽發如何處理?眾人的意見並不統一,有人認為黃壽發會打仗,可以免於一死,讓他戴罪立功;也有人認為他罪大惡極,必須處決,才能嚴肅黨紀軍法。

這件事在冀中軍區乃至晉察冀軍區多次開會討論,卻總是決定不下來,拖了一年多,遲遲都沒有處理。1947年底,聶榮臻直接寫報告彙報此事。這樣,黃壽發才受到了應有的懲處。

戰鬥關鍵時刻,聶榮臻的一名得力悍將被處決,罪有應得

附:華北軍區司令部軍法處判決書黃壽發,福建新泉縣人,現年三十七歲,出身貧苦,幼時給地主放牛看山,做過泥工,一九二九年加入赤衛隊,一九三零年參加紅軍。由戰士逐次升任排長、連長、營長、團長等職。抗日戰爭後,分配到晉察冀工作,曾任分部參謀長、分區司令員,日寇投降後,任縱隊副司令員,後調任冀中軍區參謀長。黃壽發參加革命近二十年、曾在作戰中負過傷,對革命是有過功績的,但由於學習不努力,政治不開展,習染軍閥主義作風,因打罵同志等,受過批評與處分。其軍閥主義個人主義,一直發展到最後成為殺害自己同志的兇手。

黃壽發於一九四七年舊曆年正月初二,在河間黑馬張庄,以手槍殺害其妻何茵,何連中三槍,當即身死,時已懷孕數月,緣黃壽發於一九四六年秋,與他小孩的保姆單潔英通姦。因此與何茵關係日趨惡化。何死之前,在電台任政治指導員,過年返回黃處,黃因戀愛情熱,即蓄意謀害,於舊曆十二月三十日,曾授意其警衛員邊振海打死何茵,,邊振海當予拒絕,並加解勸,黃壽發並未因此悔悟,反將邊振海訓斥,正月初一又以威脅手段,令邊振海不得暴露,初二,當何茵回電台時,即親手將何槍殺。

黃壽發身為革命軍人,為滿足個人私慾,竟親手殺害自己的妻子亦即自己的同志,並使末出生的胎兒同遭毒手,此種犯罪行為充分表現其惡劣的軍閥主義與自私自利品質,卑劣殘忍絕滅人性,實為革命軍紀法紀所不容。黃壽發犯罪後,猶不坦白認罪,反而多方辯解,企圖狡賴,經一年多偵訊,證據確鑿,始無法抵賴,直認不諱。黃壽發所以犯下如此罪惡,實因自持功勞職位,為所欲為。目無法紀,其結果必然使革命受到損失,同時毀滅自己,應引為全軍嚴重教訓。為了嚴傷法紀,教育全軍,決定處該犯以死刑,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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