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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護令,怎樣才能保安全?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暴法》施行後的最大亮點。保護令一旦發出,被申請人就被禁止毆打、威脅或者騷擾、跟蹤申請人或申請人的子女及特定親屬,還可令其遷出申請人的住所,大大提升了司法干預家庭暴力的力度,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日,西固法院民一庭審理了一起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申請人張女士與被申請人王先生系夫妻,因王先生沉迷於賭博,輸錢後就向張女士要錢,否則就在家裡鬧事、砸東西,威脅孩子不讓上學,打罵張女士阻止其上班,還以喝農藥自殺威脅張女士和孩子,張女士遂向本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並提交照片、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為證。經審查,王先生承認其對張女士和孩子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法院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王先生對張女士和孩子實施家庭暴力、騷擾、跟蹤及恐嚇,並向雙方當事人及公安機關、居委會送達了民事裁定書,還口頭告誡被申請人王先生,如違反上述禁令,將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相應的法律措施。

但保護令送達後不到兩周,張女士就打電話告訴法官,王先生又一次將孩子堵在家裡不讓去上學。法官隨即通知雙方到庭,了解具體情況後對王先生進行了口頭訓誡,告知其已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內容,如不停止,將有可能面臨被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訓誡完畢後,法官將二人勸回,目前王先生暫未作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他行為。

法律制度的威力在於執行。保護令如果執行不到位,其對受害人而言就沒有實際意義。就如上述案例中的張女士,雖然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但被申請人王先生並沒有完全遵守。換言之,受害者有了保護令,並不意味著就能完全震懾住施暴者、終止施暴行為的再次發生。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自動履行率並非100%,在執行過程中常常面臨著「誰來執行更有效」的問題。因此,要讓人身安全保護令真正生威,還需要法院、公安機關、居(村)委會、婦聯等部門聯動配合,使人身安全保護令真正發揮其作用,從而有效遏制施暴者。

來源: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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