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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一有一天,你也遭受了性侵,希望你能這樣留下證據

你準備先看哪篇熱文:明朝那些事兒 講的歷史是真的嗎|慕容復要恢復的大燕國有多奇葩|極簡中國游牧民族史|古代一兩銀子值多少錢|國外歷史書吹水的現象很嚴重|我們為什麼要放棄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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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23 日凌晨,一位女生髮文,舉報知名公益人雷闖曾在三年前對她做出性侵。隨後,雷闖便在朋友圈中承認了文章中的事實並致歉,公益界性侵、性騷擾頻發的現象開始受到外界廣泛關注,次日便又有幾位男生站出來,舉報同志平權運動公益人張錦雄曾對同志圈中的男性進行性騷擾。

雷闖事件爆發的兩天後,也就是 7 月 25 日凌晨,又一位女性發文《章文,停止你的侵害!!!》,表明自己曾被媒體人章文性侵。

作家蔣方舟在看到這篇文之後便在朋友圈貼圖表示「我也被此人性騷擾過,坐牢吧,人渣」,並在章文聲明匿名無回應義務後繼續反擊:「垃圾。我是實名,回應下我唄」。

——新聞來源:鳳凰網

這種事件的受害者如何取證?

醫生的回答

@春雨醫生

zhihu.com/question/286512966/answer/450535063

法醫鑒定報告在對實施性侵者認定、審判階段具有重要的證據價值。

如果不幸有一天,性侵案發生在我們自己身上或者我們身邊,該怎麼做才能保留法醫學證據呢?

不幸發生後,被害者怎麼做才能保持身心健康呢?

今天春雨君給大家普及下相關知識,當然希望每個人都用不到這篇文章中的知識。

一、法醫學證據起到哪些作用?

首先,我們要明確什麼是性侵害。

性侵害指的是未獲得當事人合法有效的「同意」而與之發生的性接觸。其中包括非自願的接觸、撫摸或觸摸性器官、侵害人通常採用威脅或武力等方式實施侵害行為,有時被侵害人不能行使其性自主權和支配權,如意識障礙(如嚴重損傷、中毒昏迷)、年幼、精神疾病影響其民事行為能力等。

法醫鑒定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性侵往往隱蔽,沒有第三方旁觀,也很難有影像資料證明受害人在未得到有效同意下和侵害人之間發生了性行為。

而通過法醫鑒定,可以搜集到以下證據:

被侵害人曾遭受到毆打、捆綁等暴力行為;

性侵案中的雙方發生了生殖器接觸;

被侵害人未曾給出有效同意,比如被侵害人是精神病患者、被侵害人被下迷藥或者灌酒至不省人事等。

從而證明被害人確實遭受了性侵。

二、為了儘可能保持證據完整,該怎麼做?

