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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名證券從業人員炒股遭罰,從營業部總經理到一般客戶經理屢觸紅線,罰沒款接近7000萬

又有兩宗證券從業人員因炒股被罰,他們是曾在方正證券任職的姚磊和曾在中銀國際證券任職的曾玉山。

「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炒股」,是證券業內的一條鐵律,不過在利益驅動下,仍有部分證券從業人員試圖挑戰法律底線,最終被監管部門予以處罰,姚磊被罰沒逾170萬,曾玉山則領了百萬罰單。

券商中國記者統計顯示,截至目前,年內已有17名證券從業人員被罰,罰沒款項近7000萬,證監會還對2名從業人員分別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3年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涉及券商包括:方正證券、中銀國際證券、財達證券、五礦證券、華安證券、國元證券、恆泰證券、中金公司、民族證券、太平洋證券、安信證券、國聯證券、山西證券等13家券商。

方正證券營業部總經理炒17股

1972年出生的姚磊時任方正證券南京珠江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系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2014年10月29日至2016年4月8日期間,姚磊使用本人手機操作「趙某會060××××563」「趙某會E02××××504」賬戶交易「安科生物」「廣州友誼」「國信證券」「華昌化工」「華勝天成」「江特電機」「經緯紡機」「雙塔食品」「先鋒新材」「園城黃金」「雲南鍺業」「中國北車」「中國南車」「中國鐵建」「中國一重」「中海集運」「中聯重科」等17隻股票,累計買入成交413,900股,成交金額3,924,736.00元,累計賣出成交835,200股,成交金額9,015,764.59元,獲利878,322.35元。

這些事實有相關賬戶資料、交易流水、電腦查勘記錄、證券從業證書基本信息、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姚磊承認自己的違法行為,但提出從輕處罰的申辯意見,包括積極主動配合調查,態度端正,主動陳述自己違法行為;炒股屬於法律意識不強,主觀惡性較小,沒有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其他違法行為;誠懇接受處罰,但請求考慮其違法行為的情節,不對其市場禁入;政治立場堅定、工作認真負責、本人患有膠質瘤。

證監會認定姚磊違反了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認為姚磊在患有膠質瘤的情況下,配合調查,主動上交手機,對查清違法事實發揮了重要作用,並如實陳述自身違法行為,表示深刻檢討。責令姚磊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姚磊違法所得878,322.35元,並處以878,322.35元罰款。

炒股獲利50萬,辯稱妻兒身體不好求輕罰

另一位最近被罰的是時任中銀國際證券深圳中心四路營業部的客戶經理,他2004年12月至2016年5月中銀國際證券任職,2016年5月從中銀國際證券離職。2009年9月15日獲得一般證券業務的證券從業資格證書。

曾玉山在擔任中銀國際證券客戶經理期間,控制使用「曾某芬」證券賬戶,累計轉入資金42.4萬元買賣股票,經計算,曾玉山違法所得為502,744元。

對此曾玉山辯稱「曾某芬」證券賬戶委託操作由其本人向曾某芬提供買賣建議,曾某芬通過自己手機和母親張某琴住宅電腦下單。

經證監會調查,「曾某芬」證券賬戶委託交易時間前後,二人無通話記錄,且曾某芬名下手機僅登錄查看過證券賬戶,並無委託交易記錄。曾玉山陳述與實際情況不符,且只接受了一次詢問並拒絕再次接受詢問。曾玉山姐姐曾某芬在接受詢問時以身體不適為由在談話後不久即拒絕繼續接受詢問,且在詢問中對融資融券等業務及操作問題答覆不清。曾玉山妻子鄒某紅及其表哥鄒某聰均拒絕接受詢問。

在證監會調查結束著手定性時,曾玉山又表示,其2014年12月29日至2016年1月24日直接和間接向「曾某芬」證券賬戶轉入資金共計42.4萬元,是其歸還姐姐2009年至2014年間代為本人墊付父親的醫藥費、護理費和父母的生活費,父母所有費用支出均由姐姐辦理,這是其作為兒子贍養父母應該支付的費用;同時,鑒於其父親病故、母親年邁多病、妻子和兒子身體不好等情況,請求給予減免處罰。

證監會認為,結合下單交易終端以及當事人陳述等情況,認定曾玉山負責「曾某芬」證券賬戶交易決策。曾玉山銀行賬戶資金轉入曾某芬銀行賬戶後均轉入「曾某芬」證券賬戶進行股票交易,上述資金轉入筆數多,金額有大有小,還有的資金經第三人賬戶周轉後轉入,表明資金轉入進行股票交易的目的具體且明確。曾玉山所稱從其銀行賬戶轉出的資金是用于歸還姐姐曾某芬墊付的父親醫藥費、護理費和父母生活費的說法不能充分解釋上述客觀情況,且其提交父親病例為證,也缺乏充分關聯性,證監會對此說法不予採信。曾玉山所提家庭生活困難等情況不是法定從輕、減輕、免於處罰的情節,對其提出減免處罰的意見不予採納。最終對曾玉山沒收違法所得502,744元,並處以510,000元罰款。

年內17名從業人員被罰,營業部居多

據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已有17名證券從業人員被通報處罰情況。其中,12名從業人員的處罰案由為「違法買賣股票」、5名從業人員的處罰案由為「私下接受客戶委託進行證券交易」。

根據去年證監會行政處罰案例發布匯總信息,2017年全年共有7名證券從業人員因違法買賣股票被罰,2名人員因代客炒股被罰。由此可見,在今年僅7個月的時間內,監管部門通報證券從業人員處罰情況的數量已超去年全年水平。

在今年以來公布的17名證券從業人員被罰案件中,有5名的處罰系由證監會直接作出,其餘12名則分由江蘇證監局、上海證監局、安徽證監局、廣東證監局等地方監管部門作出。從處罰金額上看,17名證券從業人員的罰沒款近7000萬元。此外,證監會對2名從業人員分別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3年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受罰的17名從業人員中,有13名在各地營業部任職,佔比超七成,營業部成處罰「重災區」。由於證券公司營業部遍布各地,經紀業務條線員工數量眾多,難免有個別員工以身試法。據部分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透露細節顯示,部分營業部員工利用營業部電腦、單位電腦等操作親屬、朋友賬戶,因而被予以處罰。

法律禁止從業人員炒股,紅線意識需強化

監管層對於「從業人員炒股」一向明令禁止。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禁止證券從業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間內進行股票交易的規定,其規制目的在於防止證券從業人員利用其業務和信息優勢參與股票交易而不利於其他投資者,保證證券交易活動的公開、公正,也是防止內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該條規定了違法主體限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客觀行為是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肖颯認為,此類禁止是立足於證券市場對公開公正的基本要求,結合證券從業人員的職業特徵所做出的十分重要的舉措。

近兩年來,監管層對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參與證券交易的稽查執法力度明顯加強,券商內部也將代客理財作為一票否居的行為。雖然新修訂的《證券法》中也將允許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納入討論範圍,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這仍是一道紅線。證券從業人員需守住紅線,切莫「手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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