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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一聊唐宋王朝的禁酒令(上)

酒文化作為中華民族飲食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國古代具有鮮明的政治特色。這主要表現在中國古代統治者通過國家權力對社會的酒事行為、酒事活動進行強制性的干預,並頒布一系列酒禁詔令實行酒政限制。

在中國歷史上,酒禁現象始於部落聯盟時期的大禹時代,西周開國之初頒布的《酒誥》則被視為我國古代第一部酒政禁令。西周以後,歷代的統治君主均以詔令形式頒髮禁釀禁配禁飲的「酒禁」政策,並利用國家權力強制施行。 唐宋兩代雖有酒禁,但酒禁政策有所不同。唐立國伊始,高祖「以谷貴禁關內屠配」下令禁酒,此後太宗、武則天、玄宗當政期間稍有鬆弛,不禁止群飲,並多次賜酣。

但在唐中晚期酒政發生了很大變化,此時政府一面禁止製造和銷售酒,另一面又實行榷酒政策,對酒課以重稅。而有宋一代,酒稅成為國家一項重要財政收入,政府為了獲取更多稅銀,甚至還有暗中鼓勵人們飲酒。就唐宋兩朝的酒禁而言,本文主要圍繞其共性之處進行探討

在以農業作為立國之本的中國古代,糧食的多少關乎國家的穩定。酒的釀製需要以糧食作為原材料,為節約糧食而頒布的酒禁在唐宋時期屢見不鮮。同前文所引,唐高祖武德二年乙卯,「以谷貴,禁關內屠配」。高宗咸亨元年八月庚戌,「以谷貴禁酒」。玄宗時又因鬧饑荒而禁酒「玄宗先天二年十一月禁京城酤酒歲飢故也」。宋太祖立國之初也因谷貴缺糧於「建隆二年夏四月庚申班貨造酒麴律」,禁止私市酒麴以及以私酒入城。建隆三年太祖又修酒麴之禁,禁止私造及持私酒入官沽地。

此時酒禁最重要的原因,是因為糧食的匾乏,如果一旦糧食有盈餘,朝廷便解除酒禁之令,仍依常式。唐肅宗至德三載三月辛卯「以歲飢,禁配酒,麥熟之後,任依常式」。在其它文獻中載有相同內容:

「為政之本,期於節用。今農功在務,凜食未優,如聞京城之中,酒價尤貴。但以曲粟之費,有損國儲,游惰之徒,益資廢業。其京城內配酒,即宜禁斷,麥熟之後,任依常式。」

早在部落聯盟時代酒就被大禹認為是「亡國之物」,西周時的《酒誥》更是受到歷代統治者的推崇。傳統儒家酒德觀認為,飲酒不僅會使民眾敗德傷性,而且還會讓國君亡國,君主們常常以此為鑒頒布禁酒詔令。唐高祖曾下《禁屠配詔》:「酒醒之用,表節制於歡娛。……然而沉湎之輩,絕業忘資,惰窳之民,騁嗜奔欲,方今烽隧尚警,兵革未寧……關內諸州官民,宜斷屠配。」

《說文·酉部》:「酒也,就也,所以就人性之善惡也」。宋代何刻所著的《酒爾雅·釋酒》更指出「酒者……亦言造也,吉凶所由造也」。說明飲酒過量會造成一些不好的行為和後果,人性中醜惡的一面會因為酒的刺激而暴露出來。《唐令拾遺·選舉令》載:「【開七】【開二五】諸癲狂酗酒,皆不得任侍衛之官」。

可見飲酒不加節制還會影響仕途的發展。在宋代時,又因送酒會增加士兵和驕道的負擔,而禁止在節日里以酒相饋。據相關史料記載:「神宗熙寧三年,禁諸郡節序以酒相饋。」《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一0載有相同內容:「熙寧三年夏四月甲申,詔諸路州軍遇正、至、寒食、端午、重陽節序,無得以酒相饋。」

這主要是因為「知渭州蔡挺言陝西有公使錢許造酒處,每五節以酒交遺,以行經二十驕者掣負去來,道路煩苦,請禁止。許之。至是,都官郎中沈衡復言知莫州柴貽簌送別州酒至九百餘瓶,所差兵夫至二百餘人,其違法勞人可知。故並諸路禁止焉。」此「禁令」主要是從減輕士兵和驕道的負擔出發,而禁止在上述節日里相互饋酒。

另外,還有因特殊情況而頒布的臨時性禁酒詔令。《唐令拾遺·儀制令一八》載:「【開二五】國忌日,惟禁飲酒舉樂」。《舊唐書》卷一七載,唐文宗於太和七年再次重申「國忌日禁飲酒」。此規定在《宋刑統》中也再次出現,這表明唐宋兩代國忌日禁飲酒己成為慣例。

除了頒布酒禁外,唐宋政府還實施榷酒政策,在限制民間酒事行為的同時攫取大量的酒稅增加國家財政收入。榷酒,即是國家壟斷酒的生產和銷售,不允許私人從事與酒相關的行業。它始於西漢武帝天漢三年「初榷酒配」,東漢至唐初,政府不甚重視酒利,唐中葉以後才實行榷酒政策。代宗廣德二年十二月救:「天下州各量定配酒戶隨月納稅,除此之外不問官私一切禁斷。」

雖然代宗又於「大曆十四年罷榷配」,但由於朝廷出兵平亂,以致軍庫空虛,唐德宗於建中年間下令:「禁人配酒,官司置店收利,以助軍費」。宣宗時又因「禁止私配,過於嚴酷」而頒布《寬私配禁勃》:「揚州等八道州府置榷曲,並置官店配酒,代百姓納榷酒錢,並充資助軍用。……如聞禁止私配,過於嚴酷,一人違犯,連累數家,間里之間,不免咨怨,宜從今以後,如有人私配酒及置私曲者,但許罪止一身,並所由容縱,任據罪處分,鄉井之內,如不知情,並不得追擾。其所犯之人,任用重典,兼不得沒入家產。」

雖然宣宗朝對民間私配行為採取比較寬容的態度,刑法嚴酷程度有所減輕。但榷配政策為唐王朝充盈國庫作出了很大貢獻,因此,該政策一直延續到唐亡。

宋代是我國歷史上唯一自始至終實行榷酒制度的封建王朝,在繼承唐代的基礎上榷酒制度趨於成熟完備,酒稅成為國家主要的財政收入。因為榷酒政策可以讓國家以壟斷的方式攫取豐厚收入,緩減軍費不足和充盈國庫,所以統治者常常頒布禁令嚴格禁止民間的私釀私賣行為。兩宋時榷酒形式增多,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對民間酒事行為的控制略有松馳。但在官酒禁地和鄉村酒場所在地的劃分上還是很嚴格,兩者不得相互越界,在官酒禁地內不允許民戶私釀私賣。

建隆二年夏四月,太祖詔:「漢初,犯私曲者並棄市,周祖始今至五斤死。上以周法尚峻,壬戌,詔民犯私曲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處極典,其餘論罪有差。私市酒麴,減造者之半。」建隆三年「又修酒麴之禁。凡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鄉間三十斤,棄市。民敢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諸州城二十里至五斗,死。所定里數外,有官署沽酒,而私酒入其地一石,棄市。」到乾德四年時刑罰有所減輕「私造酒麴至城郭五十斤以上,鄉間一百斤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處四石五石以上者,乃死」。從犯禁標準和犯禁後所受的刑法標準看,宋初酒禁刑法殘酷野蠻極具威懾作用,廣大民眾心生畏懼,鮮有人敢輕意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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