1. 鼓勵及時報警

很多被害人在遇到性侵犯後出於羞恥心選擇沉默。

其實被侵犯者是毋庸置疑的受害者,將自己放在受害人的位置,理直氣壯的報警和維權。

建議在 24 小時內報警,並進行法醫檢查,如果對司法機構不信任,可以找一家權威的法醫鑒定機構或者找一家有人體損傷鑒定機構掛靠的三甲醫院進行檢查。

盡量要快,因為隨著時間的推移,證據的價值可能會削弱,軀體損傷的癒合、處女膜損傷癒合、與侵害人有關的血液和精液證據會消失,會讓舉證更難。

2. 保存所有可能有侵害人 DNA 以及能證明暴力的物品或痕迹

不要洗 / 換 / 抖衣服

在性侵過程中,衣服上很可能留下有價值的檢材和斑漬,如可以證明作案地點的乾濕污物、植物、纖維以及其他印跡。被撕裂的衣物也是暴力的證明。

此外,內褲、衣物上還可能附著精液(斑),精液(斑)是定罪的重要證據。

如果衣服損毀或污濁嚴重,可以換衣服,但舊的衣物不要扔掉,妥善保存。

如果當時沒有想好是否報警,可以將衣物妥善保存在乾燥的地方。

不要洗頭 / 洗澡 / 洗手

影視劇作品中遭遇性侵或強姦的女性回家會洗澡、甚至拿小刷子從頭到尾刷一遍,這樣一來證據會被洗沒的。

a. 皮膚上的證據

皮膚表面會附著有乾濕性污漬、斑跡(如唾液、精液、血痕)等,能鑒定侵害人的身份。

體表還可能粘附的異物,如草、沙子、塵土,可以為受侵害地點提供證據。

b. 指甲縫隙與周邊的證據

被侵害人用手抓撓侵害人會在指甲縫、指甲表面以及指甲根部存留與異物及皮屑等微量檢材。

c. 陰道內的證據

如果發生了性交,一般案犯都會射精,對於女性而言,精液最可能存留在陰道內,法醫會用棉簽擦拭相應的部位提取精液(斑)。

如果在被姦汙後認為骯髒或害怕懷孕而將陰道清洗,則可能獲取不到精液(斑)物證。

在非自願性交過程中,很可能出現陰道出血,有出血痕迹可以作為暴力入侵的證據。

如果權衡利弊後沒有選擇立即報警,而是去醫院進行身體檢查,可以先掛一個婦科號,告訴醫生自己的遭遇,讓醫生用紗布擦拭陰道,保存陰乾了的紗布,在想好要報警的時候,將紗布作為 DNA 鑒定的檢材,同時讓大夫鑒定處女膜和 / 或陰道損傷情況,保留好診斷書和病曆本。

如果發生過激烈的身體接觸,可以去外科對身體其他部位進行檢查,同樣保留好診斷書和病曆本。

d. 肛周和肛管

男性受害者的肛門或肛管內可能有生物源性物證,是指控肛交的確鑿證據。

女性被侵害者也可能被迫肛交,如果是陰道性交,體液和精子有可能順著陰道下流,讓女性的肛門及直腸內留下物證。

精液在活體陰道、直腸等體腔內易排泄或吸收,這也是為什麼在強姦發生後,應儘快提取陰道等體腔內的精液。性交後陰道提取物在 2-3 日內可檢出精子。

不要漱口 / 刷牙

性侵害過程中可有特殊性活動,如口交可損傷口腔中的組織器官,並在口腔存留生物源性物證。如發生口交,應該在 12-24 小時內收集精子。

懷疑自己有被下迷藥或者灌酒,需要告知法醫或醫生

如果懷疑自己被下了麻醉、迷幻藥,可進行體內藥物殘留檢測;如果有飲酒也可以進行檢測,這樣可能可以證明被害人是在意識不清醒的情況下發生的性關係。

同樣,如果拖延時間過長,體內的酒精和藥物會被完全代謝掉,檢測不出痕迹。

三、性侵後,還需要進行哪些醫療措施?

除了取證、治療皮肉骨的外傷,遭遇性侵者還需要預防性傳播疾病和避免受孕。

1. 預防性傳播疾病

通過單一的、不戴套套的性接觸獲得性傳播疾病的風險為 5-10%,侵害者是否百分之百患性傳播疾病,第一時間無從得知,但是防患於未然總是好的。

美國疾病預防中心推薦遭受性侵後,除非能及時確定侵犯者不攜帶性病病原體,否則都需要進行以下疾病預防:

淋病和梅毒

可以考慮服用頭孢曲松和阿奇黴素來預防梅毒和淋病。

乙肝

如果受害者以前未經免疫,則應在急診護理時接種乙肝疫苗,然後在 1 個月和 6 個月時重複使用。

如果之前注射過乙肝疫苗,需要注射乙肝疫苗強化注射液。

艾滋病

發生了陰道、肛門、口腔等性交,就會有感染艾滋病的風險。

如果我們無法得知侵害者是否患有艾滋,可以考慮服用抗 HIV 藥物,具體情況可以諮詢醫生或者當地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因為抗 HIV 藥物對人體有潛在的藥物毒性。

