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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禁售案最新進展:佰利v蘋果外觀設計侵權糾紛案二審判決出爐

iPhone在中國因外觀設計專利被禁售一案有了最新進展,據可靠消息,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就佰利的上訴做出了最新的二審判決。

背景介紹

2016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下稱北知局)依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對深圳市佰利營銷服務公司(下稱佰利公司)起訴蘋果公司外觀設計侵權一案做出審理,發出一份《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責令蘋果公司停止銷售、中復公司停止許諾銷售和銷售被控侵權產品(iPhone6和iPhone6 Plus),該決定書在當時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這也是iPhone第一次因為專利在中國被禁售。

此後的2017年3月24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下稱北知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撤銷北京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確認iPhone6和iPhone6 Plus兩款手機沒有侵犯佰利公司的外觀專利權。北知院認為,北知局將「home」鍵設計、側面按鍵的形狀和布局、揚聲器孔和耳機插孔的排列方式等五個特徵認定為功能性設計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涉案專利設計手機側面弧度為非對稱設計,而被訴侵權設計採取的是對稱的弧形設計,這一區別對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涉案專利設計與被訴侵權設計還存在其他一般消費者容易觀察到的明顯區別。因此,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不構成相同或相近似,不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此外,北知院還認定,蘋果公司要求確認不構成侵權的訴訟請求也應予以支持。

此後,佰利公司因不服北知院的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北京高院2017年5月受理此案。

北京高院二審判決出爐

據可靠消息,近日北京高院已對本案做出二審判決,判決要點摘錄如下:

1. 佰利公司認為一審法院(北知院)一審超越審理範圍,嚴重程序違法。對此,北京高院不予支持。

北京高院認為,本案中,北知局依照《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授權,作為北京地區負責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機關,依據佰利公司的申請,對本案所涉及的其與被訴侵權行為人之間的專利侵權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被訴決定。北知局的行政行為符合行政裁決的特徵,屬於行政裁決。原審判決對此認定正確,應予支持。

2.一審法院審理蘋果上海公司提出的確認不侵權民事請求是否超越職權範圍,屬於程序違法

在行政訴訟中將行政爭議案件與民事爭議案件一併審理需要具備一定條件:(1)需要併案審理的是兩類不同性質的案件,即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2)行政案件與併案審理的民事案件之間存在著一定的聯繫,這種聯繫主要表現在民事爭議與被訴的行政行為之間的聯繫;(3)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行為違法且提出一併審理的要求;(4)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均符合受理法院管轄範圍。因此,併案審理的提起,既要符合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又要符合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同時還必須遵循行政訴訟中併案審理的條件。本案中,原審法院併案審理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一案首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認不侵犯專利權之訴的要件。

《專利侵權司法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權利人向他人發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經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訴權,自權利人收到該書面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發出之日起二個月內,權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訴訟,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其行為不侵犯專利權的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上述規定,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的訴訟的提起需要具備下列要件:(一)權利人向他人發出侵權警告;(二)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經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訴權;(三)自權利人收到該書面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發出之日起二個月內,權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訴訟。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權利人佰利公司向包括蘋果上海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以及被訴侵權產品的經銷商等他人發出侵權警告,其他兩個要件也當然不具備。據此,本案中,確認不侵犯專利權之訴的要件不具備,原審法院不應受理該案。

3. 佰利公司認為原審法院(北知院)審理過程中佰利公司的實體和程序權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所提主要抗辯和證據未被審理。對此,北京高院不予支持。

北京高院認為,原審法院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審理,庭審中對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均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就此,各方當事人均發表了意見。原審法院在判決中也對相關證據進行了認證。佰利公司未明確舉證證明原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未保障佰利公司具體的實體和程序權利,也未明確其哪項抗辯理由及證據未被審理。

4、一審判決對於北知局的行政程序違法的認定是錯誤的。

北京高院認為:北知局作為行政機關調處專利侵權案件,《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並未明確其審理專利調處案件的具體程序,北知局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應當享有一定的行政裁量權。北知局將蘋果上海公司追加為第三人或共同被請求人,是北知局行使行政裁量權的體現,未違反法定程序。此外,北知局追加蘋果上海公司作為共同被請求人,也未損害其他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或程序權利。原審判決關於北知局追加蘋果上海公司作為共同被請求人沒有法律依據,屬於超越職權行為的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4. 涉案專利與被訴侵權設計不構成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北京高院認為,就一般消費者容易觀察到的部位而言,被訴侵權設計正面採用了與涉案專利設計截然不同且在同類手機中較為獨特而新穎的圓形按鍵,背面整體通過線條設計形成了明顯的區域劃分並且這些線條延伸到手機側面,並與手機屏幕側邊形成對稱的H型設計,設計獨特,具有較強的裝飾性,一般消費者較易察覺;同時,被訴侵權設計在側面添加了靜音鍵,音量鍵樣式亦與涉案專利設計不同,也會影響一般消費者的整體視覺效果。更為重要的是,涉案專利設計從正面到背面採用了非對稱弧形設計和特定曲率的過度設計,這是涉案專利設計與現有設計產生明顯區別的設計要點。而被訴侵權設計採取的是完全對稱的弧度設計,這也是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的明顯區別之一。總體而言,雖然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在手機形狀、四角圓弧過渡、大屏幕、屏幕浮於基體表面等設計特徵上存在相同之處,但二者的區別特徵更為顯著,且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更大。因此,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相比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具有實質性差異,與涉案專利設計不構成相同或相近似,未落入涉案專利設計的保護範圍。被訴決定認為二者無顯著區別,屬於相近似的外觀設計的認定有誤。原審法院對此予以糾正是正確的,本院予以支持。

據此,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不構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因此,蘋果上海公司銷售、中復公司及中復公司工體商場許諾銷售和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未侵犯佰利公司就涉案外觀設計享有的專利權。

5. 最終判決

(1)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6)京73行初2648號行政判決第一項,即撤銷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作出的京知執字(2016)854-16號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

(2)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6)京73行初2648號行政判決第二項,即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中複電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和北京中複電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工體東路電訊商場未侵犯深圳市佰利營銷服務有限公司擁有的201430009113.9號「手機(100C)」外觀設計專利權;

(3)北京知識產權局就深圳市佰利營銷服務有限公司針對北京中複電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和北京中複電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工體東路電訊商場所提出的專利侵權調處請求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案件的二審判決,雖然,最終並未支持對iPhone6和iPhone6 Plus的銷售禁令,但是有兩點內容非常值得在未來執法過程中參考:一是,對於地方知識產權局在依法行政前提下的自由裁量權,給予認可;二是對知識產權法院能否依職權將行政訴訟和不侵權訴訟同時審理,給予了明確的條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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