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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界定託管機構的職責範圍促進資產管理業務鏈的良好合作

來源:中國金融新聞網

資產管理市場的健康運行,需要處於資產管理不同環節的金融機構在監管部門制定的監管框架下,不同市場主體基於合約基礎上相互合作,共同構建分工清晰、權利和責任明確的資產管理業務生態圈。特別是在當前去槓桿的進程中,在處置局部和個別的風險事件時,不同業務環節之間的合作顯得更為重要,防止因為不同機構的責任不清導致風險的傳染。在這個過程中,託管機構發揮著十分重要的職能。

一、託管機構在資產管理業務鏈中的職責定位

在目前的監管框架下,中國的託管機構所承擔職責主要是合同約定的資產保管、資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資運作監督、信息披露、獨立建賬、資料保管等事項。這些職責的界定來自不同監管部門的相關法規。

目前,私募基金託管業務適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和《商業銀行託管業務指引》(中國銀行業協會,2013年8月),其中規定的託管機構職責包括信息披露和資料保管等。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晢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第二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 託管機構如何與不同業務環節的機構合作

(一)託管機構與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的合作

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17年3月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基金服務與基金託管應保持隔離,即私募基金託管人不得被委託擔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務機構,同時,基金份額登記和保管投資者名冊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的職責,服務機構應當向託管機構提供投資者名冊。

《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資顧問、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服務業務,適用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從事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的機構的基本職責包括:建立並管理投資者的基金賬戶、負責基金份額的登記及資金結算、基金交易確認、代理髮放紅利、保管投資者名冊、法律法規或服務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託管人不得被委託擔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務機構,除該託管人能夠將其託管職能和基金服務職能進行分離,恰當的識別、管理、監控潛在的利益衝突,並披露給投資者。

《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五條規定,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辦理投資者名冊的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向私募基金託管人提供投資者名冊,

(二)託管機構與私募基金監督機構的合作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16年2月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一條和《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保全基金財產」相關職責應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監督機構承擔。根據相關法規的界定,監督機構主要是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按照監管部門目前規定,商業銀行不能代銷非持牌私募基金。託管機構並沒有法律依據對外代表私募基金行使財產權利,進行基金財產保全。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託管人遴選制度,切實保障資金安全。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應當由監督機構負責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應當明確監督機構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監督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

(三)託管機構與私募管理人之間的制衡與合作

託管機構所承擔的合同約定的資產保管、資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資運作監督、信息披露、獨立建賬、資料保管等職責,對私募基金管理人來說,既是一種專業服務,同時又形成一定的制衡,為了確保這種制衡功能的順利發揮,託管機構與基金管理人之間應當有清晰的責任劃分。例如,如果私募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失聯」,不宜將接管責任超出合同範圍延伸到託管機構,因為這不僅和整個資管新規一直致力於破除資產管理行業的剛性兌付和軟約束的政策導向相悖,也容易導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更為合理的方式,應當是儘快組織原基金管理人團隊人員繼續履行管理人職責,並尋找合適的私募管理人接替原管理人;同時,在必要時,由監管部門、地方政府牽頭組織成立清算小組,做好資產保全、清算分配事宜。

(作者系中國銀行業協會首席經濟學家、北京大學滙豐金融研究院執行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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