治療藥物可能包括齊多夫定和拉米夫定,同時服用四個星期。

以上藥物列舉僅為示意,具體治療方案需遵醫囑。

梅毒、艾滋病病毒由於具有窗口期,所以如果不能確認侵害者是否攜帶病原體,需要重複檢查。拿艾滋病為例,在初次就診時檢查後,應該在 3、6、12 個月重複檢查。

2. 防止懷孕

如果發生沒有戴套套的陰道性交,1-5% 的女性患者可能會懷孕,所以事後應該按時按次的服用緊急避孕藥。

即便服用了避孕藥也可能會不幸中招,所以需要根據醫囑定期複檢,如果出現了妊娠反應,應該及時就診,做出正確的選擇。

3. 修復心理創傷

遭遇性侵後的心理後遺症往往是深刻的、長期的。

最開始的創傷表現可能為懷疑,焦慮,恐懼,情緒不穩定和內疚。受害者還可能表現出恐懼症,強迫症,甚至吸毒。大約 50%的受害者在性侵發生後的頭一年會患抑鬱症。

在這個過程中,受害者尋求家人朋友幫助,以及專業的心理醫生幫助都是有必要的。

春雨君幾年前就認識到「惡魔」距離我們並不遙遠,1 位女性朋友向我講述過她曾遭受「熟人」性侵,事發後沒有維權一是出於羞恥心,二是不知道該怎麼做,但是之後的幾年時間她都深陷抑鬱症的深淵中,且無法正常的與男性相處,一直沒有男友。

2017 年好萊塢性醜聞時間引發了蝴蝶效應,讓越來越多的性侵案受害者站了出來,直面自己內心的傷疤,揭露事實。這樣雖然能改變社會對於性侵受害者的態度、督促執法,但不能改變「惡魔」本身。

期待實施過或有計劃實施性侵的惡魔清夜捫心、自覺齷齪,實在希望渺茫。如果不幸降臨了,希望大家能夠捍衛自己的尊嚴和權利,如果發生在身邊的朋友身上,我們也能勇敢的支持他們維權。

最後,希望所有人都用不到這篇文章。

來自律師的回答

@龐九林

zhihu.com/question/286512966/answer/450565220

首先要證明發生了性關係,這個容易,女孩指認,雷闖承認,就可以證明。

最重要的是要證明女孩不同意,這個稍微難一點。

一、以下可以視為女孩不願意

1. 女孩同意和雷闖一起外出、遊玩、泡溫泉、洗浴,並不等於女孩願意和雷闖發生性關係。

2. 即使女孩同意開房,並不等於女孩願意發生性關係。女孩可以說是為了聊天,也可以說是為了休息,不一定就能證明女孩同意發生性關係。

3. 即使約會時女孩同意開房,也明確同意發生性關係,但是開好房間後,女孩也可在進入房間後拒絕,無論什麼原因。

4. 即使女孩同意發生第一次,也不等於女孩在睡一覺之後發生第二次,如果她說你強迫或者威脅,就構成強姦。

二、女孩如何證明不願意

1. 如果發生關係後立即報案,或者極短時間內報案,只要有證據證明發生了性關係,同時女孩說自己不同意,一般辦案機關會認為違背女孩意志,就可以拘留、逮捕、判刑。

2. 如果時間太久,比如過了幾個月、甚至幾年,就很難證明了。

一般來說,物證已經沒有了,想要證明強姦很難。以下可以證明暴力。

第一,如果當時發生暴力之後有就醫記錄,可以作為證據。

第二,如果有視頻、照片,可以作證。

第三,兩個人之間的聊天記錄可以作證。

第四,如果告訴過他人,他人作證。

幾個月之後的事情,脅迫很難證明。欺騙也很難證明。

三、一般認為,利用職務便利,迫使發生關係的,不構成強姦罪。

所以,想要證明有強姦發生,非常困難。

有人問三是什麼意思,集中回復大家。

很簡單,因為這種威脅程度達不到用發生性關係去換的程度。比如,不給你晉級、升職、漲工資,不讓考試及格,不給獎學金,要求你和他做愛。你和他做愛,你就不能告訴他強姦,因為這樣的威脅,不是強姦罪所說的威脅,強姦罪的威脅,一般應該是以生命和安全為主的威脅!如果對方說,你不答應就掐死你,就殺了你家人,因此女孩和男的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

