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對近期涉及公益領域性侵害事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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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7
不能做什麼?
1.不能簡單要求或者替受害人反思、檢討,萬萬不能顛倒乾坤,評論、批評和指責受害人;
2.不能為吸引關注,過分強調行業標籤,將施害者個人的無恥行徑上升到行業層面;
3.組織或行業不能為了局部、眼前利益,包庇和縱容施害者;
4.不存在以功抵過的可能,有些過是可以用功來抵的,但這種違背基本倫理的行為是絕對不可以的;
5.極其慎重處理涉及到與施害者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人或機構,避免因施害者個人的惡行傷及無辜;
6.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可能會有差距,處理此類事件不宜機械死搬法律事實,尤其是行政執法機關以外的組織,保護弱者應該高於法律事實。
對待受害人
尊重、保護、關愛
對待施害者
1.尊重受害人意願的前提下,必須檢舉、曝光,不能有絲毫包庇;
2.尊重法律的前提下,給予施害者本人最嚴厲的懲罰;
3.公開譴責並聯合採取實質有效措施抵制施害者本人。
對待性侵(騷擾)行為
1.勇敢、態度鮮明地說「不!」;
2.人人都要檢查、反思自己的行為;
3.組織、社會、國家開始建立有效防止性侵害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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