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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中的維修養護內容有哪些?公共設施如何進行養護?

物業的維修養護

1.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裝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2.因維修、養護物業設備確需進入其他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公司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3.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並承擔賠償責任。

4.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公司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居委會或派出所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事後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並做好善後工作。

5.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建設單位、小區物業管理處和業委會的同意,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6.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拒絕修復或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7.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1.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依法應由專業部門負責的除外),保證共用設施設備能正常運行和使用,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2.建立共用設施設備清冊檔案(設備台賬),有設施設備的運行、檢查、維修、保養記錄。

3.有設施設備操作規程及保養規範,按操作規程及保養規範開展工作。

4.對共用設施設備定期組織巡查,做好巡查記錄。

需要維修,屬於小修範圍的,及時組織修復;

屬於大、中修範圍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向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提出報告與建議,按有關規定辦理。

5.特種設施設備和測量儀錶、儀器,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校準,使之符合相關規範。

6.設備房保持整齊清潔,安全設施符合規範,無鼠害,無跑、冒、滴、漏現象,無堆積雜物;

設備設施銘牌、標識,規範、統一、完整;操作規程、維護規範、管理制度上牆。

7.各類管線有分類標識和流向標識,各類記錄本、登記本(運行、維修、保養、交接班等)齊全,記錄完整;監控記錄可保存15天,並能正常回放。

8.對小區內變壓器、高層屋面、有安全隱患的健身設施、燃氣調壓站(箱)、水系沿岸等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設置明顯警示標誌,制定防範措施;對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設備故障有應急方案。

9.公共區域內的雨、污水管道每年檢查、疏通1次;

雨、污水井每半年檢查、清掏1次;

雨、污水管道及井發生堵塞應及時疏通;

化糞池清掏每年至少1次,每季度檢查1次,防止外溢。

10.建立設備設施巡視制度,有專人巡視。配電室、排污泵等每日巡視至少兩次,有巡視記錄。

鍋爐房、熱力站、空調機房、高壓配電室、中控室等有專人24小時值守,值守人員每班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11.每日對園區路面、景觀、小品、圍牆(護欄)、窨井、健身設施、兒童娛樂設施、照明設施、門禁、周界報警監視系統等巡視1次。保證設施設備能正常使用,無安全隱患。

12.設立日常消耗物料、備件倉庫,保證日常維修的及時性。倉庫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專人管理,物品分類碼放。

13.使用中水系統的,確保水質達到國家中水水質標準。

14.載人電梯日夜24小時正常運行。

15.消防設施設備完好,可隨時啟用,消防通道暢通。

16.小區主要道路及停車場交通標誌齊全。

17.路燈、樓道燈完好率不低於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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