月姬魔夜

zhihu.com/question/286512966/answer/452457425

無論網上還是現實中,都接到過不少性侵被害人的諮詢,而且主要問題也都與「這種事件的受害者如何取證?」很相似,我覺得可以藉此機會說一下。

當然,要強調的是:並不是具有這些情況就一定可認定為強姦罪,而是注意這些細節,可以加大定罪的可能性。

一、應確立的觀念

1. 最重要的事情:無延誤地,第一時間報案。

我沒做過精確統計,只從工作經驗來說,執業十多年見過的認定強姦罪案件里,絕大多數都是受害者在第一時間報案。

並不是說第一時間報案就可以定罪,而是第一時間報案,可以有助於偵查機關更好地收集證據,而像強姦這樣非常依賴第一現場證據的犯罪,越遲報案,取得有效證據的可能性就越低。

在接到的諮詢中,很多人的態度與本事件當事人的態度一樣,在事發後第一時間猶豫不決,顧忌重重,害怕外界的眼光,因而延誤了報案的時間。這個也許是因各人的心理而異,但它會帶來兩個後果:

第一,使證據因時間而消滅。強姦現場的痕迹隨著時間過去,會因各種他人的社會活動(打掃衛生)或自然事件(下雨)而消滅。因此,越晚報案,取得的證據就越少。而現場的痕迹對於認定犯罪有非常關鍵的作用。

第二,削弱被害人陳述的可信程度。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一個被害人在事發後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並作的第一次陳述,內容的可信程度極高。並不是說就以此作為唯一的依據,而是偵查機關會以此為基礎,進一步發掘相關的證據與之印證,並還原出犯罪事實。

但如果在事發之後,被害人隔了足夠長的一段時間才報案,這會導致她的陳述可信程度降低,因為警察會加大她是事後編好了故事才來報案的懷疑,或者這也會成為辯護律師攻擊她陳述的理由。

這個「足夠長的一段時間」,通常是一兩天以上。

因為被害人在事發後,只有少數可以第一時間報案(通常是性格要強的),而多數都是經過一定時間的心理建設(朋友、家人的安慰、支持與鼓勵)才鼓起勇氣報案。

因此,只要這個心理建設的時間有證據證實,並且在合理範圍之內(通常考慮幾個小時甚至一天也是合理的),都可支持。

無論如何,越是拖延,證據就越容易滅失,同時也更容易產生不可證偽的合理懷疑。曾遇到過一個案件:

被害人是處女,有男朋友,但是在拉業務的過程中,與客戶在酒店過了一夜。兩天後報案,檢驗處女膜剛破。

這個案件最後定了無罪,關鍵理由有二:第一,在進出酒店的視頻中,兩人表現正常,沒有絲毫強迫或不自願的表現,甚至兩人交談的神情也很正常。

第二,除被害人陳述外,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證據兩人發生過性行為。因為她是過了兩天才報案的,已經無法再從客觀上的證據證實兩人發生了性關係。

2. 不要理會社會輿論,司法更加傾向於保護女性被害人。

當前的司法理念中,有兩類罪名幾乎可以說是有罪推定,一是職務犯罪,包括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二是性侵犯罪。

當然我說「幾乎」,是因為官方公開的說法,仍然是無罪推定,但是在實際案件操作時,多數辦案人員仍然是儘可能地把證據往有罪的方向去靠。

而且,性侵犯罪的認定,並不會因為女性被害人的職業、品德等問題而存在歧視。

性侵犯罪中,嫌疑人 / 被告人最常用的辯解有二:第一,稱雙方是男女朋友關係;第二,儘可能以賣淫、約炮,或者為了勒索而報案之類的理由污名化對方。包括此類事件中男方在社會輿論中的公開聲明,以及一些社會輿論,也都是把污水往被害人身上潑。

