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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人宣稱的銷售記錄可以作為酌定賠償金額的參考

作者介紹

鄭斌律師

浙江聚祺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簡介:畢業於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主要執業領域為知識產權訴訟,代理的案件曾入選溫州市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系溫州市2017年度知識產權糾紛優秀調解員。

法院觀點歸納:在侵犯專利權案件中,如無相反證據且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侵權人對外宣稱的銷售記錄可以成為法院酌定賠償數額的一項參考因素。

案例一

北京速幫網路技術有限公司與天津零時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北京速幫網路技術有限公司與天津零時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侵權人對外宣稱的銷售記錄:速幫網路公司提交的公證書顯示,零時空網上的銷售記錄:分享版服務套裝99元*31233套;無憂版149元*54326套;筆記本防盜服務:100元*9862340人次。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速幫網路公司提交的公證書中網頁載明零時空網上的銷售記錄,可以證明同方公司、零時空公司實施了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並獲得相應的利益,但該證據並非同方公司、零時空公司真實的財務數據。在案證據難以證明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因此將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筆記本防盜服務的銷售數量與本案無關。同方公司、零時達公司提交的公證書顯示,零時空網站的伺服器記載涉案軟體的線上銷售數量為零。但是,上述數據產生於零時空公司的網站伺服器之中,伺服器受零時空公司控制,不能排除修改、刪除的可能性。此外,作為一款提供遠程支持和救援服務的軟體,線上下載、安裝、銷售均較為方便,線上銷售為零的數據亦不合常理。零時空商品訂貨單是零時空公司單方製作的證據,且僅能反映一次訂貨的情況,不能證明涉案軟體的訂貨總量。因此,零時空網站對外宣稱的銷售記錄可以成為本院酌定賠償數額的一項參考因素。

案例二

東莞市創恆實業有限公司與杭州耐德製冷電器廠、亞馬遜信息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

侵權人對外宣稱的銷售記錄:東莞市創恆實業有限公司在其天貓店鋪網站中宣稱該產品系鎮店之寶,已售48192台,截至2015年1月1日,淘寶網累計銷量46522,該頁面顯示的該產品累計評價12894條,月銷量929,同時杭州耐德製冷電器廠2014年11月18日的天貓網頁公證亦顯示該產品的月銷量為1510台。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一審):銷量數據和累計評價數據能夠相互印證,在被告創恆公司沒有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對於被告創恆公司宣稱其在淘寶網已售48192台的事實予以確認。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綜合本案全部事實與證據,本院認為,上訴人系生產商,在天貓、京東商城、蘇寧易購、1號店等多個平台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加之其自身的對外宣傳等因素,足以證明其侵權範圍廣、銷售數量大、產品獲利高。原審法院綜合考慮其生產商地位、銷售範圍、銷售數量、對外宣傳等因素,並考慮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對於侵權獲利的貢獻率,酌情確定30萬元的賠償金額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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