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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行業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有點重要

「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制定是一項非常複雜的工作,其資格的認定對於資管行業而言可能越來越重要,其重要性就在於可以基於普通投資者與合格投資者的劃分,在投資標的等約束方面採取差異化政策,按照承受的風險能力匹配相應的資產配置形態。

通常情況下,合格投資者由於單筆投資金額較高、風險承受能力較強,在投資端約束往往較小。而我們這裡所說的合格投資者是針對私募資產管理產品,對於商業銀行而言,它可能是對私人銀行、高資產凈值產品的一種替代,那麼在細節的認定上就顯得比較重要。

對於普通投資者而言,應避免標準過低將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較低的公眾投資者納入合格投資者,進而引發非法集資的風險。這應是合格投資者認定的最基本考慮。

現在我們就重點梳理整個大資管行業的投資者認定標準。

一、資管新規之前:百花爭鳴

在資管新規之前,整個資管行業對於投資者的認定是自成體系的,銀行、信託、券商、基金等等均有自己的規定,並且不同銀行還有自己的分類標準。例如,在證監體系下常常為合格投資者,在銀監體系下,則往往被稱為私人銀行客戶、高資產凈值客戶等。

可以說,關於合格投資者認定這方面,不同的行業存在明顯差異,同一行業內部也存在明顯差異。

資料來源:《博瞻智庫》整理

可以看出,在合格投資者認定方面,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自然人、商業銀行理財中的高資產凈值客戶均需要提供收入或財產證明,其它類型的資管產品則都不需要提供收入或財產證明,僅需要作出承諾即可。

此外,目前只有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和一對多基金聲望規定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其它類型的資管產品未有此規定。

二、資管新規之後:歸於一統

資管新規之後,將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準歸於統一,從認定原則上延用了2014年8月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即採用資產規模或收入水平和單只資管產品的最低認購金額的雙重標準進行認定。這裡的合格投資者主要針對私募資管產品而言。

(一)目前合格投資者的定義已經統一,即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兩個認定標準也基本明確,從資產規模或收入水平的標準來看,統一為

1、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2、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3、投資於單只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

4、投資於單只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

5、投資於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三)當然在具體細節上還存在一些差異:

1、資管新規明確投資者不得使用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這個規定在執行細則中沒有涉及到。

2、證監體系下的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指出,資產管理計劃接受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參與的,不合併計算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人數。資產管理計劃接受其他私募資產管理產品參與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有效識別資產管理計劃的實際投資者與最終資金來源。

這個應該算是具有較大套利空間的,而商業銀行理財細則中除了兩個量化標準外,沒有再提及到,也就是說在投資者人數是否穿透、資產管理產品嵌套等方面還沒有形成統一規則。

3、資產規模或收入水平是否需要提供資產或收入證明等資料沒有明確,是否只需要投資者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即可尚不得而知,如果提供證明材料需要哪些材料清單也沒有給出說法,這些細節在具體執行和操作時會遇到較大麻煩。

4、2017年6月,中基協、中證協、中期協相繼發布《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和《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三部文件,引導對投資者適當性進行管理。

後續預計會有關於合格投資者的具體認定出台相關文件,有可能會按照證監體系下的這三個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文件的模式進行下去。

資料來源:《博瞻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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