但是在司法實務中,這些並不影響對性侵犯罪的認定。當然嚴謹地說,女性被害人的職業與品德等方面會影響到她陳述內容的可信程度,這需要更嚴格地審查與印證,以排除栽贓陷害等說謊可能,但不會僅僅因為被害人的職業或品德就否定犯罪。

順便說兩個極度差評的辯護策略:

其一,辯護人把東莞被查的新聞列印了,作為證據提交,說這可以證明被害人是因為東莞被查了只好跑到其他地方去找客戶。後來法官在判決書里直接寫辯護人缺乏職業道德,不予採納;那個律師又跑去投訴這個法官……

其二,辯護人把雙方賠償諒解的材料和被害人改口稱雙方是男女朋友關係的筆錄作為證據提交,說這可以證明被害人是為了錢而設套敲詐勒索。後來法官在判決書里認定:雙方是事發當晚才認識,且雙方在歸案後的筆錄中均無法準確說出對方的姓名等相關信息,也沒有保留聯繫方式,不可能是男女朋友關係;另相關賠償材料是辯方為設套誘使被害人變更陳述才作出賠償,並非發自內心地認識到自己錯誤而悔改,故不因其賠償諒解行為而從輕處罰。

我真不知道這兩個案的律師是怎麼想的…

事實上,在強姦犯罪中,被害人因約炮、性交易、酒吧陪酒而遭受性侵併認定犯罪的情況也佔了相當的一部分,不僅是因為這些情況更容易遭受性侵,也因為這些人更有勇氣報案。

曾經見過的案例中,包括:

被害人是性交易,但完成交易後,被告人還想再來一發,被害人以你給的錢只夠一次而拒絕。被告人不聽,強行開炮,被認定成立強姦罪。

被害人是約炮,但去到現場酒店,發現對方是兩人,遂拒絕。被告人以來都來了為由,強行推倒。認定強姦罪,並且是輪姦。

兩人是大學同學,玩曖昧,出去旅遊住同個房間。半夜男的忍不住了強行想要,女的反抗了半夜,沒成,天亮報警了,男的被認定為強姦未遂。

一個酒吧陪酒女,被灌了酒後拉到廁所打了兩巴掌,強行摸了十幾分鐘。事後女的向男的索要兩萬,男的不給,女的就報警了。男的被認定為強制猥褻。

其他的,像酒吧「撿屍體」,強行推倒路人,更不必說。

在證據的判斷上,司法機關總是更加傾向於往有罪的方向靠。比如:看到強姦,不去阻止還站在旁邊看,那就是幫凶。

其他一些非要站在理論上反駁說這沒有實行行為是無罪的回答,真是讀書讀傻了。

另外,不要說什麼男女不平等,也不要扯刑法修正案九修訂強制猥褻罪之前,男性被強姦不受保護。正是因為不平等的存在,女性受性侵才更需要保護。

我都不扯男性和女性在工作、生活中受性侵的可能性大小這種現實問題,就光說社會觀念上的不平等:你們還記得九眼橋事件,以及事後的相關評論嗎?

如果一個女性酒吧出來倒在路邊被強姦,會有一堆女人圍著評論說求強姦嗎?

所以別拿什麼男的被強姦不受保護來說事,你們不過是不想被另外一個男的爆菊而已。

二、對認定犯罪有幫助的證據

犯罪是關於證據的戰爭,並不存在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要不斷通過各種細節,逐漸加強對於「犯罪」的認定。

強姦犯罪中,不外乎證明兩個事實:存在性行為;性行為不自願,是強迫發生的。

前者比較容易證實,通常只要第一時間報案,證據都很充分;比較難證實的是後者。

在強姦犯罪中出現的常見證據大概有這些:

