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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實務:申請人身份證明複印件不收了,那麼還需存檔嗎?

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於推動政務服務「一網通辦」著力破解群眾辦事堵點問題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18447號)等有關要求,自2018年6月30日起,不動產登記中心受理不動產登記業務時,只要求申請人(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原件,涉及需要提交結(離)婚證的只要求提交結(離)婚證原件,不再要求提交身份證明材料、結(離)婚證等複印件;確需留存身份證明材料、結(離)婚證複印件的,由不動產登記中心掃描或複印。

那麼,今後辦理不動產登記,登記檔案中還需存放申請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嗎。實踐中,有的單位不再存放,但有的單位還是謹小慎微,雖然不再收取申請人提交的複印件,但是依然按往常慣例複印並存放於檔案中。

筆者認為,從法理角度看,存放複印件沒有必要,也沒有意義。而且實屬浪費。按一個二線城市每年辦理不動產登記20餘萬件算,複印件就需要20萬張,既浪費也不便於檔案管理。也給登記人員增加了工作負擔。筆者從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的角度分析如下:

首先、居民身份身份證複印件,並不屬於公民個人可排他性擁有的私人證件,也不屬於具有法定效力的證件,公民不應對因其身份證複印件所造成的法律問題承擔任何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居民身份證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的法律性質是不同的。居民身份證是公民從事有關活動、證明法定身份的唯一有效證件;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只是證件外觀和表面文字信息的記錄,只能在核實公民身份信息時起到參考作用,不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和相關法律沒有要求公民在辦理相關事務時必須留存居民身份證複印件,一些行業和部門要求公民在辦理相關事務時留存身份證複印件只是其行業和部門的規定,缺乏法律層面的依據。因而,過去鑒於居民身份證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不同的法律效力,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證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時,各相關證件使用部門應負有核對人、證同一性的義務,確認無誤後方可為其辦理相關事務。一般都在複印件上加蓋與原件一致章,但是如果相關證件使用部門疏於管理或者未盡相關審查義務,致使持有他人身份證複印件的不法人員實施了有損證件所有人權益的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違法行為人和相關證件使用部門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所有人並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再次,《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申請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該材料的出具機構或職權繼受機構確認與原件一致的複印件。換言之,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登記機構才可以收取複印件。同時,《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暫行)》中也沒有將申請人複印件列為要件之一,《規範》中1.8.4身份證明材料中要求提交的全部是原件, 沒有複印件。

最後,身份證在證據法學上,屬於書證的範疇。而身份證複印件,嚴格說來,是連書證都算不上的,因為它是證明身份證的證據,屬於二級證據。並且,這種二級證據是很容易造假。它的唯一的功能不是證明,而是記載,記載身份證上的信息,只是這種記載的功能比我們的手工記載要方便、快捷,而且更可靠而已。

綜上所述,登記機構切不可慣性思維,該變則變,登記卷宗存放身份證複印件實屬畫蛇添足,多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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