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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駕駛技術的法律問題

今天上《法律人工智慧》的第二節課。在這節課上,江溯老師為我們介紹了自動駕駛技術的運用現狀以及它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

如今,不少汽車生產商都宣稱自己正在研究或生產「自動駕駛」汽車——雖然他們名義上都使用「自動駕駛」這一概念,但實質上,我們須知,不同型號的汽車的「自動駕駛」功能有著巨大的差別。對於這個問題,江溯老師特別指出,如今技術界普遍採用SAE的分級法對「自動駕駛」汽車進行分級(詳見下圖)。

江溯老師提醒大家,在討論自動駕駛技術的法律問題時,一定不可以脫離分級泛泛而談。在他看來,如今一些討論自動駕駛技術的法律問題的文章,就犯了這樣嚴重的錯誤。結合上課的內容,在此我將舉一實例。

一些人認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我們無法對自動駕駛汽車所造成的侵害進行歸責,因為根據現行法律,只有具有行為能力的人才可以成為責任主體。一輛自動駕駛汽車,怎麼說也不可能被認定為人,更不要說什麼擁有行為能力。這種觀點聽起來挺有道理,然而,結合上文提到的分級標準,我們發現,這種表述實際上並不準確:對於L3級及以下的自動駕駛汽車的侵權責任問題,現行法完全有能力解決:對於L1、L2級別的汽車。其處理方式與普通汽車相同;對於L3級別的汽車,如果是由於產品瑕疵(遇到危險未及時提示駕駛員介入)而導致的損害,生產商應當承擔責任。如果是由於駕駛員的操作失誤(汽車已及時提示駕駛員介入)而導致的損害,駕駛員應當承擔責任。由此看來,那個現行法無法涉及的領域,僅限於L4和L5級別的自動駕駛汽車(據我所知,這些汽車現在甚至還沒有投入使用)。一些文章由於混淆了不同等級之間的自動駕駛汽車,致使得出了極不嚴謹的結論,製造了不必要的恐慌(說什麼自動駕駛汽車是一個法律空白)。做研究,嚴謹當是首要要求。在江溯老師看來,那些對自動駕駛技術一知半解(連分級都不知道,便是例證)的人所寫出來的文章,並沒有學術價值。

至此,我們應當明確,並非所有的自動駕駛汽車都會產生所謂的難以解決的法律問題。至於那些有可能對法學理論構成挑戰的自動駕駛汽車,應該具備這樣的特徵:它們在任何時候都不需要駕駛員的介入,它們已經掌握了自動學習的能力,它們已經擺脫了對人類所設定的程序的依賴,完全具備自主決策能力。我們所說的「自動駕駛汽車的法律問題」,其研究範圍,應僅限定於到達這種程度的自動駕駛汽車——低於這種程度的,現行法律都可以適用,因此並無太大的研究意義。

對於未來的法律應如何應對如此程度的自動駕駛技術的挑戰,江溯老師指出,法律人要跳出現有的思維框架,不要被現行法所束縛。我們現行的法律,都是針對過去的情形制定的。在未來,當世界發生大變革之時,法律一定也會隨之發生革命。到那個時候,就需要我們這些在座的未來法律人對新形勢作出應對。當然,正如江溯老師在前一節課所指出的,只要那些既懂技術又懂法律的人,才有做好法律人工智慧的研究——在這一點上,現有的法學教育顯然是難以滿足未來的需求的(不懂分級,也是技術素養不夠的體現)。

另外,江溯老師還提到了自動駕駛技術有可能帶來的倫理問題:當自動駕駛汽車遭遇「電車難題」時,應該如何應對?江溯老師的觀點是:這個問題在人類的倫理學領域都無法解決,我們怎麼能要求一台機器去解決呢?他說,在德國,政府對待這類問題的態度是:千萬不要為機器設定各種倫理準則,並讓它們機械性地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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