1. 生物成分

要記住一個原則:只要有性行為存在,就一定存在體液之類的生物成分。

這也是強姦犯罪中用於證明存在「性行為」的最常見證明,只要及時報案,現場環境或被害人身體上多少都能提取到相關痕迹。

對這個證據存在影響的,一是報案太遲,二是事後沖洗身體。

但是……沖洗身體這個,雖然有一定可能造成證據滅失,也不是必然,一般人並不具備反偵查能力,也不知道如何消失痕迹,只是這裡也不方便再詳細說,只要受害者自己別去洗澡就好。

如果嫌疑人去洗澡,你可以趁這個時間裹上毛巾衝出房門大喊救命啊,這證據基本就穩了,而且還省了事後思想鬥爭要不要報案的糾結。

如果嫌疑人逼你去洗澡,你死活別去。不然也得先讓他打幾下,在身上留下傷痕。

2. 視聽資料

在強姦犯罪中出現的視頻資料有兩類,一類是社會監控視頻,如進出酒店的視頻,或者在事發現場的視頻。

在當前社會下,一般城鎮里都裝有各種攝像頭,尤其是酒吧、酒店這些重點區域,是作案者幾乎不可能避開的。

而這些視頻,可以反映出受害者在進入現場、離開現場前後是否異常。如果存在異常,如受到控制而進入酒店,或者甚至是失去意識被扶著進車或進酒店,都是非常好的「不自願」的證據。

由於強姦發生於隱密場景下,很少會存在事件發生過程中的證據,因此這種事前、事後的異常,往往就是認定「是否自願」的關鍵。

另外一類,是事中的視頻。比如有些人在作案的時候還要拍攝視頻,或者被害者自己偷偷錄音錄像。

曾經有個案件,被告人在作案時錄了一段視頻,但被害人當時反而要求他刪掉,幸虧事後能恢復,這段視頻也成為關鍵的認定「發生性關係」的證據,因為被害人遲了好幾天才去報案。

還有上面提到的那個約炮被輪姦的案件,裡面的關鍵證據之一是被害人在被性侵過程中偷偷錄了音。

3. 電子證據

乾脆把電子證據放這裡一起說。強姦案件中出現的電子證據,可以按事前、事中、事後三類。

事前的

如雙方如何從五湖四海聚到一個酒店來的聊天記錄,尤其是某約炮軟體的聊天記錄。這往往會被辯方作為「性交易」、「不是強迫」的證據,但它實際上最多是起到「提出合理懷疑」的程度,尚不足以證實這種合理懷疑。

事中的

最常見的是被害人向朋友發出的求救信息。這在強姦犯罪的認定中,起非常關鍵的作用,很難被否定。

曾見過兩宗強姦罪,用於認定「強迫」的證據,就是被害人在事中發信息向朋友求救,有一個還發了定位。這兩宗案件都採納這個證據,認定是「強迫」而成立強姦罪。

但悲哀的是,那兩個收到信息的朋友根本沒當一回事,有一個多問了兩句但看被害人沒回就不理了,另外一個……警察想找她來作證都找不到。

另外有個案件印象比較深:被害人半夜在出租屋門口當著自己朋友的面被陌生男子帶走,到出租屋被 3 人輪姦。她朋友因為擔心,發信息、打電話問她,她都說「我沒事」「我和我弟在一起」。

她這個信息被辯方提出是無罪證據。雖然法庭最後還是以雙方是陌生人的這種關係推定女方不是自願,認定有罪,但是我也覺得這個案件的證據確實是很有問題的。

事後的證據最複雜

有時候被害人往往還會繼續和嫌疑人聊一堆話,甚至以報警為威脅要錢要手機,有時候還會被嫌疑人引導而說出對定罪不利的話。這種記錄就會削弱「不自願」的可信度,辯方也通常會拿來作為「女方設套勒索」的論證依據。

請注意:儘管強姦罪中的「強迫」存在於事中,但有時候需要以當事人事後的態度才能確定她在事中是否自願。而這種事後的態度,往往就是通過事後的各種行為、反應體現出來。

所以,作為受害者,最好不要在事發後考慮報案的期間與嫌疑人交談這種事後賠償的內容,最好是完全不要交談。

如果真的認為拿到賠償款比追究刑責更重要(並無貶意或歧視,我能理解並尊重這種價值取向),那最好也等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之後再談。

曾見過一個案件,被害人在事後和對方談了一堆,要求賠償多少錢,不然就如何如何。然後……她自己把聊天記錄刪了;

而嫌疑人那邊,我懷疑他是有選擇了刪除了一些對自己不利的內容,然後把剩下的對自己有利的聊天記錄保留了。最後這個案件是存疑不起訴,理由之一就是無法確定事中被害人是否真的「不自願」。

當然,事後的與朋友、親人交流、安慰的聊天記錄也是很有用的,這同樣可以證實受害者在事後存在「異常」,或者合理解釋她為什麼沒有第一時間報案,從而加強有罪的說服力。

無論如何,有這種聊天記錄,請完整地保留它,不要因為它可能造成自己道德、輿論上的負面評價而刪除。從定罪的角度來說,一份完整的聊天記錄,總是更有利於完整地還原事件情況,只要真的存在「強迫」,那也一定對認定犯罪更加有利。

4. 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尤其是事後第一時間反應異常的證言,也是認定「強迫」的證據。

曾經有個案件,被害人凌晨 3 點與嫌疑人從酒店下來走到大堂後,突然跑到服務員的櫃檯後面求助,隨後在大堂躲到早上 7 點才報警。

她在進出酒店時的視頻里反應都比較正常,看不出有特別異常的情況,最後認定「強迫」的關鍵證據就是服務員和大堂保安的相關證言。

另外有個案件,被害人當晚喝多了斷片,她早上在酒店房間醒來後完全不記得自己發生了什麼事情。警察去當地走訪,找到了計程車司機證實送她到某廣場,廣場上的店員證實當時看到她往某條巷子走,巷子里的一個飯店的服務員證實當時這女人在門口坐著,

像這些社會人員,並非事件參與者,但他們的證言對於拼湊、還原案件事實有非常關鍵的作用。但如果沒有及時報案,他們隔一段時間也自然記不清楚相關細節了。

此外,證人證言還可證實雙方的關係,被害人的思想鬥爭,等等。如果事發後實在沒想好要不要報案,至少多問幾個人吧。

5. 身體情況

說身體情況而不是「傷痕」,是因為雖然被害人身體上的傷是認定犯罪的重要證據,但並不僅限於此。

(當然,對女性被害人身體上傷痕的審查很複雜,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並不是只要有傷痕就可以認定強迫。只是一般來說,有傷痕對認定強迫非常有幫助。)

比如喝醉酒而被撿屍體,那隻要能證明「醉酒」,也就足以推斷是「強迫」。事後第一時間報案並抽血檢驗就很關鍵。

類似的還包括有些被害人認為自己被「下藥」的,血液里是否有藥物成分,也是需要及時取證的。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被害人原來是處女。儘管公安部在幾十年前就下文說不能以此來劃分是否強姦,但是如果被害人是處女,則更容易推斷為「不自願」。因為在一般社會經驗中,沒有性體驗的女性通常也更不願意接受。

未滿 14 周歲和精神病人也是比較特殊的情況。原則上,未滿 14 周歲本身就是有罪證據,並且幾乎不可能證明行為人「不明知不滿 14 周歲」,我只見過一例,即前段時間短暫地上過熱門話題那個。

精神病人則要進行一項是否具備性防衛能力的鑒定,只要鑒定是缺乏性防衛能力,那也只能由辯方來舉證自己「不明知是精神病人」,這證明難度略低於樓上,但也非常困難。

6. 雙方關係

雙方如果是陌生人關係,如上文舉過的幾個例子,都有利於推定被害人是不自願。但雙方的約炮、性交易等情況會削弱這個推定。

雙方如果是有一定隸屬的上下級關係,如記者與實習生,或者公司中層領導與普通職員,這種關係本身也容易作為「強迫」的一部分。

當然相應的,辯方也喜歡用性賄賂來抗辯,因此這需要注意保留平時雙方交流溝通的證據。如果平時就有比較輕浮、曖昧的交談,那就難說;但如果平時雙方並無私交,則這也是個傾向於有罪的證據。

一般來說,發生於熟人(雙方本身就有一定來往的交情基礎)之間的性侵案件是最麻煩的,不僅是證據少,而且當事人的意志也不夠堅決(無論對於追責的態度,或是對於性侵行為本身的態度),事後也更不願意公開。一來二去的,證據就沒了。

最後,一個女性在遇到這種事情,因害怕而不知所措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根本沒有保留證據的意識也不必勉強。

只是請儘可能在事發後第一時間報案,這就已經很了不起了。哪怕最終仍然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追訴,至少嘗試過了。而且,群眾相信一個事情並不需要太多證據的啊。

請鼓起勇氣。

來自警察的回答

長安執金吾

zhihu.com/question/286512966/answer/451448058

關於 @龐九林 的回答,感覺說得很有道理。

但對其部分觀點有不同看法:

三、一般認為,利用職務便利,迫使發生關係的,不構成強姦罪。

很簡單,因為這種威脅程度達不到用發生性關係去換的程度。比如,不給你晉級、升職、漲工資,不讓考試及格,不給獎學金,要求你和他做愛。你和他做愛,你就不能告訴他強姦,因為這樣的威脅,一般應該是以生命和安全為主的威脅!如果對方說,你不答應就掐死你,就殺了你家人,因此女孩和男的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

首先要明確強姦罪的特質,其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性自主權,客觀上是違背婦女意志。即,強姦是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發生性關係侵犯婦女性自主權的行為。

那麼「利用職務便利,迫使發生關係」到底算不算強姦,需要強調的是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務權力等與婦女發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視為強姦。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係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

再分析什麼算脅迫,到什麼程度算不敢反抗。

脅迫本質上是使婦女產生恐懼心理從而不敢反抗,屬於精神強制,既可以以暴力相威脅,也可以以非暴力相威脅——不僅限於以生命和安全為主的威脅。

暴力相威脅很明了,比如上面提到的「你不答應就掐死你」屬典型的以暴力相威脅;非暴力相威脅就比較複雜,難點還在於罪與非罪的界限難以界定——什麼程度的非暴力相威脅才足以壓制反抗?

由於人們對於個人名譽的普遍重視,以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威脅通常被認為是構成強姦罪的脅迫手段。

那麼上級對下級說「你要想升職加薪就和我上床睡覺」算不算威脅?這個確實不算,那麼「你不答應我的要求就等著被開除滾蛋吧」算不算威脅?這同樣是利用職務便利。教授對學生說「想要獎學金、想要成績及格就和睡覺」算不算威脅?

我認為這就是典型的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進行脅迫。原因在於這是強勢一方提出的弱勢一方若不答應就會立即承擔不利後果的要求,足以使弱勢一方產生恐懼心理而不敢反抗,即違背婦女性自主意志。

綜上,利用職務便利與女性發生關係是否屬於強姦,關鍵在於是「誘使」還是「迫使」。升職加薪是誘使,開除相挾是迫使。既然說了是利用職務便利迫使發生關係,那麼就是強姦。

題目問受害人該如何取證?

受害人不需要取證,受害人只需要保護現場和證據,第一要務是立即報警。

受害人限於自身知識與經驗,想取證往往適得其反,將原有的證據破壞掉。

刑事訴訟中的證據不同於民事訴訟,提取證據的主體必須是有許可權的偵查人員,不然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證據。提取筆錄的意義就在於證明證據來源,詳細說明證據規格、發現過程、提取方式、偵查人員、現場見證人等等,從而將物證與案件事實聯繫起來。而在筆錄中如果記載「當事人將內衣送至公安機關,經送檢提取到精斑……」,如何證明這件內衣就是案發時的?恐怕偵查員也不敢輕易接受這份證據。

受害人要做的就是儘可能的將所知線索提供給偵查人員,由這些專業人士去取證,而且越早提供越好,也許幾個小時後當初的賓館就被打掃的乾乾淨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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